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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子女繼承境內遺產的相關議題頻發,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凸顯高凈值人群外籍子女跨境繼承的現實痛點。當前外籍子女繼承境內遺產常遇主體資格、財產查詢、跨境流轉等難題,涉多領域法律適用。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馬莉律師結合現行法條與裁判規則,整理了外籍子女境內遺產繼承的核心要點,供相關繼承人參考。
主體資格與遺產范圍
外籍身份不影響繼承權行使,遺產范圍需依法精準核查,二者是繼承的前提基礎。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或依性質不得繼承的財產除外。
1、繼承主體資格認定: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養子女及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外籍子女與境內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我國法律未對繼承人設國籍限制(特殊資產除外)。
2、遺產范圍核查規范:需全面排查銀行存款、不動產、證券、股權等資產,依據《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繼承人可憑身份證件、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查詢被繼承人名下不動產信息。
涉外繼承需明確法律適用,依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繼承憑證與資產過戶
合法繼承憑證是資產過戶的核心依據,過戶流程需契合財產類型規范辦理,同時兼顧涉外特殊要求。依據《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繼承人可通過公證或訴訟方式獲取繼承憑證。
1、繼承憑證辦理規則:無爭議的可辦理繼承公證,需提交身份證件、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有爭議的通過訴訟確權,法院將審查遺囑效力、繼承人資格等,優先調解化解糾紛。
2、資產過戶實操要求:不動產需至所在地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銀行存款五萬元以下可憑承諾書領取,超五萬元需全體繼承人共同辦理。
稅務方面,法定繼承人繼承不動產、股權需繳納萬分之五印花稅,依據《印花稅法》第一條,產權轉移書據需繳納印花稅;非法定繼承人遺贈取得不動產需繳納3%-5%契稅。
結語:
外籍繼承人需注意財產出境限制,依據《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1911年前文物一律禁止出境,需出境文物需經審核。財產轉移出境需經外匯局核準,依據《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同一被繼承人遺產需一次性申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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