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網友近日發文稱與同伴入住成都一家民宿時,在壁掛空調管道內發現隱藏針孔攝像頭。
對此,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分局2月3日發布警情通報稱,經連夜偵查,于2月3日晚在外地抓獲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男,23歲)、劉某(男,26歲)。董某某、劉某借入住該民宿之機,將自制拍攝裝置安裝在客房空調管道內,用于偷拍他人隱私。經全面調查,二人與民宿經營者不存在利益關聯,無共謀行為。
目前,涉案設備及存儲內容均已依法扣押固定證據,暫未發現視頻外傳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該二人因涉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告訴澎湃新聞,“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規定的罪名,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違反規定使用具有隱蔽性的竊聽或竊照專用器材,如改裝手機、隱藏攝像頭等進行秘密拍攝,并造成嚴重后果,例如內容傳播導致受害人精神失常、社會秩序擾亂或經濟損失等。
“該案升級為刑事,可能因潛在影響較大。”本案中,隱藏攝像頭被認定為專用器材,且可能因涉及多人隱私和社會影響而達到嚴重后果標準。如果定罪,其后果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同時觸及其他罪名,如傳播淫穢物品牟利,則按較重罪處罰。被偷拍者除了作為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外,還可以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提起民事賠償,即使嫌疑人已受刑事處罰,這一權利仍獨立存在,依據民法典的相關條款,自然人享有隱私權,禁止他人以刺探等方式侵害。
澎湃新聞注意到,去年12月,云南香格里拉警方對外通報一起在出租房公共衛生間內偷拍案件。警方在衛生間吊頂處查獲一部處于開機狀態的偷拍手機,其內存中存儲有多段針對如廁人員的偷拍影像。最終,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同為偷拍行為,為何公廁偷拍案件通常僅處以幾日行政拘留?胡磊解釋稱,主要因為多數情況下未采用竊錄設備,只被認定為行政違法而非刑事犯罪,如果受害者覺得處罰過輕,可收集證據推動刑事立案或同時追求民事賠償。
胡磊向澎湃新聞表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需要證明使用了專用器材并造成嚴重后果,這一門檻較高,若無傳播牟利、受害人精神失常或社會恐慌等證據,則僅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拘留五至十天,且無犯罪記錄。“行政處罰針對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而刑事則需更嚴格證明。實踐中,證據常被銷毀或后果難以認定,導致多為行政處理,且法律更注重社會秩序而非個體隱私,罰款較低、拘留較短,與日韓美等國相比處罰偏輕,也沒有專門的偷拍罪條文”。
澎湃新聞記者 史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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