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東檢察
![]()
《檢察日報》2026年01月27日第7版
夜幕下的“接頭”、車內完成的交易、看似普通的電子煙彈(即預裝有煙液的可更換或一次性使用的電子煙封閉式組件),卻藏著國家管制的麻醉藥物依托咪酯。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光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販賣毒品案宣判,兩名“煙彈”販子獲刑。庭審背后,檢察官抽絲剝繭,揭開了一場偽裝成電子煙交易的毒品買賣——
![]()
2025年6月初,公安機關接到線索,販毒人員彭某通過網絡渠道向深圳販賣毒品,經調查后發現犯罪嫌疑人彭某位于江西省境內。同年6月9日,彭某在江西某酒店附近與中間人李某“接頭”,李某帶著買家以4500元價格從彭某處購得多枚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當天晚上,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歸案,現場扣獲電子煙彈16枚,并繼續實施“控制下交付”。在偵查人員的指揮下,李某再次聯系彭某,提出再購買20枚同類煙彈。6月10日凌晨,彭某駕車至宜春市某公路邊與李某進行交易。就在其準備交貨時,守候多時的民警果斷出擊,將彭某當場抓獲,現場查獲電子煙彈22枚。
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依法介入,引導偵查機關圍繞毒品種類、交易證據鏈、主觀明知等關鍵點取證。經鑒定,涉案38枚煙彈內共提取煙液20.22克,均檢出依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是一種列入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將依托咪酯注入煙彈銷售,本質上就是販毒行為,危害性極大。”辦案檢察官指出。
案件審查起訴階段,深圳市光明區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彭某、李某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列為管制物質,仍以電子煙形式販賣,主觀故意明顯,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同時查明,彭某在此次犯罪前,曾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5年6月4日被判處緩刑,此次屬于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依法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經光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25年10月23日,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彭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各并處罰金,涉案煙彈、手機、毒資均被依法沒收或追繳。
來源:檢察日報、光明檢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