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新型毒品犯罪工作情況”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長劉為波、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長李曉光出席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長李曉光發布涉麻精藥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6年,是“十五五”規劃開局之年,做好今年的禁毒工作非常重要。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我國毒情形勢變化和工作需要,發布7件涉藥用類特別是醫療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犯罪典型案例,就是要向全社會清晰傳遞“濫用醫療用麻精藥品亦屬吸毒”“向吸販毒人員出售此類麻精藥品即系販毒”的明確信號,揭露麻精藥品濫用危害,切實增強全民特別是青少年群體識毒防毒拒毒的意識。
此次發布的7件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彰顯依法懲治麻精藥品犯罪的鮮明態度。無論麻精藥品是來自藥店、診所、醫院還是藥物維持治療機構,也不論售賣者是醫藥場所經營者、患者還是戒毒人員,只要向吸販毒人員販賣,導致麻精藥品流入非法渠道,均應以毒品犯罪論處。藥店經營者霍某雖不具有向涉毒人員售賣麻精藥品的直接故意,但其向多數人大肆、頻繁售賣,放任麻精藥品流入涉毒渠道,在法律上同樣構成販賣毒品罪。吸毒人員粟某麗在社區藥物維持治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期間,私自截留戒毒用麻醉藥品并出售給其他吸毒人員,被以販賣毒品罪判刑。二是表明從嚴打擊毒品犯罪的嚴正立場。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堅持嚴的一手不動搖。廖某森向多名未成年人販賣麻精藥品,對其依法從重處罰,并加大經濟制裁力度,鏟除其再犯罪的經濟基礎。劉某杰從境外走私麻精藥品,并在境內向多人多次販賣,系源頭性犯罪,且情節嚴重,對其依法從嚴懲處。同時,突出打擊重點,做到區別對待。將招攬他人代購麻精藥品的陳某剛認定為主犯,依法從嚴判處刑罰;將受招攬的馬某、盧某輝、馬某義認定為從犯,并綜合考慮地位作用、認罪態度及立功表現等情節,對三人依法從寬處罰。三是揭示涉毒次生犯罪的嚴重危害。于某青案是一起吸食麻精藥品后駕車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例,該案造成多車被撞,于某青被人從車內帶出時已神志不清,充分反映出毒品對個人和社會的嚴重危害。依法對其定罪處罰,既是打擊震懾犯罪,也是警示保護社會。四是強化毒品問題綜合治理。雷某利用醫院系統升級管理漏洞,先后辦理多張診療卡,并在該醫院不同門診多次開具麻精藥品,反映醫院在麻精藥品信息系統建設、接診用藥流程等方面存在問題,人民法院據此發出司法建議,推動醫療機構建制補漏,做好源頭防控。
涉麻精藥品犯罪典型案例目錄
1.霍某販賣毒品案——藥店從業者違規高價出售麻精藥品,構成販賣毒品罪
2.粟某麗販賣毒品案——在藥物維持治療機構私自截留戒毒用麻精藥品出售牟利,構成販賣毒品罪
3.廖某森販賣毒品案——診所經營者向未成年涉毒人員出售麻精藥品,以販賣毒品罪從重處罰
4.劉某杰走私、販賣毒品,霍某洗錢案——從境外購買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走私入境并出售,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
5.陳某剛、馬某、盧某輝、馬某義販賣毒品案——“跑腿人員”受雇為吸販毒人員代開麻精藥品,構成販賣毒品罪
6.于某青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食麻精藥品后駕車連續沖撞,放任危害結果發生,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雷某販賣毒品案——利用醫院管理系統漏洞,套購麻精藥品出售給吸毒人員,構成販賣毒品罪
案例一
霍某販賣毒品案
——藥店從業者違規高價出售麻精藥品,構成販賣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霍某,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某藥店實際經營者。
2022年至2023年6月期間,被告人霍某從黑龍江省某醫藥有限公司以每盒12元的價格購入氨酚曲馬多片劑,并在河北省遵化市其經營的藥店內銷售。2023年7月至2024年11月期間,霍某在明知2023年7月1日起曲馬多復方制劑被列為第二類精神藥品管制的情況下,未按規定將原有庫存氨酚曲馬多片劑向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為牟取非法利益,霍某采用不在柜臺擺放藥品、拆除藥品外包裝等方式,以每盒40元、50元、53元不等的價格向閆某福、錢某佳、高某、宋某晶、艾某麗、趙某遠、費某、王某、韓某飛、劉某等未提供處方的人員多次販賣氨酚曲馬多片劑共計1313盒(每盒12片,每片含鹽酸曲馬多37.5毫克),共計含鹽酸曲馬多590.85克,非法獲利44 295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霍某作為藥店實際經營者且經營多年,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明知曲馬多復方制劑為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登記備案,并將原有庫存氨酚曲馬多片劑存放于藥店之外,銷售時不核實購藥者處方、拆除藥品外包裝,以3倍以上的價格多次向閆某福等10人頻繁、大量售賣氨酚曲馬多片劑,購藥者經檢測均呈曲馬多陽性,可以認定霍某主觀上明知氨酚曲馬多片劑出售對象系吸毒人員,其具有販賣毒品的故意。霍某大肆向未提供處方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精神藥品,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霍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在國家嚴厲打擊和有效治理下,傳統毒品逐漸價高難尋,一些吸販毒人員轉而尋求醫療用麻精藥品替代濫用。藥店從業者是醫療用麻精藥品流通環節的重要“守門人”,承擔著保障公眾用藥安全重要職責。然而,個別藥店經營者卻為牟取非法利益,向吸毒人員大肆售賣麻精藥品,將治病的藥品變成害命的毒品。本案是一起藥店從業者違規大肆販賣麻精藥品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霍某作為藥店經營者,明知曲馬多復方制劑被列為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仍頻繁、大量以高價向不具備購藥資格的人員售賣,任由該藥品流入涉毒渠道,在銷售時存在拆除藥品外包裝、隱蔽存放等掩飾行為,具有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依法應以販賣毒品罪懲處。人民法院對霍某定罪處罰,不僅明確了相關行為的性質,也彰顯了嚴懲此類犯罪的立場。
案例二
粟某麗販賣毒品案
——在藥物維持治療機構私自截留戒毒用麻精藥品出售牟利,構成販賣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粟某麗,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粟某麗系吸毒人員,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某市社區藥物維持治療門診接受戒毒治療。2025年1月,吸毒人員文某得知粟某麗可以憑社區藥物維護治療卡申領飲用美沙酮后,便提出向粟某麗購買美沙酮。之后粟某麗在上述藥物維持治療門診申領飲用美沙酮時故意不全部飲用,先后于1月7日、1月9日兩次將私自截留的美沙酮裝入小瓶賣給文某,非法獲利共計510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粟某麗非法販賣美沙酮,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粟某麗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粟某麗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三、典型意義
美沙酮是一種阿片類鎮痛藥,屬于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美沙酮維持治療是在嚴格且規范的醫療管控下,使用美沙酮口服液作為戒毒治療藥物,使戒毒者在相對平穩、無痛苦的狀態下擺脫對海洛因等毒品的依賴。而一旦被帶出脫離監管,流入毒品交易渠道,便成為危害社會的毒瘤。本案是國家藥物維持治療機構受助者利用治療之機帶出美沙酮販賣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粟某麗作為社區藥物維持治療的受助者,本應借助美沙酮擺脫毒癮,逐步回歸正常生活,但卻將國家醫療福利當作牟利手段,在門診服用時故意截留販賣,破壞藥物維持治療制度。人民法院根據粟某麗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體現依法懲治麻精藥品犯罪、保護人民群眾安全用藥的立場。同時,本案反映出維持治療機構藥品管控需進一步筑牢防線,避免成為滋養毒品流通的暗渠。
案例三
廖某森販賣毒品案
——診所經營者向未成年涉毒人員出售麻精藥品,以販賣毒品罪從重處罰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森,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四家診所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者。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期間,被告人廖某森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為第二類精神藥品管制,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核實購藥者身份、無醫生開具處方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診所內,由其本人或其安排的診所護士以每盒50元的價格先后向劉某華、廖某萍、肖某義等26名涉毒人員(其中包含4名未成年人)違規出售氫溴酸右美沙芬片共計509盒(每盒24片,每片含右美沙芬15毫克),共計含右美沙芬183.24克,非法獲利25 388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森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為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仍在其經營的診所內販賣氫溴酸右美沙芬片,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廖某森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應依法從重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廖某森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典型意義
氫溴酸右美沙芬片系右美沙芬的藥用形態,常用于治療各種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但濫用氫溴酸右美沙芬片,將導致產生幻覺甚至呼吸抑制,嚴重影響身心健康。因此,2024年7月1日,我國將右美沙芬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進行管制。醫務人員作為麻精藥品流通環節的把關者,依法負有管控麻精藥品合法使用的職責,對嚴防麻精藥品流入非法渠道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是一起醫療機構從業者非法販賣麻精藥品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廖某森作為四家診所的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者,卻在購藥者未出具處方,甚至明知購藥者有吸毒史、購買氫溴酸右美沙芬片系用于吸食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經營的診所內多次向26名涉毒人員違規出售,其中毒害多名未成年人,包括2名十三四歲的初中生,危害嚴重。人民法院根據廖某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依法嚴懲,既警示特定從業人員違規出售麻精藥品即是違法犯罪行為,也彰顯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護。
案例四
劉某杰走私、販賣毒品,霍某洗錢案
——從境外購買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走私入境并出售,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杰,男,2005年5月12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霍某,男,2001年7月20日出生,無業。
2024年4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杰明知“日醫工0.25mg睡眠導入劑”(以下簡稱“日醫工025”)含有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三唑侖,仍通過網絡先后兩次從日本購買“日醫工025”共計9盒(900粒),并向海關申報為“鈣片”,通過國際快遞將上述藥品郵寄至國內用于銷售。劉某杰通過境外聊天軟件在發布“售賣迷奸、偷拍藥片、設備”等廣告的群內尋找買家,或者與“阿賓”(身份不詳)平臺合作,由“阿賓”提供買家信息,向多人多次販賣“日醫工025”,銷售金額共計54 550元。此外,劉某杰還先后兩次向涉毒人員販賣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馬來酸咪達唑侖片,得款1 650元。
被告人霍某于2024年5月20日明知其幫助“阿賓”收取的資金中含有毒品交易的贓款后,仍為“阿賓”提供收款二維碼收取相關資金,并將收取的資金兌換成usdt(虛擬貨幣)轉移給“阿賓”,涉及洗錢金額1.7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杰從境外走私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并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霍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該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通過提供資金賬戶等方式協助轉移資金,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劉某杰向多人多次販賣毒品,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劉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劉某杰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對被告人霍某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
三、典型意義
三唑侖系受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具有鎮靜、催眠等作用,長期服用易產生身體和心理依賴,在被作為成癮替代物濫用或者被用于實施強奸、搶劫等犯罪時屬于毒品。近年來,不法分子利用三唑侖等物質的催眠作用實施迷奸的案件時有發生。因國內管制嚴格,犯罪分子遂通過互聯網聯絡境外賣家購買,經電子支付手段或者利用虛擬貨幣付款,偽裝后利用國際快遞走私入境,國外不法賣家也借機大肆向我境內銷售牟利。本案是一起從境外走私精神藥品入境后大肆販賣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劉某杰采用“互聯網+物流寄遞+電子支付”手段實施走私、販賣毒品犯罪,在“迷奸、偷拍”群組中招攬買家,向多人多次販賣,社會危害大。劉某杰等人采取境外聊天軟件勾連,虛擬貨幣周轉毒資,犯罪隱蔽性較強。人民法院對本案二被告人依法嚴懲,彰顯了堅決打擊此類涉麻精藥品犯罪的嚴正立場。同時,提醒社會公眾特別是女性群體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案例五
陳某剛、馬某、盧某輝、馬某義販賣毒品案
——“跑腿人員”受雇為吸販毒人員代開麻精藥品,構成販賣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剛,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跑腿人員。
被告人馬某,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驛站投遞員。2015年12月22日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6年12月9日刑滿釋放;2017年7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7年11月20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盧某輝,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跑腿人員。
被告人馬某義,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跑腿人員。
2021年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陳某剛在明知阿普唑侖、佐匹克隆屬于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的情況下,以牟利為目的使用本人或他人身份證從吉林省延吉市的兩家醫院掛號購買上述藥品。為大量獲取阿普唑侖、佐匹克隆藥品,陳某剛在跑腿人員微信群中發布消息,招攬他人到醫院開藥由其收購,馬某、盧某輝、馬某義看到消息后分別使用本人身份證多次到上述兩家醫院購買阿普唑侖、佐匹克隆,并販賣給陳某剛等人。期間,陳某剛多次向多人共計販賣阿普唑侖2 336盒(每盒20片,每片0.4毫克)、佐匹克隆1 645盒(每盒10片,每片7.5毫克),銷售金額共計174 388元,從中非法獲利47 000余元。馬某共計販賣阿普唑侖34盒、佐匹克隆51盒,非法獲利3 740元;盧某輝共計販賣阿普唑侖20盒、佐匹克隆500盒,非法獲利14 426元;馬某義共計販賣阿普唑侖86盒、佐匹克隆28盒,非法獲利4 380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剛、馬某、盧某輝、馬某義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而多次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陳某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馬某、盧某輝、馬某義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據此,綜合考慮各被告人涉案毒品數量、地位作用、認罪態度、退繳違法所得及立功表現等情況,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剛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盧某輝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馬某義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三、典型意義
目前,我國外賣騎手等“跑腿人員”已突破1 000多萬人,作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他們常年風吹日曬,穿梭大街小巷,用自己的努力和汗水給人們帶來了便利和舒適。但近年來隨著國家對麻精藥品監管力度不斷加大,涉毒人員為逃避打擊,持續從醫療機構或藥店獲取麻精藥品,以利誘方式招攬、雇用“跑腿人員”為其代開代購麻精藥品,以致“跑腿人員”誤入毒品犯罪歧途的案件時有發生。本案是一起“跑腿人員”代開代購麻精藥品被以毒品犯罪追責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陳某剛等4名“跑腿人員”明知阿普唑侖、佐匹克隆屬于國家管制的麻精藥品,但為牟取暴利,利用本人或他人身份信息頻繁在醫療機構掛號購藥再販賣,將原本用于治病救人的處方藥變為毒品,實質上充當了毒品犯罪的“跑腿人”,最終觸犯刑法。實踐中,個別“跑腿人員”心存僥幸,認為只是“幫忙買藥”,實則為濫用人員持續獲取毒品提供了便利,社會危害不容忽視。在此,提醒廣大公眾特別是騎手、外賣員、快遞員等群體,要賺取“干凈錢”,切勿貪圖蠅頭小利,心存僥幸為涉毒人員代開、代購、運送國家管制的麻精藥品,面對這類請托務必果斷拒絕,堅守法律底線。人民法院依法對此類行為定罪處罰,體現了嚴厲打擊毒品犯罪行為的堅定立場。同時,也讓公眾清楚地認識到,任何未經合法授權的麻精藥品買賣行為,均可能觸碰法律紅線,切勿以身試法。
案例六
于某青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食麻精藥品后駕車連續沖撞,放任危害結果發生,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青,男,1989年9月7日出生,無業。2017年9月29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9年5月6日被裁定假釋,2020年4月15日假釋考驗期滿。
被告人于某青為吸毒人員,有多次違法犯罪記錄。2024年6月26日上午至27日下午,于某青多次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共計二十余支。27日18時許,于某青再次吸食上述電子煙后,在已經出現頭腦發昏、反應遲鈍等影響正常駕駛車輛的情形下,仍駕駛汽車從江蘇省鹽城市某商場地下停車場出發,行駛至某路段時,于某青駕車逆向行駛,先撞到路東護欄,隨即與蔡某軍駕駛的汽車相撞,之后駛入非機動車車道撞倒駕駛二輪電動摩托車的智某宏,又行駛追尾張某安駕駛的汽車,仍未停車,撞擊楊某停在路東的汽車后繼續向南行駛,撞到謝某紅駕駛的汽車后才停下,造成多車受損。于某青被人攙扶下車,其身體發抖、神志不清、走路不穩。經交警部門認定,于某青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于某青血液、尿液、頭發中均檢出依托咪酯成分,其車上被扣押的煙彈均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某青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某青系累犯,具有坦白、賠償諒解等情節。據此,依法對被告人于某青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三、典型意義
依托咪酯作為新近被列管的麻精藥品,具有興奮、致幻作用,吸食后會出現感知錯位、注意力無法集中、幻聽幻視等癥狀,對駕駛能力產生嚴重影響。吸食麻精藥品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極易因駕駛能力下降肇事肇禍,危害公共安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吸食麻精藥品后肇事肇禍案件。被告人于某青有吸毒史,案發前多次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頭電子煙”,已產生嚴重不良反應,其明知駕駛能力受損,會影響安全駕駛,仍駕駛機動車上路,連續沖撞多車,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應認定其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警示社會公眾“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毒駕闖法網必將受到嚴懲。
案例七
雷某販賣毒品案
——利用醫院管理系統漏洞,套購麻精藥品出售給吸毒人員,構成販賣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雷某,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無業。2012年6月28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9年,被告人雷某因外傷做手術后,到湖南省攸縣某醫院開具鹽酸曲馬多緩釋片和阿普唑侖。2022年至2024年期間,雷某明知曲馬多已被列為第二類精神藥品管制,利用上述醫院系統升級管理漏洞,在該醫院先后辦理多張診療卡,并在不同的門診醫生處以術后鎮痛為由多次開具鹽酸曲馬多緩釋片。2024年3月至5月,雷某三次各販賣1盒鹽酸曲馬多緩釋片給他人吸食,得款900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雷某違反毒品管制法規,明知鹽酸曲馬多是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非法售賣給他人吸食,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雷某多次販賣毒品,情節嚴重。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雷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本案審結后,人民法院針對案涉醫院在麻精藥品信息系統建設、接診用藥流程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當地衛生主管部門及案涉醫院發送司法建議,建議健全麻精藥品管理信息系統、完善監管體系、加大宣傳力度等,進一步推動醫療機構對麻精藥品規范管理,從源頭上有效遏制非法獲取麻精藥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典型意義
醫療用麻精藥品具有藥品和毒品的雙重屬性,使用得當是可以治病救人的“藥”,非醫療目的的濫用就是“毒”,不僅對個人身心健康造成損害,也嚴重破壞社會的安全和穩定。鹽酸曲馬多緩釋片是一種中樞性鎮痛藥,具有一定成癮潛力,長期使用會導致依賴性。自2023年7月1日起,曲馬多無論是單方制劑還是復方制劑均被列為第二類精神藥品進行管制,反映了該物質的危害性。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醫療機構管理漏洞非法獲取鹽酸曲馬多緩釋片作為毒品替代物販賣。本案被告人雷某利用醫院系統升級管理漏洞,在同一醫院辦理多張診療卡,多次套購鹽酸曲馬多緩釋片販賣牟利,其行為嚴重違反麻精藥品管理制度,嚴重破壞醫療秩序。人民法院根據雷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麻精藥品犯罪的鮮明態度。同時,也提醒醫療機構注意防范吸販毒分子乘隙而入,及時堵塞監管漏洞,切實加強源頭治理,不斷健全完善麻精藥品監管體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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