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假設,政府是一個“機制—載體—過程”的模型,機制是法定組織化的職能職責,載體則是公務員個體及群眾,而過程則是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
行政權的擴展性與侵蝕性,大多時候是由載體的所誘發的,而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的本質則是行政控權。
基于我國現行的憲政法治,迄今已接近五十年的道路探索,從最初宏觀層面的制度構建,到如今微觀層面的職權配置,目前正面臨著行政職權的實際運行,而這也是當前或今后很長一段時間,鄉鎮治理與行政執法監督的難點與重點。
具體而言,“行政三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及部門行政法域,基本完成了法治政府“機制—載體—過程”的宏觀構建;而“權力清單制度”則是對“機制”的予以微觀層面的權責配置,進而約束“載體”、控制“過程”。
二、
權力清單從概念到制度,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這也能隱約反映我國社會變革的路徑。
2005年5月,河北邯鄲開始了權力清單的雛形探索。市長及副市長的行政權力被劃定明確;市級機關編制職權目錄、繪制職權流程圖,并向市民公開。通過構建行政權力公開透明機制,從而使全市的行政權力行使逐步做到行為規范、運行公開、結果公正、監督有力。同年,8月25日。《南方周末》一篇名為“國內首份市長”市長清單””的文章,首次將“權力清單”的概念引入公眾視野。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4年),關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在具體的“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中,明確提出了要“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2015年3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正式標志著各級政府工作部門開始構建權力清單制度。同年底,中辦、國辦印發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對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措施,明確提出了要“大力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制度并實行動態管理”。
至此,一個地方性的改革探索,在經歷了十年的醞釀之后,最終成為了全國性制度措施。
三、
就云南省而言,在2015年底,基本完成省、州、縣、鄉四級權責清單的編制和發布工作,較中央規定時限提前一年完成。同時,還將編制完的權責清單進行網站公開。(https://qingdan.ynbb.gov.cn/show_list.html)。之后,2017年10月,省政府印發了《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云政發〔2017〕64號)。
權力清單的編制是根據政府工作部門宏觀層面的部門行政法域,經過梳理而形成微觀層面的部門職權,這種行部門政職權具體又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等。
例如,云南林業和草原局的權責清單共39項。其中,行政許可19、行政處罰5、行政強制0、行政征收2、行政給付0、行政檢查9、行政確認3、行政獎勵0、行政裁決0、 其他行政權力1。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的權責清單共112項。其中,行政許可15、行政處罰73、行政強制0、行政征收1、行政給付0、行政檢查13、行政確認2、行政獎勵0、行政裁決3、其他行政權力5。
正是基于行政權責事項清單的基礎,使法治政府建設打開了微觀層面的大門,而之后的《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鄉鎮(街道)賦權事項清單》、《鄉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才能在此基礎上實現并完成。
在縱向的政府科層結構中,分為“中央—省—市—縣—鄉”,每級的職權配置都是不一樣的。一般而言,在2021年之前,行政許可多集中在省、市兩級,行政檢查多集中在縣、鄉兩級,而行政處罰則集中在縣級。于是,至少在2018年左右,中央開始了一場關于基層綜合治理能力提升的改革,核心即是鄉鎮職權的配置,標志性事件為“兩意見一法律”對制度的構建,即《發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2019年1月)、《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2021年4月)。
“積極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整合現有站所、分局執法力量和資源,組建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以鄉鎮和街道名義開展執法工作,并接受有關縣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逐步實現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增強鄉鎮(街道)行政執行能力。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法賦予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權,整合現有執法力量和資源”。
四、
2023年3月17日,云南省政府公布了《云南省鄉鎮(街道)行政職權基本目錄(2023年版)》、《云南省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行政職權指導目錄(2023年版)》(以下簡稱《行政職權基本目錄》、《行政賦權指導目錄》)。
《行政職權基本目錄》共計86項,首次明確了鄉鎮(街道)的法定職責。《行政賦權指導目錄》(2023)共計142項,為鄉鎮(街道)根據實際需要可自選的行政職權;其中,行政許可3項、行政給付2項、其它行政權力1項、行政處罰138項。
同年,8月17日。云南省政府再次公布了《云南省開發區和滇中新區賦權事項指導目錄(2023年版)》(以下簡稱“指導目錄”)。在這份“指導目錄”中,對省級各部門約61項行政許可予以下放賦權。
2023年7月,曲靖馬龍編制了《曲靖市馬龍區鄉鎮(街道)行政職權基本目錄》(2023)、《曲靖市馬龍區賦予鄉鎮(街道)部分區級行政職權》(2023)(以下簡稱“基本目錄”“賦權目錄”)。其中,“基本目錄”86項(行政許可5項、行政處罰9項、行政檢查7項、行政強制6項、行政確認3項、行政裁決3項、行政給付8項、其它行政權力45項),“賦權目錄”104項,而“賦權目錄”全是區級“行政處罰”的下放。2024年,區委編辦對賦權目錄進行了動態調整,大部分下放的行政處罰權,再次收回至區級各工作部門。
2025年7月,馬龍區又編制了《鄉鎮(街道)履行職責事項清單》,具體包括“基本履職事項清單”、“配合履職事項清單”。
不難看出,此輪鄉鎮(街道)機構改革與鄉鎮(街道)職權配置互為表里,而賦予鄉鎮(街道)更多的行政處罰權,則是本次鄉鎮(街道)機構改革最大的亮點。
從“權責事項清單”到“鄉鎮(街道)賦權事項清單”,從“鄉鎮(街道)行政職權基本目錄”到“鄉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而“鄉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具體又包括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確認及行政處罰等,而這些又屬于“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的內容。
此輪鄉鎮(街道)機構改革與鄉鎮(街道)職權配置互為表里,以明確鄉鎮(街道)的職權杜絕不作為與亂作為,以行政處罰而提升鄉鎮(街道)的社會綜合治理能力。
五、
近年來,隨著鄉鎮社會經濟的日趨發展,農村集鎮化建設成效日趨顯著,隨之而來的則是農村集鎮管理問題,而“農村集鎮管理”就屬于“鄉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的范疇了。
鄉鎮(街道)在對農村集鎮進行日常管理過程中,通過例行檢查發現有違法搭建、或者亂扔垃圾等現象,就需要對產生現象的違法行為予以糾正,若當事人不聽勸說就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而給予行政處罰則需要進行行政調查。確切而言,行政調查并不屬于獨立的行政職權,但它卻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或許還包含了行政強制措施。
那么,對違章搭建及亂扔垃圾的行為,鄉鎮(街道)是否具有行政處罰權,縣住建局是否對此賦予了行政處罰權,這就決定了鄉鎮(街道)的鄉鎮(街道)的社會治理能力。
對于鄉鎮基層社會治理而言,可構建“現象—問題—措施”的認知模型。現象是民眾個體或群體自發行為的體現,對現象的歸納總結而形成了具體的問題分析。若行為在法律秩序范圍之內,則是自由的;若行為在法律秩序范圍之外,則是違法的。對于違法行為則需要制止或糾正,而制止或糾正就屬于措施的范疇了。具體而言,措施又包括了主體、依據、程序及內容。調查的主體、調查的程序、處罰的內容及處罰的主體。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社會現象總是層出不窮,而鄉鎮職權的配置則是措施的不斷完善。
六、
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它只是冰山一角,它不過是鄉鎮(街道)機構改革的一部分,而鄉鎮(街道)機構改革又事關基層社會綜合治理能力的提升。因此,對于基層社會綜合治理能力提升的關鍵在于鄉鎮(街道)的書記及鄉鎮長;對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作用發揮的關鍵則在于大隊長的能力。
在此過程中,以下幾方面的因素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其一、對鄉鎮黨委書記及鄉鎮長政績考核的外部壓力,以及開展系列關于鄉鎮基層社會綜合治理能力提升的專題學習,具體則是針對《履職事項清單》、《賦權事項清單》、《執法事項清單》的學習;
其二、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辦案能力的提升,具體是針對違法行為而開展行政調查程序,如何詢問、如何現場勘驗檢查、如何法制審核等;
其三、司法所在綜合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行政執法監督作用,具體是疏通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各種阻礙環節。
七、
最后,說一點不是題外話的題外話,
看著國家法治進程的變革速度,還是感到挺欣慰的!
但看著基層的現狀,
就一個字的感受——“難”,
兩個字的感受——“太難”,
三個字的感受——“太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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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浩 記于知止堂上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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