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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能不能享受婚假,成為熱議焦點。圖/IC photo
【編者按】
這兩天,一些省份關于復婚的婚假政策,引發關注與討論。
據澎湃新聞報道,近日,有網民詢問離婚后復婚,能不能享受婚假,四川相關部門回復稱“不能”。據了解,江西、安徽也在婚假規定中明確“不含復婚”。但也有地方表示一視同仁,如山東、天津等地明確,復婚也可享受婚假。
這引發廣泛討論,有人支持“復婚也可享受婚假”,有人則反對。為此,新京報組織了2篇不同視角的評論文章,讓不同觀點充分交鋒、理性爭鳴。
觀點①:復婚可休婚假,是對現實需求的支持
文 | 何韻(媒體人)
眾所周知,婚假對應的是締結婚姻這一法律行為,其帶來的事務成本與生活調整,包括登記、搬家、宴請、休整等。復婚同樣發生這些成本與安排,不會因為曾結過婚就消失。所以,這樣的現實需求之下,意味著復婚者同樣需要休假。
用“以前休過”否定這一次,等于把婚假當成一生一次的福利,不是對當下現實需求的支持。
公共政策最重要的內涵是公平,對于婚姻也理當如是。無論是初婚還是復婚,只要是依法登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就應當被置于同一制度框架之下加以對待。
何況,婚假本質上也是一項基本公民權益,倘若就此進行區分,不僅是對婚假制度內涵的誤讀,也無益于帶頭糾正社會層面關于復婚的偏見乃至歧視。
就像社會上,可能有很多人覺得復婚“不完美”,不如初婚那般“值得祝福”。但換個角度想,復婚不也是為人津津樂道的破鏡重圓嗎?這代表著一對夫妻經過深思熟慮、重新組合,何嘗不是另一種形式的“挽救家庭”。
因此,公共政策哪怕無須針對復婚的偏見辯護,也不妨明確中立邊界、平等相待。
就像天津曾在答復類似問題時所回復的:結婚登記不區分“初婚”“再婚”“復婚”,因此均在婚假享受范圍內。結婚證是一樣的,結婚的法律定義也是一樣的,公共政策也應當對所有合法婚姻形態一視同仁。
當然,一些人關于“鉆法律漏洞”的擔心不能說沒有道理。但在現實中,對婚姻如此兒戲、在結婚、離婚中反反復復的人畢竟是極少數,如果真有人如此極端,在政策上打上一些補丁也是可行的。
比如,對連續婚假設置必要的時間間隔、明確異常情形的處理規則,允許用人單位在明顯異常情況下進行必要的核實與說明要求,甚至申請勞動仲裁部門介入等。這些都足以形成約束,而不必以犧牲大多數人的正當權益為代價。
畢竟,公共政策的公平性才是更值得珍視的價值,人們需要權衡輕重,不必為了一種可能存在的風險,就把本應溫和、包容的制度設計變得過于苛刻。
總之,公共政策對所有婚姻平等視之,也是傳遞一種溫度:無論什么形態,無論有何經歷,只要走進婚姻殿堂,都應當得到善意和祝福。而這,何嘗不是鼓勵婚育的題中之義呢?
觀點②:復婚不休婚假:既非觀念保守,也無關歧視
文 | 和生(媒體人)
四川、江西、安徽等多地明確復婚不享婚假,而天津、山東等地則將復婚納入婚假適用范疇。這種地方政策的差異化選擇,既彰顯了地方立法的自主空間,也讓“復婚該不該休婚假”的討論成為輿論焦點。
事實上,復婚不享受婚假的規定,并非對復婚行為的否定,而是對婚假制度初衷的堅守,更是公共資源合理配置的必然要求。
婚假的設立,初衷是支持公民組建新家庭。從婚禮籌備的煩瑣事宜、親友相聚的統籌協調,到蜜月旅程的規劃安排、婚姻生活的初步“調適”,首次結婚通常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婚假正是為這些“剛需場景”提供堅實保障。
而復婚是原有婚姻關系的修復與延續,并非開啟全新的家庭模式,缺乏首次結婚時的核心需求場景,與婚假的制度設計初衷存在區別。
像有網友就擔憂,倘有夫妻為不斷獲取婚假,反復離婚再結婚,這對只享受一次婚假的夫妻而言,則是一種不公。一些地方對復婚享受婚假的限制,正是基于這一考量。
當然,地方立法在這類細節層面的差異化選擇,其實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制度設計的靈活性。我國各地婚姻習俗、社會治理需求存在差異,賦予地方在婚假政策上的自主調整空間,是因地制宜、優化治理的合理選擇。
這種差異化并非“制度漏洞”,而是地方立法自主權的正常體現,只要不違背上位法的精神和公平原則,就應得到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把復婚不能休婚假誤解為“否定復婚的合法性”,這是對政策的誤讀。
復婚作為公民的合法婚姻選擇,其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但合法權益未必等同于可無差別享受所有福利。婚假的核心要義是給予新家庭的組建以支持,而非對婚姻關系本身的價值評判,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總而言之,婚假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始終堅守其設立初衷。無論是地方立法的自主選擇,還是對復婚婚假的限制,核心都應圍繞“保障剛需、公平分配”的原則。就此看,復婚不享婚假,既非觀念上的保守,也非對特定群體的歧視,而是對制度初衷的敬畏。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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