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東莞一家名為“豬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業意外走進公眾視野,不僅因為其名稱與三國時期著名歷史人物諸葛亮諧音,更因其法定代表人名為“周瑜”——這個在歷史上與諸葛亮有著諸多關聯、甚至在民間傳說中被塑造成“對手”形象的名字,讓這場原本單純的商標爭議多了一層戲劇性,也迅速引爆全網熱議。隨后,多名自稱諸葛亮后人的人士聯合發聲,發表聲明譴責此類諧音商標的注冊行為,明確要求相關部門撤銷所有“豬葛亮”相關商標及企業名稱,引發了一場關于歷史名人保護、商業創意邊界、法律適用尺度以及傳統文化傳承的深度討論。這場事件看似是一場家族情感與商業利益的沖突,實則牽扯出多方主體的立場博弈,背后折射出的是當下社會在商業化浪潮中,如何平衡歷史文化尊嚴與商業自由、如何界定創意表達與惡意冒犯、如何完善歷史名人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深層問題。本文將從事件的完整脈絡入手,逐一梳理各方立場、剖析法律爭議、解讀社會輿論,深入挖掘事件背后的文化內涵與現實啟示,力求全面、準確、嚴謹地呈現這一事件的全貌,讓每一個分析都言之有物、言之有理,不堆砌、不啰嗦,以最貼近真人思考的視角,還原這場爭議的本質與價值。
要全面理解這場事件,首先必須理清事件的完整發展脈絡,明確每一個關鍵節點的核心信息,這是后續所有分析的基礎。根據公開報道及各方披露的信息,這場事件的發酵始于2026年1月底,但其根源在于多年來“豬葛亮”相關商標及企業名稱的持續注冊。公開信息顯示,涉事的東莞市豬葛亮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法定代表人為周瑜,經營范圍主要包括食品批發零售,其企業名稱自注冊之日起,雖然存在諧音關聯諸葛亮的情況,但并未引發廣泛關注,直至2026年1月底,隨著諸葛亮后人的發聲,才逐漸進入公眾視野。1月31日,多名自稱諸葛亮后裔的人士率先發表聯合聲明,聲明中明確指出,利用“豬”與“諸”的諧音,注冊“豬葛亮”作為商標或企業名稱,屬于典型的攀附歷史名人、惡意營銷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嚴重傷害了諸葛亮后裔的家族情感,也傷害了所有敬仰諸葛亮、尊崇傳統文化的民眾的情感。聲明發布后,迅速在網絡上傳播,引發了初步的輿論討論,有網友開始關注“豬葛亮”相關商標的注冊情況,也有網友對諸葛亮后人的立場表示理解和支持。
2月4日,事件進入進一步發酵階段。當天,有媒體記者聯系到自稱諸葛亮后人的相關人士,對方證實了網絡上流傳的聯合聲明屬實,并補充披露了更為詳細的信息:經過初步排查,目前全國范圍內已經發現近200家主體注冊了“豬葛亮”相關商標或企業名稱,涉及食品、餐飲、網絡科技等多個行業,并非只有東莞這一家食品公司。這些后人表示,他們之所以選擇發聲維權,核心并非單純的家族情感受損,更擔心此類諧音梗的濫用會嚴重誤導公眾認知——尤其是青少年群體,可能會因為這些商標的廣泛使用,對諸葛亮這一歷史人物產生誤解和偏見,進而損害諸葛亮的歷史形象,最終對傳統文化的傳承造成不良影響。他們明確表示,當前的主要訴求并非立即追究相關企業的法律責任,因為他們也清楚,這些“豬葛亮”商標和企業名稱大多是經過合法程序注冊的,在形式上并不違反當時的注冊規定;他們的首要訴求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等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希望相關部門能夠提高審核標準,審慎審核此類涉及歷史名人的諧音商標注冊申請,同時對已經注冊的“豬葛亮”相關商標予以撤銷,從源頭上遏制這種惡意攀附、冒犯歷史名人的行為。如果相關部門未能回應其訴求,或者部分企業的行為過于惡劣,他們也會保留通過法律手段進一步維權的權利。
同日,媒體記者通過天眼查等企業信息查詢平臺,核實了東莞市豬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相關信息,確認該企業真實存在,目前處于存續狀態,其法定代表人周瑜的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均有清晰標注,企業名稱的注冊程序看似合規。隨后,記者聯系到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女士,對方對此事作出回應,稱公司名稱是自主構思的,是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完成注冊的,并非刻意惡搞諸葛亮,也沒有想要蹭歷史名人熱度、惡意營銷的意圖,之所以取名“豬葛亮”,只是出于商業經營的正常構思,并未考慮到諧音帶來的爭議。同時,周女士也表示,已經關注到網絡上的輿論和諸葛亮后人的聲明,對于網友的調侃表示理解,并且透露,公司已經決定在春節后停止經營,并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不過她強調,注銷公司是企業自身的經營決策,與此次輿論壓力無關,并非是迫于諸葛亮后人的維權和網友的指責才做出的妥協。盡管周女士作出了這樣的解釋,但網友們并不完全買賬,不少人認為,企業名稱與“諸葛亮”諧音,法定代表人又恰好名叫“周瑜”,這種巧合過于刻意,很難讓人相信沒有惡意營銷、博取眼球的嫌疑,尤其是在食品行業使用這樣的名稱,更顯得不夠嚴肅。
2月5日,事件達到輿論頂峰,相關話題登上各大社交平臺熱搜,引發了全網范圍內的廣泛討論,各方聲音紛紛涌現。當天,媒體記者進一步走訪了多家注冊有“豬葛亮”相關名稱的企業和店鋪,不同主體的回應態度差異明顯。其中,天津一位經營豬肉的店主表示,自己的店鋪名稱包含“豬葛亮”字樣,是按照正規流程注冊的,當時取名只是覺得與自己經營的豬肉品類契合,用“豬”字諧音更易記,并沒有考慮到冒犯歷史名人,后續是否會更名,將根據輿論情況和相關部門的要求再做決定。而長沙縣一家招牌含“豬葛亮”字樣的餐飲店店主,則態度較為積極,他坦言,當初取名時只想到了“賣豬肉”的諧音梗,單純為了吸引顧客、方便記憶,并沒有過多考慮歷史文化層面的影響,現在了解到此事引發的爭議后,愿意主動與店鋪總部溝通,配合更名需求,尊重諸葛亮后人的情感和歷史文化傳統。此外,山東一家名為“豬葛亮”的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也表示,若相關部門要求更名,或者后續輿論持續發酵,他們會積極配合,尊重歷史人物和公眾的情感,不會堅持使用該名稱。不過,也有部分相關企業和店鋪在得知記者身份后,多次掛斷電話,拒絕回應此事,態度較為消極,大概率是擔心引發更多爭議,影響自身經營。
同日,媒體記者致電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就“豬葛亮”相關商標的注冊審核、異議處理等問題進行咨詢。商標局負責業務咨詢的工作人員表示,暫時不了解“豬葛亮”商標的具體爭議情況,且咨詢電話并不負責商標審查業務;隨后,復審咨詢部門的工作人員補充回應稱,若相關主體對已注冊的“豬葛亮”商標存在異議,無論該商標是否已過初審的三個月公告期,都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申請人需要詳細寫明異議理由,尤其是商標注冊存在惡意、造成不良影響等具體依據,由商標局的審查人員對商標是否存在惡意注冊、是否符合撤銷條件進行評判。對于“豬葛亮”相關商標注冊時為何能夠通過審核、具體的審查標準是什么等問題,工作人員表示,商標審查由專屬部門負責,審查標準會結合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目前已經記錄下相關情況,后續會給出官方答復。商標局的這一回應,明確了諸葛亮后人和其他異議主體的維權路徑,也讓這場爭議從單純的輿論博弈,逐漸走向了法律程序的層面,為后續的維權行動和爭議解決提供了明確的方向。
截至目前,事件仍處于持續發酵階段,諸葛亮后人正在籌備向商標局提交無效宣告申請的相關材料,梳理近200家相關商標和企業的具體信息,收集相關證據;部分涉及“豬葛亮”名稱的企業已經開始主動調整,要么計劃注銷,要么計劃更名;而網友的討論仍在繼續,各方立場的博弈并未結束。梳理完整個事件的發展脈絡,我們不難發現,這場事件的核心爭議點并非單一的“商標是否合法”,而是圍繞多個層面展開的:諸葛亮后人的維權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豬葛亮”相關商標的注冊是否存在惡意、是否構成對歷史名人的冒犯和對傳統文化的損害、法律層面如何界定此類諧音商標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商業創意與歷史文化尊重之間的邊界在哪里、相關部門的商標審查機制是否需要完善。要全面、深入地分析這場事件,就必須逐一拆解這些爭議點,結合法律條文、社會現實、文化內涵,進行層層剖析,既要看到各方立場的合理性,也要指出其中的問題和不足,做到客觀、公正、嚴謹,不偏袒任何一方。
首先,我們來分析諸葛亮后人的立場和訴求,探討其維權行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從情感層面來講,諸葛亮后人的訴求無疑是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諸葛亮作為三國時期蜀漢的丞相,是中國歷史上家喻戶曉的先賢,不僅以卓越的智謀聞名于世,更以“鞠躬盡瘁、死而后已”的忠貞品格、“淡泊明志、寧靜致遠”的處世理念,成為了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中的重要符號,承載著一代又一代中國人的敬仰與尊崇。千百年來,諸葛亮的形象已經超越了單純的歷史人物,成為了智慧、忠貞、奉獻、廉潔的象征,融入了中華民族的集體記憶和文化基因之中,不僅是諸葛亮后裔的家族榮耀,更是全體中華兒女的文化財富。而“豬葛亮”相關商標和企業名稱,利用“豬”與“諸”的諧音,將一個帶有貶義色彩、多用于指代牲畜的字眼,與諸葛亮的名字強行關聯,尤其是在食品、餐飲等行業使用,很容易引發公眾的負面聯想,讓人們在看到“豬葛亮”這一名稱時,自然而然地將其與諸葛亮綁定,進而對諸葛亮的歷史形象產生褻瀆和貶損之感。這種行為,對于諸葛亮的后裔而言,無疑是對家族祖先的不尊重,傷害了他們的家族情感;對于所有敬仰諸葛亮、尊崇傳統文化的民眾而言,也是一種冒犯,傷害了人們對先賢的樸素敬仰之情。因此,諸葛亮后人發聲維權,要求撤銷相關商標和企業名稱,本質上是在維護家族榮譽、守護歷史名人的形象、捍衛傳統文化的尊嚴,這種情感訴求符合大眾的普遍價值觀,也得到了多數網友的理解和支持,其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
從文化傳承的層面來講,諸葛亮后人的維權行為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當下,傳統文化的傳承與弘揚已經成為時代主題,而歷史名人作為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其形象的完整性和嚴肅性,直接關系到傳統文化傳承的質量和效果。如果放任企業隨意使用諧音梗,將歷史名人的名字進行低俗化、娛樂化改造,甚至進行惡意惡搞,不僅會扭曲歷史名人的形象,誤導公眾尤其是青少年對歷史的認知,更會消解傳統文化的嚴肅性和厚重感,讓傳統文化淪為商業營銷的工具,最終損害整個民族的文化自信。諸葛亮后人擔心近200家“豬葛亮”相關商標和企業的存在,會誤導公眾、損害諸葛亮形象、影響傳統文化傳承,這種擔憂并非多余,而是具有強烈的現實針對性。在當下的商業環境中,類似的現象并不少見:有的企業為了博取眼球、吸引流量,隨意使用歷史名人的諧音、肖像進行營銷,甚至對歷史名人進行惡搞和丑化,比如曾經出現過的“秦燴食品”“李白醉鬼酒”等,這些行為都嚴重傷害了公眾的情感,也對傳統文化傳承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諸葛亮后人的維權,不僅是為了維護自身家族的利益,更是為了守護傳統文化的純潔性,推動傳統文化的健康傳承,這種行為值得肯定和支持。
但從法律層面來講,諸葛亮后人的維權行為卻面臨著諸多困境,其訴求的實現難度較大,這也是這場事件中最核心的法律爭議點。要分析這一問題,就必須結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條文,逐一解讀諸葛亮后人維權面臨的法律障礙。首先,關于維權主體的適格性問題。根據我國《民法典》第994條的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死者的名譽權、姓名權等人格利益的維權主體,僅限于其近親屬,而這里的“近親屬”,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范圍是非常有限的。而諸葛亮逝世至今已經近1800年,當下自稱諸葛亮后人的群體,與諸葛亮之間的血緣關系已經跨越了數十代,早已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因此,從法律層面來講,他們并不具備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無法以“諸葛亮的名譽權、姓名權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相關企業承擔民事責任。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的丁金坤律師,曾接受過諸葛亮后人的咨詢,他也明確表示,諸葛亮作為歷史人物,其名譽權已經不受法律的直接保護,諸葛后裔時隔千年,并非法律規定的近親屬,因此不是適格的訴訟原告,無法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直接維權。
除此之外,諸葛亮后人要證明自己的“后裔”身份,也存在巨大的難度。在法律訴訟中,主張自己是某人的后裔,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比如完整的族譜、基因鑒定報告等,但由于時間跨度過長,諸葛亮的族譜經過千年的傳承,很可能存在殘缺、篡改等問題,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而基因鑒定則需要找到諸葛亮的直系親屬的遺骸或基因樣本,這在現實中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即便諸葛亮后人堅持提起訴訟,也很難在法庭上證明自己的身份,其訴訟請求大概率會被法院駁回。這一點,也是諸葛亮后人自身所清楚的,因此他們在聲明中明確表示,當前的主要訴求是向商標局反映情況,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而非直接提起法律訴訟,只有在行為過于惡劣、訴求無法得到回應的情況下,才會保留法律手段維權的權利——這種選擇,既是對自身維權困境的清醒認知,也是一種更為理性、可行的維權策略。
其次,關于“豬葛亮”相關商標是否符合撤銷條件的法律爭議。諸葛亮后人和支持他們的一方認為,“豬葛亮”相關商標的注冊和使用,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10條的規定,即“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因此應當予以撤銷。這一主張,也得到了部分法律界人士的支持。丁金坤律師就明確表示,諸葛亮是眾所周知的先賢,民眾看到“豬葛亮”商標,自然而然會聯系到諸葛亮,而“豬”字的使用,會對諸葛亮的形象造成貶損,有傷歷史名人的尊嚴,因此屬于“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諸葛后裔可以根據《商標法》第44條的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將相關商標宣告無效,對于使用“豬葛亮”作為企業名稱的,法理也是相同的,即違反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11條中“禁止違背公序良俗的名稱”的規定,應當予以糾正。長沙市律師協會副會長、湖南省知識產權協會常務理事劉研也補充表示,界定“豬葛亮”相關商標是否構成惡意抹黑和不良影響,核心在于判斷注冊人是否明知諸葛亮是著名歷史人物,仍刻意采用“豬”字諧音,其注冊動機是否為博取眼球、搭歷史名人的便車、制造噱頭,而非基于正當的商業創意——如果注冊人存在主觀惡意,那么該商標的注冊就顯然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豬葛亮”相關商標的注冊,在形式上大多是合法的,這也是其能夠通過審核、成功注冊的重要原因。我國的商標注冊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只要申請人提交的商標申請符合《商標法》的基本規定,不明顯違反禁止性條款,商標局就會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公告期內無異議的,即可核準注冊。“豬葛亮”相關商標在注冊時,可能并未被審查人員認定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一方面是因為審查人員對“不良影響”的判斷存在一定的主觀性,不同的人對同一商標的認知和判斷可能存在差異;另一方面,部分注冊人可能在申請時,刻意規避了與諸葛亮的直接關聯,聲稱其商標名稱是自主構思,與歷史人物無關,導致審查人員未能及時發現其諧音帶來的爭議。此外,“豬”字本身并非絕對的貶義字眼,在日常生活中,“豬”也可以用于指代豬肉、養豬產業等,部分注冊人(比如天津的豬肉店主)可能確實是出于行業特性,選擇了“豬葛亮”這一名稱,主觀上并無惡意冒犯歷史名人的意圖——對于這類情況,是否應當認定為“有其他不良影響”,就存在一定的爭議,不能一概而論。
更為關鍵的是,《商標法》第10條規定的“禁止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作為商標”,其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非特定民事主體的私權。劉研律師明確指出,諸葛亮后人要推動“豬葛亮”相關商標被撤銷,不能僅僅主張自己的家族私益受到了損害,更重要的是要證明“豬葛亮”的注冊和使用,已經貶損了諸葛亮這一公共文化符號,進而對社會風氣、傳統文化傳承產生了負面影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只有這樣,才能符合《商標法》第10條的適用條件,讓商標局或法院支持其無效宣告申請。但“不良影響”的界定本身就具有很強的彈性,法律條文并沒有明確的、具體的判斷標準,在實務中,大多依賴于行政審批人員和法官的社會認知和綜合判斷,這種主觀性也增加了諸葛亮后人維權的難度。比如,有的審查人員可能認為,“豬葛亮”只是一個普通的諧音商標,并未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明顯損害;而有的審查人員則可能認為,這種行為冒犯了歷史名人,損害了傳統文化尊嚴,屬于“有其他不良影響”。因此,諸葛亮后人提交的無效宣告申請,最終能否得到商標局的支持,仍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關鍵在于其能否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相關商標的注冊和使用確實造成了不良影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除了諸葛亮后人的立場,我們還需要客觀分析涉事企業和商標注冊人的立場,理解其行為的動機和合理性(如果存在的話),避免陷入“一邊倒”的批判,做到客觀公正。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涉事企業和商標注冊人的立場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主動回應、表示愿意配合調整的,比如東莞的豬葛亮食品有限公司(計劃注銷)、長沙縣的餐飲店、山東的網絡科技公司等;另一類是態度消極、拒絕回應的,還有一部分企業聲稱自己的注冊行為合法合規,主觀上無惡意。其中,東莞豬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女士的回應,最具代表性——她聲稱公司名稱是自主構思,合法合規注冊,并非刻意惡搞或蹭熱度,注銷公司是自身經營決策,與輿論壓力無關。盡管網友對這一回應存在質疑,但我們也不能完全否定其說法的可能性,畢竟,在商業經營中,企業取名往往會追求好記、有辨識度,部分企業可能確實是出于行業特性或商業創意,選擇了“豬葛亮”這一名稱,主觀上并沒有意識到會冒犯歷史名人、引發爭議。比如,經營豬肉、豬肉制品的企業,選擇“豬葛亮”作為名稱,可能是為了將“豬”(行業特性)與“葛亮”(好記、有辨識度)結合起來,方便消費者記憶和傳播,主觀上并無惡意冒犯諸葛亮的意圖;還有部分企業可能確實不知道“葛亮”與諸葛亮的關聯,或者沒有意識到諧音帶來的負面影響,單純是為了追求商業利益,選擇了這一名稱。
對于這類主觀上無惡意、確實基于正當商業創意注冊“豬葛亮”商標的企業,我們應當客觀看待,不能一味地批判和指責。商業創新和商業自由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動力,企業有權根據自身的經營需求,選擇合適的商標和企業名稱,只要其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冒犯公眾情感,就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這場事件的核心,并非禁止企業利用歷史名人進行商業創作,而是禁止企業以惡意、低俗的方式,冒犯歷史名人、損害傳統文化尊嚴。如果企業能夠基于對歷史名人的尊重,合理、正面地利用歷史名人的文化符號進行商業創作,比如“曹操出行”“李白故里”等,不僅不會引發爭議,還能實現商業利益與文化傳承的雙贏——既提升了企業的品牌影響力,也推動了歷史文化的傳播和弘揚。因此,對于主觀上無惡意、基于正當商業創意注冊“豬葛亮”商標的企業,我們應當區分對待,不能因為諸葛亮后人的維權,就一概否定其商業創意的合理性,而是應當引導其調整名稱,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同時尊重其正當的商業利益。
但不可否認的是,在近200家注冊“豬葛亮”相關商標和企業的主體中,必然有一部分存在主觀惡意,其注冊行為的本質就是惡意攀附歷史名人、惡意營銷、博取眼球。這類企業的注冊動機,并非基于正當的商業創意,而是為了利用諸葛亮的知名度,通過諧音梗制造噱頭,吸引公眾關注,進而提升自身的曝光度和經營業績。尤其是東莞的豬葛亮食品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名為“周瑜”,與諸葛亮在歷史上有著密切的關聯,這種“周瑜”注冊“豬葛亮”商標的組合,很難讓人相信是單純的巧合,大概率是企業刻意為之,利用歷史人物之間的“恩怨”制造話題,實現惡意營銷的目的。這類企業的行為,不僅是對歷史名人的不尊重,也是對商業倫理的違背,更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它們將歷史名人的形象作為博取眼球、獲取利益的工具,消解了歷史文化的嚴肅性,誤導了公眾認知,傷害了公眾的情感,理應受到輿論的譴責和相關部門的監管,其注冊的商標也應當予以撤銷。
區分企業注冊行為的主觀惡意與無惡意,是解決這場爭議的關鍵之一,也是相關部門在審查無效宣告申請、作出撤銷決定時,必須重點考慮的因素。但如何準確區分主觀惡意與無惡意,卻是一個難題——因為主觀動機是內在的,很難通過外在的行為直接證明,只能通過企業的注冊時間、經營范圍、宣傳方式、是否知曉諸葛亮的歷史地位等相關證據,進行綜合判斷。比如,如果企業在注冊“豬葛亮”商標時,諸葛亮已經是家喻戶曉的歷史名人,企業卻刻意采用“豬”字諧音,且在宣傳過程中,刻意關聯諸葛亮,制造話題、博取眼球,那么就可以認定其存在主觀惡意;如果企業是從事豬肉、養豬等相關行業,注冊“豬葛亮”商標是為了貼合行業特性,且在宣傳過程中,并未關聯諸葛亮,也沒有制造惡意話題,那么就可以認定其主觀上無惡意,屬于正當的商業創意。相關部門在處理此類爭議時,應當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避免“一刀切”,既要打擊惡意注冊、惡意營銷的行為,也要保護正當的商業創新和商業自由,實現兩者之間的平衡。
接下來,我們來分析社會輿論對這場事件的反應,以及輿論背后反映出的社會心態。這場事件之所以能夠迅速引爆全網,引發廣泛討論,本質上是因為它觸碰了公眾心中的“文化底線”和“情感底線”——諸葛亮作為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中的重要符號,其形象早已深入人心,公眾對其有著天然的敬仰和尊重,而“豬葛亮”相關商標的出現,無疑是對這種敬仰和尊重的冒犯,因此引發了多數公眾的反感和支持諸葛亮后人維權的聲音。從目前的輿論導向來看,網友的立場主要分為三類,其中占比最高的是支持諸葛亮后人維權的群體。這類網友認為,歷史名人是中華民族的文化財富,應當得到基本的尊重和保護,利用“豬”字諧音惡搞諸葛亮,注冊“豬葛亮”商標,是一種低俗、無底線的商業營銷行為,不僅傷害了諸葛亮后人的情感,也傷害了所有敬仰諸葛亮的公眾的情感,更損害了傳統文化的尊嚴,應當予以嚴厲打擊,支持諸葛亮后人撤銷相關商標的訴求,同時呼吁相關部門加強商標審查,杜絕此類現象再次發生。
比如,有網友留言表示:“諸葛亮是我們民族的先賢,‘鞠躬盡瘁死而后已’的精神影響了一代又一代人,用‘豬’字諧音惡搞他,太過分了,必須支持后人維權,撤銷所有相關商標”;還有網友表示:“現在的部分企業為了賺錢,毫無底線,連歷史名人都敢惡搞,這種行為不僅低俗,還會誤導青少年,必須堅決抵制”。這些留言,代表了多數公眾的心聲,也反映出當下公眾對傳統文化的重視和對低俗營銷行為的反感。隨著傳統文化傳承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重視歷史名人的保護,尊重傳統文化的嚴肅性,不再容忍企業為了商業利益,隨意惡搞、冒犯歷史名人——這種社會心態的轉變,是積極的、健康的,也是這場事件能夠引發廣泛關注、形成輿論壓力的重要原因。
第二類網友的立場是中立的,他們既理解諸葛亮后人的情感訴求,也認可部分企業的商業創意,認為應當平衡歷史文化尊重與商業自由,不能一邊倒。這類網友認為,諸葛亮后人的維權訴求具有合理性,應當尊重歷史名人、保護傳統文化,但也不能過度限制企業的商業創意和商業自由,對于主觀上無惡意、基于正當商業創意注冊的“豬葛亮”商標,不應當一概撤銷,而是應當引導企業進行調整,比如更改名稱中的“豬”字,既尊重歷史文化,也兼顧企業的商業利益;同時,他們也認為,相關部門應當完善商標審查機制,明確商業創意與惡意冒犯的邊界,避免類似的爭議再次發生。比如,有網友留言表示:“理解諸葛亮后人的心情,但也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企業,有的企業可能確實是無心之失,或者出于行業特性取名,應當區分對待,平衡好文化尊重和商業自由”;還有網友表示:“關鍵在于界定是否存在惡意,如果是惡意惡搞,就必須撤銷;如果是正當創意,就應當引導調整,這樣才更合理”。這類網友的立場,更加理性、客觀,也為這場爭議的解決提供了更為可行的思路——既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忽視任何一方的合理訴求,通過折中、平衡的方式,解決爭議、化解矛盾。
第三類網友的立場是質疑和反對,他們主要質疑諸葛亮后人的身份真實性和維權動機,認為諸葛亮后人的維權行為是在“博眼球”“蹭熱度”,甚至是想通過維權獲取利益。這類網友認為,諸葛亮逝世已經近1800年,當下自稱諸葛亮后人的群體,很難證明自己的身份,大概率是為了借助這場爭議,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同時,他們也認為,歷史名人屬于公共文化資源,任何人都有權合理利用,諸葛亮后人無權壟斷歷史名人的相關權益,也無權要求撤銷合法注冊的商標。比如,有網友留言表示:“千年過去了,怎么證明你們就是諸葛亮的后人?別借著祖先的名氣博眼球了”;還有網友表示:“商標是合法注冊的,企業有使用的權利,諸葛亮后人憑什么要求撤銷?難道歷史名人的名字只能他們用嗎?”此外,還有部分網友認為,“豬葛亮”只是一個普通的諧音商標,并沒有對諸葛亮的形象造成實質性的損害,也沒有影響傳統文化的傳承,諸葛亮后人的維權行為過于敏感,小題大做。
對于這類質疑聲音,我們也應當客觀看待。不可否認,諸葛亮后人的身份確實存在舉證難度,這也是其維權面臨的一大困境,網友的質疑有其合理性;但就此認定其維權行為是“博眼球”“蹭熱度”,則顯得過于片面和武斷。從目前諸葛亮后人的表現來看,他們并沒有借助這場爭議進行炒作,也沒有提出任何獲取利益的訴求,其核心訴求始終是撤銷相關商標、保護諸葛亮的形象、推動傳統文化傳承,并且明確表示,當前不會追究相關企業的法律責任,只是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這種態度,足以說明其維權行為是出于真誠的情感和文化守護的初心,而非功利性的目的。至于“歷史名人屬于公共文化資源,任何人都有權合理利用”這一觀點,本身是正確的,但合理利用并不等于惡意冒犯,公共文化資源的利用,必須建立在尊重歷史、尊重文化、尊重公眾情感的基礎上,不能以犧牲歷史文化尊嚴為代價,追求商業利益——這也是這場事件給我們的重要啟示之一。
除了網友的討論,這場事件也引發了文化界、法律界、商業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各方專家學者紛紛發表觀點,從不同角度解讀這場事件,為爭議的解決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參考。在文化界,多數專家學者表示,支持諸葛亮后人的維權行為,認為歷史名人是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其形象的嚴肅性和完整性必須得到保護,企業的商業行為不能凌駕于歷史文化尊嚴之上。有文化學者表示,“豬葛亮”相關商標的出現,是當下商業化浪潮中“文化低俗化”“歷史娛樂化”的典型表現,部分企業為了追求商業利益,將歷史名人、傳統文化作為博取眼球的工具,消解了歷史文化的厚重感和嚴肅性,這種現象如果不加以遏制,將會嚴重影響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弘揚,最終損害民族的文化自信。因此,諸葛亮后人的維權,不僅是在維護家族榮譽,更是在守護整個民族的文化財富,具有重要的文化意義。同時,也有部分文化學者提醒,在保護歷史名人、傳承傳統文化的同時,也不能過度保守,應當為商業創意和文化創新留下一定的空間,避免走向“文化極端主義”,平衡好文化保護與商業創新的關系,讓歷史文化在創新中得到更好的傳承和發展。
在法律界,專家學者的討論主要圍繞法律適用、維權路徑、審查機制完善等問題展開。除了丁金坤、劉研等律師的觀點,還有不少法律專家表示,這場事件暴露了我國當前在歷史名人相關商標保護方面的法律漏洞和不足——比如,《商標法》中關于“不良影響”的界定過于模糊,缺乏具體的判斷標準,導致在實務中,審查人員和法官的判斷存在主觀性,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判”“同商標不同審核結果”的情況;再比如,對于歷史名人的人格利益保護,法律僅限定于近親屬,對于千年之后的后裔,沒有明確的維權路徑,導致歷史名人的形象難以得到充分的保護;此外,商標審查機制存在不足,對涉及歷史名人的諧音商標、低俗商標的審核不夠嚴格,導致此類商標能夠成功注冊,引發爭議。因此,法律界專家呼吁,應當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不良影響”的具體判斷標準,擴大歷史名人人格利益的保護范圍,完善商標審查機制,加強對涉及歷史名人、傳統文化的商標的審核力度,從源頭上遏制惡意注冊、惡意營銷的行為,同時明確商業創意與惡意冒犯的邊界,保護正當的商業創新和商業自由。
在商業界,不少企業和行業協會也發表了觀點,多數企業表示,將引以為戒,在進行商標注冊和商業營銷時,尊重歷史名人、尊重傳統文化,堅守商業倫理和法律底線,不搞低俗營銷、不惡意冒犯歷史名人,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部分行業協會表示,將加強對會員企業的引導和規范,開展相關培訓,引導企業樹立正確的商業理念,合理利用歷史文化資源,實現商業利益與文化傳承的雙贏,避免類似的爭議再次發生。同時,也有部分企業表示,希望相關部門能夠盡快明確相關規定和審查標準,為企業的商標注冊和商業經營提供明確的指引,避免企業因為不知情而陷入類似的爭議,影響自身經營。
梳理完事件的發展脈絡、各方立場和相關討論,我們需要深入挖掘這場事件背后的深層問題和現實啟示。這場事件看似是一場簡單的商標爭議,實則折射出當下社會在商業化、市場化進程中,面臨的一系列深層次問題:傳統文化傳承與商業利益的沖突、商業創意與歷史尊重的邊界模糊、法律制度與社會現實的脫節、商標審查機制的不完善、公眾文化保護意識的提升與文化低俗化現象的并存。這些問題,不僅存在于這場事件中,也存在于當下的社會發展中,解決好這些問題,對于推動傳統文化傳承、規范市場秩序、完善法律制度、提升社會文明程度,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結合這場事件,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重要啟示,這些啟示既針對企業、諸葛亮后人等相關主體,也針對相關部門和整個社會,希望能夠為類似問題的解決提供參考,推動社會的健康發展。
第一,企業應當堅守商業倫理和法律底線,在追求商業利益的同時,尊重歷史名人、尊重傳統文化,平衡好商業創意與歷史尊重的關系。商業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企業追求商業利益無可厚非,但商業利益的獲取,不能以犧牲歷史文化尊嚴、冒犯公眾情感、違反法律規定為代價。當下,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借助歷史文化資源進行商業營銷,這本身是一件好事,既能提升企業的品牌影響力,也能推動歷史文化的傳播和弘揚,但關鍵在于“合理利用”,而非“惡意冒犯”。企業在進行商標注冊、商業命名、營銷策劃時,應當樹立正確的商業理念,充分考慮歷史文化背景和公眾情感,避免使用低俗、惡意的諧音梗,避免惡搞、丑化歷史名人,避免攀附歷史名人進行惡意營銷。對于涉及歷史名人、傳統文化的商業創意,應當進行充分的論證和評估,確保其不會引發爭議、不會冒犯公眾情感、不會損害歷史文化尊嚴。如果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現自身的商標或企業名稱存在爭議,應當主動調整、積極回應,而非消極回避、拒不配合——比如東莞的豬葛亮食品有限公司選擇注銷公司,長沙縣的餐飲店愿意主動更名,這種態度值得肯定,既體現了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也能有效化解爭議,維護自身的品牌形象。同時,企業也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知識的學習,提升自身的文化素養,避免因為無知而引發不必要的爭議,真正實現商業利益與文化傳承的雙贏。
第二,歷史名人的后裔,在維護家族榮譽、守護歷史名人形象的同時,應當采取理性、合法的維權方式,明確自身的維權邊界,避免過度維權。歷史名人的后裔,作為家族榮譽的繼承者,有責任、有義務維護歷史名人的形象,守護家族的榮譽,這是值得肯定和支持的,但維權行為必須理性、合法,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不能過度維權。諸葛亮后人的維權行為,其情感訴求和文化訴求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在維權過程中,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自身的法律困境,采取合理、可行的維權方式——比如,他們選擇先向商標局反映情況、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而非直接提起法律訴訟,這種理性的維權策略,既符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也能最大限度地推動問題的解決。同時,歷史名人的后裔也應當明確自身的維權邊界,歷史名人屬于公共文化資源,其形象和精神屬于全體中華兒女,后裔有權維護歷史名人的形象,但無權壟斷歷史名人的相關權益,無權禁止他人對歷史名人進行合理的利用和解讀。此外,歷史名人的后裔在發聲維權時,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身份,避免引發公眾的質疑,同時也應當保持理性、克制的態度,不情緒化、不極端化,與相關企業、相關部門、公眾進行良性溝通,共同化解爭議,而非激化矛盾。
第三,相關部門應當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商標審查機制,加強對涉及歷史名人、傳統文化的商標和企業名稱的審核、監管力度,從源頭上遏制惡意注冊、惡意營銷的行為。這場事件暴露了我國當前在歷史名人相關商標保護方面的法律漏洞和審查機制的不足,相關部門應當高度重視,積極采取措施加以完善。一方面,應當加快完善《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具體判斷標準,尤其是針對涉及歷史名人的諧音商標、低俗商標的判斷標準,減少法律適用的主觀性,讓審查人員和法官有明確的依據可循;同時,應當擴大歷史名人人格利益的保護范圍,完善歷史名人后裔的維權路徑,讓千年之后的后裔,在歷史名人的形象受到嚴重損害時,能夠通過合法的方式維護權益,彌補當前法律規定的不足。另一方面,應當完善商標審查機制,加強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核力度,尤其是對涉及歷史名人、傳統文化、民族情感等敏感內容的商標,應當建立更為嚴格、審慎的審查流程,增加審查環節、提高審查標準,安排專業的審查人員進行審核,及時發現并駁回存在惡意、可能引發爭議的商標申請;同時,應當加強對已注冊商標的監管,建立常態化的監管機制,對于已經注冊但存在惡意、造成不良影響的商標,應當及時受理異議申請,依法予以撤銷,形成“事前嚴格審核、事中加強監管、事后及時糾正”的完整監管體系。此外,相關部門還應當加強宣傳引導,向企業和公眾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歷史文化知識,提高企業的法律意識和文化意識,提高公眾的維權意識和文化保護意識,營造尊重歷史、尊重文化、守法經營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四,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歷史、尊重文化的良好風尚,提升公眾的文化保護意識,共同守護中華民族的文化財富,抵制文化低俗化、歷史娛樂化的現象。歷史名人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是中華民族的精神財富,尊重歷史名人、尊重傳統文化,是每個中華兒女的責任和義務。當下,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商業化浪潮的推進,文化低俗化、歷史娛樂化的現象日益突出,部分人出于獵奇、博眼球、追求利益的目的,隨意惡搞、丑化歷史名人,消解歷史文化的嚴肅性和厚重感,這種現象不僅傷害了公眾的情感,也損害了民族的文化自信,必須予以堅決抵制。因此,全社會應當加強歷史文化教育,普及歷史文化知識,讓更多的人了解歷史名人的事跡和精神,增強對傳統文化的認同感和自豪感,樹立尊重歷史、尊重文化的良好風尚;同時,應當提升公眾的文化保護意識,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到歷史名人保護和傳統文化傳承中來,對于惡意冒犯歷史名人、惡搞傳統文化的行為,敢于發聲、敢于抵制,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共同守護的良好氛圍。此外,媒體也應當發揮輿論引導作用,客觀、公正地報道相關事件,弘揚正能量,譴責低俗化、惡意營銷的行為,引導企業守法經營、公眾理性看待,推動形成“尊重歷史、尊重文化、守法經營、理性維權”的良好社會秩序。
第五,應當平衡好歷史文化保護與商業創新、商業自由的關系,既要保護歷史文化尊嚴,也要鼓勵正當的商業創新,實現兩者的良性互動。歷史文化保護與商業創新、商業自由,并不是相互對立的,而是可以相互促進、良性互動的——合理的商業創新,能夠為歷史文化的傳播和傳承提供新的載體和路徑,讓歷史文化更好地融入現代社會;而嚴格的歷史文化保護,能夠為商業創新劃定邊界,避免商業創新走向低俗化、惡意化,引導商業創新朝著健康、積極的方向發展。因此,在解決類似“豬葛亮”商標爭議這樣的問題時,我們不能走向兩個極端:既不能過度強調歷史文化保護,過度限制企業的商業創新和商業自由,導致企業失去發展動力,影響市場經濟的活力;也不能過度強調商業創新和商業自由,忽視歷史文化保護,放任企業惡意冒犯歷史名人、惡搞傳統文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情感。而是應當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區分企業行為的主觀惡意與無惡意,對于惡意冒犯、惡意營銷的行為,堅決予以打擊和糾正;對于正當的商業創新,予以尊重和保護,引導企業在尊重歷史、尊重文化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商業創新,讓歷史文化與商業創新實現良性互動,共同推動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第六,應當明確歷史名人的法律地位和保護邊界,區分歷史名人的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保護,完善歷史名人保護的法律體系。歷史名人作為歷史人物,其生前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死后其人格利益的保護,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僅限于近親屬;但同時,歷史名人作為公共文化符號,其形象和精神承載著社會公共利益,關系到傳統文化的傳承和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因此,對歷史名人的保護,不僅包括私權保護,更包括公共利益保護。這場事件中,諸葛亮后人無法通過民事訴訟維權,本質上是因為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近親屬,無法主張私權保護,但他們可以通過主張公共利益受損,向商標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這也體現了歷史名人保護中公共利益保護的重要性。因此,相關部門應當明確歷史名人的法律地位和保護邊界,完善歷史名人保護的法律體系,既要明確近親屬的私權保護路徑,也要建立公共利益保護的相關機制,讓歷史名人的形象和精神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既維護后裔的合法權益,也守護全社會的公共利益。同時,應當明確歷史名人相關權益的歸屬,區分歷史名人的個人權益與公共文化權益,避免后裔過度主張權利,壟斷歷史文化資源,也避免他人隨意侵犯歷史名人的相關權益,實現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保護的平衡。
第七,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和教育,提升企業和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引導企業依法注冊、使用商標,公眾依法維權。知識產權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而商標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注冊、使用和保護,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和市場秩序的穩定。這場事件中,部分企業之所以能夠成功注冊“豬葛亮”相關商標,一方面是因為審查機制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是因為部分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淡薄,沒有意識到商標注冊應當遵循的原則和底線,甚至存在惡意注冊的行為;而部分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和維權意識也有待提升,對于惡意注冊、惡意使用商標的行為,缺乏主動監督和維權的意識。因此,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和教育,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向企業和公眾普及《商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講解商標注冊、使用、維權的相關知識,提升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和守法經營意識,引導企業依法注冊、合理使用商標,避免惡意注冊、惡意營銷的行為;同時,提升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和維權意識,讓公眾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對于侵犯知識產權、惡意冒犯歷史名人的行為,能夠主動舉報、積極維權,形成全社會共同保護知識產權、守法經營、理性維權的良好氛圍。
回顧這場“諸葛亮后人要求撤銷‘豬葛亮’商標”的事件,它不僅僅是一場簡單的商標爭議,更是一面鏡子,映照出當下社會在歷史文化保護、商業創新、法律適用、社會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也讓我們對如何平衡歷史文化尊嚴與商業自由、如何完善法律制度、如何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有了更為深刻的思考。這場事件的最終結果,或許需要等待商標局的官方答復和后續的法律程序,但無論結果如何,它都已經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它喚醒了全社會對歷史名人保護和傳統文化傳承的重視,引導企業反思自身的商業行為和社會責任,推動相關部門完善商標審查機制和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了公眾的文化保護意識和維權意識。
諸葛亮作為中華民族的先賢,其“鞠躬盡瘁、死而后已”的忠貞精神,“淡泊明志、寧靜致遠”的處世理念,“運籌帷幄、決勝千里”的卓越智慧,已經融入了中華民族的血脈之中,成為了中華民族的精神象征,值得每一個中華兒女敬仰和守護。而“豬葛亮”相關商標的爭議,提醒我們:在商業化浪潮中,我們不能忘記歷史,不能拋棄傳統文化,不能讓歷史名人成為商業營銷的工具,不能讓傳統文化淪為低俗化的犧牲品。無論是企業、相關部門,還是每一個中華兒女,都應當堅守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尊重歷史、尊重文化、守法經營、理性維權,共同守護中華民族的文化財富,推動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弘揚,讓歷史名人的精神和傳統文化的魅力,在新時代煥發出新的光彩。
同時,我們也應當認識到,類似“豬葛亮”商標這樣的爭議,在未來可能還會出現,因為歷史文化保護與商業創新、商業自由的平衡,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持續探索。我們希望,通過這場事件,能夠推動相關部門加快完善法律法規和審查機制,引導企業堅守商業倫理和法律底線,提升公眾的文化保護意識和維權意識,形成“尊重歷史、尊重文化、守法經營、理性維權”的良好社會氛圍;我們也希望,未來能夠有更多的企業,在尊重歷史、尊重文化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商業創新,實現商業利益與文化傳承的雙贏;能夠有更多的人,主動參與到歷史名人保護和傳統文化傳承中來,共同守護中華民族的精神家園,提升民族的文化自信,推動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
最后,我們也應當理性看待這場事件中的每一方主體,不偏袒、不偏激,尊重每一方的合理訴求。諸葛亮后人的維權,是對家族榮譽的守護,是對傳統文化的敬畏,值得理解和支持;部分企業的正當商業創意,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不能一概否定;相關部門的積極回應和后續行動,是履行職責的體現,值得期待;公眾的廣泛討論和監督,是推動問題解決的重要力量,值得肯定。唯有各方主體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理性溝通、共同努力,才能妥善解決這場爭議,才能為類似問題的解決提供良好的范例,才能推動歷史文化保護與商業創新的良性互動,才能讓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在新時代綻放出更加耀眼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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