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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全球地緣政治博弈進入深水區,國家安全與國際防擴散義務的日益凸顯,兩用物項作為兼具民事功能與軍事潛力的特殊載體,其出口管制已成為各國維護核心利益的戰略抓手。從國際形勢看,美國《出口管制管制條例》(EAR)的外國直接產品規則持續擴容,歐盟強化對高新科技物項的管控清單,全球出口管制體系呈現“范圍擴大化、標準精細化、處罰嚴厲化”的趨勢。
在此背景下,我國逐步構建起“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四級出口管制體系,2020年12月1日《出口管制法》生效奠定制度基石,2024年12月1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管制條例》(下稱《管制條例》)與《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下稱《管制清單》)同步實施,標志著我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進入“清單統一、規則細化、執法嚴格”的新階段。
對于出口企業而言,兩用物項出口已不再是單純的貿易流程,而是涉及國家安全、法律合規、企業生存的系統性工程。深入剖析兩用物項出口的違法風險與合規邊界,既是企業防范經營風險的現實需要,也是踐行國家安全責任、參與全球合規競爭的必然要求。
本文分為五個部分,包括我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主要法律規范、企業常見認識誤區、違法出口刑事法律風險、行政法律風險以及合規邊界。通過上述內容系統梳理,提示合規紅線,供從業者參考。
本篇內容主要對現行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主要法律規范進行梳理。我國對兩用物項出口的管制已形成“上位法統領、行政法規細化、清單與公告補充”的完整架構,核心法律規范包括《出口管制法》、《管制條例》及配套《管制清單》、《公告》,各層級規范相互銜接、各有側重,共同構成嚴密的監管網絡。
1、《出口管制法》的核心框架與制度創新
《出口管制法》作為出口管制領域的基本法,確立了“國家安全優先、全面管制、風險防控”三大原則,其核心制度創新體現在四個維度。
一是統一管制范圍與分類。明確將兩用物項、軍品、核及其他與國家安全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納入管制,首次將“技術、服務”正式納入監管范疇,解決了以往僅針對實物管控的局限。其中,兩用物項被定義為“既有民事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軍事潛力,特別是可以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貨物、技術和服務”,涵蓋實體物項及相關技術資料、數據。
二是全流程風險管控機制。建立“清單管理、許可制度、最終用戶、最終用途”的閉環管理。清單分為常規清單、臨時管制清單,臨時管制期限每次不超過2年,可延長不超過2次;許可制度要求清單內物項及存在安全風險的清單外物項必須取得出口許可;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制度則要求企業提交證明文件,且不得擅自變更用途或轉讓,形成“出口前審查、出口中監管、出口后跟蹤”的全鏈條管控。
三是梯度化法律責任體系。區分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對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范圍出口、與管控名單對象交易等行為設置梯度化處罰。行政罰款最高可達違法經營額10倍,刑事責任最高可處15年有期徒刑,同時建立“終身禁業”制度,對受刑事處罰者終身禁止從事出口經營活動。
四是協同監管與國際合作。建立國家出口管制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商務部、海關總署等部門職責,實現信息共享與執法協同;同時明確國際合作條款,支持參與出口管制國際規則制定,為企業跨境合規提供制度保障。
2、《管制條例》的細化落地與實操創新
2024年12月1日生效的《管制條例》作為《出口管制法》的核心配套行政法規,整合了原分散的核兩用品、導彈相關物項等多部法規,實現了兩用物項管制的統一化、精細化,其主要亮點有:
一是統一《管制清單》與編碼體系。《管制條例》明確由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統一的《管制清單》,采用“行業領域、物項類型、管控原因、排序”的5位編碼規則,將管制物項劃分為10大類行業領域(含專用材料、電子、計算機、電信和信息安全等)、5種物項類型(系統設備、測試設備、材料、軟件、技術),解決了以往清單分散、編碼不統一的問題。《管制清單》同步整合了原分散在多部文件中的管制物項,新增對高新科技領域的管控,如半導體材料、無人機等,與國際管控趨勢接軌。
二是許可制度的類型化與便利化。細化出口許可為“單項許可、通用許可、登記填報出口憑證”三種類型,滿足不同企業的合規需求。單項許可適用于單次特定物項出口,有效期1年;通用許可適用于多次向單一或多個最終用戶出口,有效期3年,但僅開放給建立完善內部合規制度的少數企業(如大型民航公司);登記填報出口憑證則適用于出境維修、參展等特定場景,企業履行信息報備義務后即可自行報關,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同時明確禁止申請便利化許可的情形,包括受過刑事處罰、5年內嚴重行政處罰等。
三是最終用戶與用途管理的強化。建立“最終用戶承諾、核查、關注名單、管控名單”的多層管理體系。出口企業需提交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最終用戶不得擅自變更用途或轉讓,否則將被追責;對不配合核查的進口商、最終用戶列入“關注名單”,限制其享受許可便利;對違反管理要求、危害國家安全的主體列入“管控名單”,禁止或限制交易,且明確了名單移出的條件與程序。
四是域外適用與全鏈條監管。《管制條例》第49條確立域外適用條款,對境外含有中國原產特定兩用物項的制造物項、使用中國特定技術制造的物項、中國原產特定物項的轉移,商務部可要求相關經營者參照管制條例執行,類似美國EAR的外國直接產品規則,強化了對中國原產物項的全鏈條管控。同時將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納入管制,確保監管無死角。
除上述核心法律法規外,一系列配套清單與公告構成了出口管制體系的重要補充。比如商務部《關于加強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2026年第1號),體現了管制的動態調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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