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號與劉虎存在利害關系。T先生與劉虎相識近二十年且至今偶有聯系。他經常轉發T先生文章。經核實,其微信號“劉虎21”2026年1月份就在朋友圈分享過兩篇T先生的文章。本號強調,利害關系并不影響今日文章之公正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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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功夫》劇照。
2026年2月2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分局發布的警情通報稱,近日,該局接成都市公安局指定管轄,依法對劉某(男,50歲)、巫某某(男,34歲)等人涉嫌誣告陷害罪和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相關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權威媒體報道稱,通報中的“劉某”,即知名媒體人劉虎。“巫某某”為劉虎的拍檔巫英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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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報。
寫這篇文章前,豬肉佬T先生看了一下涉事文章。也咨詢了本號法律顧問劉好看(學名:劉俊)的意見。
時代在發展,信息越來越發達,告發不能僅限于傳統的向辦案機關舉報,公開發表文章也應視為告發。這個T先生是認同的。不過,關于誣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設置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也就是說必須明知是虛假內容而發布。從涉事文章看,事實部分有明確出處,要么是某某人說的,要么是某個材料顯示,屬于客觀陳述,看不出存在捏造事實的行為。退一步說,文章個別地方有瑕疵,也不影響文章主體沒問題,是正常、客觀的輿論監督。不構成誣告陷害。和文章失實對應的,通常是名譽侵權官司,而非刑事案件。
關于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將構成非法經營罪:(一)?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二)?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三)?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四)?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對照該法律條文,(二)、(三)首先排除。
(一)的話,如果拿主管部門許可的新聞采編資質來說,目前做自媒體的劉虎肯定是沒有的。但大家可能沒留意到,劉虎平時在其作品中并沒說自己是記者,而是自稱“筆者”;至于什么樣的作品是新聞報道,什么樣的作品是新聞評論,這個很難有統一標準。比如,T先生在公眾號說在家踩死了五只蟑螂,算不算新聞?在T府,這是大新聞;T先生在公眾號說“王二狗是垃圾”,算不算新聞評論?王二狗會堅持說是。說到這,T先生的意思是,辦案機關恐怕無法認定劉虎運營的自媒體從事了新聞采編業務。
辦案機關說的非法經營,不知是否說劉虎收了當事人的錢。即便如此,這個也不好認定就屬于非法經營。首先,經過平臺審核批準的自媒體,也是合法的媒體。自媒體是自籌經費自負盈虧的。外出調查、了解情況會產生差旅費、誤工費和勞務費,向當事人收取一定費用,構成非法經營罪嗎,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嗎?按業余從事自媒體創作近十年T先生的看法,不收才是擾亂市場秩序。還有,自媒體運營者水平有高有低,好的自然可以收費高些。所以,是否構成非法經營,也不能以金額大小來認定。
綜上,本號認為,劉虎并不構成誣告陷害罪和非法經營罪。他以及同伴面臨的風險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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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虎不時在朋友圈分享本號文章。Photo by Mr T
部署跨省抓捕劉虎團隊的,是成都市警方,而不是被批評縣委書記所在縣的警方。這表明,涉事縣委書記起碼在市一級層面獲得了個別領導的支持。
作為深耕傳統媒體、自媒體二十多年的老將,劉虎撰寫的涉事文章是否會完全失實?這種可能性不會存在。來個假設,有10%的內容失實。那么,其余90%屬實的內容,相關官員怎么解釋,怎么應對?事情鬧得那么大,廣大網民都在盯著呢。
所以,T先生倒是覺得,一通操作猛如虎的涉事縣委書記、成都市個別領導,他們面臨的風險,比劉虎團隊的,要大得多。
最后想對成都市個別領導說的是——
Good 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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