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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小洛熙事件官方通報,結合刑事法律規定與辯護律師的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我將從法律專業視角分析核心刑事風險,既堅守“能不構罪則不構罪”的辯護立場,也為相關主體提供合規警示,全文兼顧專業性與人文關懷:
一、痛心之余,以法治視角審視事件核心
小洛熙的離世令人扼腕,家屬的悲痛、公眾的關切值得深切理解。寧波市聯合調查組的通報以詳實核查還原了事件全貌,既認定了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也為刑事風險的界定提供了明確依據。作為刑事辯護律師,我們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尊重悲劇的前提下,對案件涉及的刑事問題作出審慎分析——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要求,刑罰應作為最后手段,唯有在行為明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時方可介入,這既是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也是法治文明的體現。
二、核心刑事風險分析:堅守罪與非罪的邊界
(一)醫院及醫生不構成重大醫療事故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重大醫療事故罪的核心是“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結合通報事實,該罪的構成要件存在明顯欠缺:
1. 主觀層面無“嚴重不負責任”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通報明確醫方存在術前評估欠充分、手術時機選擇欠妥當等“過失”,但此類過失屬于醫療技術層面的瑕疵,而非“嚴重不負責任”(如擅離職守、違反核心診療規范且放任風險發生)。涉案主刀醫師為主任醫師,具備手術資質,手術本身存在合法指征,其行為本質是醫療行為中的履職偏差,而非刑事犯罪要求的“漠視職責”。
2. 因果關系具有多因性:通報指出患兒自身存在復雜心臟畸形(右肺靜脈單干變異等),且缺損位置特殊增加了手術風險,自身病情與死亡結果存在“一定關聯”。重大醫療事故罪要求行為與結果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關系,而本案中醫療過失僅為“主要責任”而非全部責任,不符合刑事犯罪的因果關系嚴苛標準。
3. 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重大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醫務人員),醫院作為機構,即便存在管理制度漏洞,也僅需承擔行政責任(如通報中的罰款、整改),無法成為該罪的刑事追責對象。
(二)不實消息作者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要求行為人“捏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結合事件背景,該罪的構成同樣難以成立:
1. “情節惡劣”的要件未滿足:通報未提及不實消息引發大規模聚集、公共秩序混亂等嚴重后果,更多是引發輿論熱議。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追責需達到“擾亂社會秩序”的實質危害,而普通網絡言論引發的輿論關注,若未造成實體秩序破壞,應通過民事侵權(如名譽權糾紛)或行政處罰(如治安拘留)規制,而非刑事打擊。
2. 主觀故意的認定存疑:部分不實消息可能源于家屬的誤解、信息偏差或情緒宣泄,而非“故意捏造虛假信息擾亂秩序”。刑事犯罪的主觀故意需嚴格證明,若無法證實作者具有“擾亂社會秩序”的明確意圖,僅因言論失實便追究刑責,可能不當壓縮公民的言論空間,違背刑法謙抑性。
(三)補充論證:不構成非法行醫罪與誣告陷害罪
1. 不構成非法行醫罪:該罪的核心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但通報明確主刀醫師為主任醫師,具備合法執業資質,手術行為屬于職務范圍內的合法醫療活動,即便存在醫療過失,也與“非法行醫”的前提完全不符,無任何刑事追責的基礎。
2. 不構成誣告陷害罪: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釋義,誣告陷害罪要求行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此前相關文章的作者,即便言論不實,也未明確指控醫生“構成犯罪”(如未向司法機關告發其涉嫌犯罪),更無“使醫生受刑事追究”的主觀意圖,本質是對醫療行為的質疑而非“誣告陷害”,符合“錯告或檢舉失實”的情形,依法不構成該罪。
三、警示與反思:守住邊界,敬畏責任
對醫務人員及醫療機構的警示
1. 醫療行為無小事,術前評估、多學科討論、病歷書寫等“細節”,既是避免行政責任的基礎,也是防范刑事風險的底線。通報中“病歷記錄不規范”“術中告知欠及時”等問題,雖不構成犯罪,但足以引發信任危機,醫療機構需完善管理制度,將“合規診療”嵌入每一個流程。
2. 醫患溝通是化解矛盾的關鍵。事件初期的輿論發酵,與醫患溝通不足密切相關。醫務人員應強化人文關懷,在風險告知、病情溝通中做到充分、耐心,減少誤解滋生的空間。
對信息發布者的警示
1. 言論自由需以事實為邊界。即便出于同情或監督目的,也應避免傳播未經證實的信息,尤其不應虛構“醫療黑幕”“故意害人”等極端表述,否則可能面臨名譽侵權的民事賠償或治安處罰。
2. 監督權利與法律責任并行。公民對醫療行為的監督是正當權利,但監督需通過合法途徑(如向衛健部門投訴、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而非通過不實言論引發輿論審判,既無法解決問題,也可能觸碰法律紅線。
結語
小洛熙事件的悲劇,本質是醫療風險與溝通不足共同作用的結果。刑事法律的介入應保持審慎,避免將行政責任、民事糾紛升格為刑事犯罪,這既是對涉案人員的公平,也是對法治精神的堅守。同時,事件也為所有醫療從業者、信息發布者敲響警鐘:醫療行為需堅守合規底線,言論表達需恪守事實邊界,唯有如此,才能既保障公眾權益,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與行業生態。
本文從辯護律師視角平衡了“罪疑從無”與“責任警示”,既基于通報事實和法律條文論證不構罪的理由,也針對性提出合規建議。若需進一步細化某一罪名的法律依據、補充具體案例參考,或調整文章側重點(如加強對醫療機構的責任分析),可隨時告知我優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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