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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2024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作出“開展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的重大決策部署。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組織各級人民法院立足審判職能,扎實開展規范涉企執法司法專項行動。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規范涉企執法司法專項行動工作情況”新聞發布會。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促推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平衡“強化執行力度”與“保障企業生存發展”之間的關系……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穩預期、強信心、激活力。
堅持嚴格公正司法穩預期
民營企業的經營發展離不開營商環境的持續優化,其中行政審判發揮了怎樣的作用?某房地產公司訴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允諾一案給了人們觀察視角。
2010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案涉會議紀要,同意某房地產公司就案涉地塊補償問題與被征地群眾達成協議,由某房地產公司在原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補償。某房地產公司額外增加的補償費用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某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土地出讓、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惠、補償。2012年4月,某房地產公司與被征地群眾達成案涉調解協議,某市人民政府在案涉調解協議首頁右上角加蓋印章。某房地產公司按照案涉調解協議給村民支付了補償款,解決了征地補償問題,開發項目建設得以順利推進,但某市人民政府允諾給某房地產公司的補償未能全部兌現。某房地產公司認為某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補償義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支付其墊付的征地補償款、青苗補償費和占用資金成本。
一、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某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某房地產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依法征收集體土地并支付補償費用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義務。某房地產公司系在集體土地經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通過公開“招拍掛”方式取得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因征收補償爭議未能妥善解決,某市人民政府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同意某房地產公司與被征地群眾簽訂增加補償費用的調解協議。某房地產公司依約履行調解協議后,某市人民政府未能履行其承諾的另行協議出讓40畝土地及對某房地產公司案涉損失給予容積率、配套費等優惠或補償的行政允諾。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機關應當守信踐諾,營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按照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撤銷 一、二審判決,根據案涉損失形成的背景、原因、雙方責任大小并結合案涉房地產項目的利潤等因素,判令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向某房地產公司支付841萬余元,逾期支付的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相應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楊科雄表示,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之初審結的一起典型案例,通過適用該法,判決政府部門向企業支付補償,體現了以法治力量為民營企業“撐腰”,讓廣大企業真正感受到“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服務保障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推進相關行政爭議預防與實質化解,人民法院積極擔當作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發布首批涉市場準入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裁決、行政登記等多個領域,彰顯了人民法院在破除市場準入隱性壁壘,促進公平競爭、激發市場活力方面積極擔當作為。
持續深化落實行政爭議預防與實質化解“3+N”工作機制,形成并向有關部委反饋相關領域行政訴訟案件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就市場準入、行政允諾、招標投標等案件中存在的相關問題深入調查研究,印發以服務高質量發展為主題的統一大市場座談會紀要,促進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經濟秩序,促推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審判、行政檢察各條線標準的協調與統一。
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強信心
實體經濟是金融的根基,金融是實體經濟的血脈,服務實體經濟是金融的天職。
在某銀行訴港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2021年1月27日,某銀行與港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2億元,期限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1月26日,利率標準為年利率6.5%,每月20日付息。某銀行依約發放了貸款,后經協商借款展期至2025年1月29日,利率調整為年利率4.5%。港某公司依約足額支付利息直至2024年12月20日。2024年5月10日,某銀行訴至法院,以港某公司未能依約在2024年3月20日償還當期利息以及保證人涉訴被法院執行為由,主張案涉借款已于2024年3月20日提前到期,請求判令港某公司提前償還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復利等。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港某公司實際支付2024年3月20日當期利息的時間為2024年3月22日,比約定付息日僅延遲2天,違約行為顯著輕微且已糾正,某銀行也未通知借款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且提起訴訟時港某公司并未欠息。保證人的執行案件因達成和解已終結執行,且本案存在多份人保和物保足以保障債權人利益。某銀行主張借款提前至2024年3月20日到期,剝奪了借款人的期限利益,不符合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故認定貸款提前到期的主張不能成立。考慮到港某公司一審判決后自2024年12月20日后未按約支付利息,二審法院遂于2025年6月30日判令港某公司自2024年1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約定計算利息、罰息及復利。
本案審理充分考慮借款人持續依約還本付息以及債權人存在多重保障的實際情況,認定借款人的顯著輕微違約不能成為銀行利用優勢地位提前收回貸款的依據,成為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生動范本。
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認真貫徹“堅持各種所有制經濟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要求,積極促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人民法院步履不停——
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及時制定發布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指導意見,進一步細化相關裁判規則。
各地法院大力推進清理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工作,結案9166件,執行到位311.42億元。
各地法院嚴格落實“背靠背”條款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防止大型企業憑借優勢地位“以大欺小”。全國法院直接適用該司法解釋審結709件案件,幫助中小企業收回賬款19億元。
堅持規范文明司法激活力
隨著經濟高質量發展理念的深入人心和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深入推進,當事人和全社會對執行工作的期待已不僅是“高效兌現”,更要求“規范文明”,力求在實現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執行條線如何回應期待,以更好平衡“強化執行力度”與“保障企業生存發展”之間的關系?
江蘇某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列執行案中,江蘇某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系江蘇省專精特新企業,近三年年產值均在2.5億元以上。2024年以來,該公司因現金流無法滿足需求,出現員工工資拖欠、金融債權陸續到期等問題,部分供應商向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5年3月起,有4起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涉及債務金額300萬元左右。
昆山法院經測算,被執行公司有各類債務合計約3.5億元,當前的負債雖大于資產,但其擁有多項知識產權和部分應收賬款。另外,該公司已與多家國內外知名企業達成合作,在手訂單超2億元。
“竭澤而漁”不如“活水養魚”。鑒于該公司尚具有持續經營價值,為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昆山法院迅速召集立審執破多部門聯席會議,與企業溝通挽救脫困方案。最終確定由執行法院將該公司被凍結的300萬元資金扣劃至法院賬戶待后續統一處置,采取活封設備的方式維系企業經營。同時,對該公司啟動庭外重組程序,指定專業庭外重組輔導人,組織全體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形成分類處置方案,在監管過程中解除對該公司全部賬戶的查封措施,解決賬戶存在凍結銀行無法續貸的問題,促成銀行不斷貸、不壓貸。為保障被執行公司維持最低限度的正常運營,法院及庭外重組輔導人組織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統一處置方案,案涉被執行財產暫緩處置三個月。
目前,該案已從庭外重組程序轉入預重整程序。預重整臨時管理人在庭外重組的基礎上,迅速啟動投資人招募工作,并將在投資人確定后,轉入破產重整程序,實現司法執行—庭外重組—預重整—破產重整程序間的無縫銜接與平穩運行。
全國法院執行條線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行,既讓生效判決成為“真金白銀”,也讓執行活動成為助力企業爬坡過坎的“溫暖之手”——
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市發改委、市工商聯出臺《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意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促進被執行企業自動履行義務。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全面推廣電子封條等物聯網設備,創新執行監管、執行管理人等措施,適用“活封活扣”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強制執行措施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幫助企業“喘氣”“回血”。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深化交叉執行機制,篩選涉企終本、兩年以上長期未結、信訪、民生、黨政機關等執行案件兩批共8萬余件交轄區法院進行交叉執行審查。
做深做實依法平等保護,積極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責任、法治責任和審判責任。人民法院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以嚴格公正司法助推法治經濟、信用經濟建設,為實現“十五五”良好開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來源:人民法院報·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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