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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3日中午,時任廣州《新快報》記者的劉虎在重慶市渝北區家中,被北京警方和當地社區民警帶走。
隨后,北京警方證實劉虎因涉嫌制造傳播謠言,于8月24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9月30日,北京警方以涉嫌誹謗罪對劉虎執行逮捕,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同年12月31日,劉虎被以涉嫌誹謗罪移送審查起訴。
2014年8月3日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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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劉虎曾在多家新聞媒體供職,曾實名舉報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原任重慶市副市長)馬正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原任貴州省公安廳原廳長)崔亞東、陜西省副省長(原任陜西省公安廳廳長)杜航偉、華潤集團董事長宋林等人。
劉虎提供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北京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認定:劉虎自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間,通過新浪微博賬戶“記者劉虎”先后發布多條微博,嚴重損害他人名譽;肆意散布他人負面信息,變相勒索錢款共計人民幣65萬元;惡意炒作社會敏感問題,嚴重擾亂互聯網正常秩序,損害了政府部門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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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經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認為劉虎涉嫌犯罪的事實和證據不符合提起公訴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劉虎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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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入選2015年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引發對公民權利與公權力邊界問題的討論。檢察機關守住了法律底線,體現了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原則。
劉虎曾表示,從2013年9月30日被批捕到2014年8月3日取保候審,他一共被關押了346天。被關押期間他一直堅信自己沒有問題,只是很擔心家人。自己被帶走后家人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尤其是4歲的女兒看到自己被陌生人帶走很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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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對《新快報》原記者劉虎涉嫌誹謗案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決定書》顯示,劉虎被警方以涉嫌誹謗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移送審查起訴,其間曾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該案入選2015年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入選理由是:
劉虎案引發人們對社會秩序、官員人格尊嚴與憲法35條、41條規定的公民權利間的沖突與平衡的深入思考。
著名媒體專家徐迅(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法律顧問)點評:
記者是職業的知秘者和揭秘者。該案最終決定不起訴中,檢察機關守住了法律底線,讓人們看到了法律監督機關確保無罪的人不受追究、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真實案例。建議國家調整有關言論的法律關系,能自律的就不要他律,能民事就不要刑事;能自訴就不要公訴,能適用附加刑就不要適用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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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因觸及言論自由與公權力監督的邊界矛盾,成為2015年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中的代表性案例之一,其入選理由強調了對公民監督權與官員權益沖突的法治平衡探討。
檢察機關對該案的不起訴決定被法律專家視為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示范性案例,該案在司法程序上歷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最終不起訴決定凸顯檢察機關對法律底線的堅守,為類似案件中保障無罪推定原則提供了參考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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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劉虎和他的徒弟巫英蛟昨日再次被警方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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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的新快報,與本文內容無關)
2026年2月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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