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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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出具的《情況說明》常被作為關鍵證據提交法庭,因其公權力屬性,往往被認為具有較高可信度。
那么,國家機關出具情況說明不在職權范圍內的,能否直接采信?
最高院在《姜衛國與邵祥發等股權轉讓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雖然當事人提交的書證證據系由國家機關出具,但其所載內容并不屬于該國家機關的職權范圍,故該書證并不具有公文書證的性質。同時,因該書證證據所涉事實屬于案件基本事實且當事人對該證據所載內容存有異議,故不能僅憑該證據所載內容即作出判斷,而應結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
裁判觀點簡析
國家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若超出法定職權范圍,不得直接采信。此類材料將喪失公文書證的優先證明效力,需經嚴格司法審查,僅在滿足真實性、關聯性、無相反證據反駁等條件時,才可作為輔助證據使用,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1. 常見國家機關的核心職權邊界
行政機關(如市場監管局、住建局、公安局等):職權圍繞行政管理、行政執法展開,如市場監管局負責市場秩序監管與違法查處,住建局負責建設工程審批與監管,公安局負責刑事案件偵查與社會治安管理;
司法機關(如法院、檢察院):法院負責案件審理與裁判,檢察院負責法律監督與公訴,僅能對司法程序中的相關事實出具說明;
權力機關(如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立法、監督等職權,不直接參與具體案件的事實認定。
2. 典型越權情形示例
國家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若涉及以下內容,均屬于超出職權范圍:
公安機關出具說明證明“某民事合同真實有效”“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生效”(民事法律關系認定不屬于偵查職權);
市場監管局出具說明證明“某產品質量合格”(需由專業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而非行政機關單方說明);
住建局出具說明證明“某工程欠款金額屬實”(工程款結算屬于民事爭議,超出行政監管職權)。
周軍律師提醒,國家機關出具的材料,若所證內容不在其職權范圍,該書證即不具有公文書證性質,與普通民事主體出具的書面證明效力相當。但越權情況說明的效力認定專業性強,涉及職權范圍界定與證據規則適用,建議當事人在訴訟中委托專業律師梳理證據、制定質證策略,避免因對證據效力判斷失誤導致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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