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場曠日持久的金融糾紛雖未最終審結,但最高法的再審裁定為其定了調。員工個人刑事犯罪不是銀行的免責“擋箭牌”。銀行作為資金“守門人”的法定責任不可推卸,以刑事程序規(guī)避民事責任的操作當休矣。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一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大連銀行“1.8億理財只剩44萬”案由此再度引發(fā)關注。金融監(jiān)管總局2026年監(jiān)管工作會議強調“有力有序有效推進中小金融機構風險化解”、“嚴密防范化解相關領域風險”、“扎實履行統(tǒng)籌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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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銀行營業(yè)廳
此案中,涉案的大連銀行自身內控失守,卻試圖以“先刑后民”為由阻斷消費者維權路徑。
最高法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進行實體審理。這一裁定聚焦核心爭議,明確了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的法律邊界,為儲戶維權劃定了清晰路徑,與監(jiān)管部門要求“壓實機構主體責任”高度契合。
數(shù)年虛假對賬無人知曉
這樁案件的起因要回溯到2013年底,北京某公證處在大連銀行北京分行開立對公賬戶用于存放公證業(yè)務收費款項。此后三年內,該公證處陸續(xù)將3.6億元資金分批打入賬戶。大連銀行北京分行的客戶經(jīng)理李某每季度定期上門遞送加蓋“公章”的對賬單。對賬單始終顯示賬戶狀態(tài)“正常”,余額穩(wěn)步增長。
公證處不會想到,賬戶開立僅僅幾天,時任大連銀行北京分行業(yè)務負責人的羅某某便用偽造的材料開始侵吞其資產。2014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間,羅某某多次故技重施,把公證處資金共計1.8億元轉移到其母及多家關聯(lián)企業(yè)賬戶。
為防止敗露,羅、李二人竄通向公證處提供偽造的對賬單和利息回單,32張存款利息回單、19張對賬單上的銀行印文無一為真,卻成功蒙騙了五年。
2018年6月,認為資金安然無恙的公證處拿著虛假對賬單與大連銀行簽訂了理財協(xié)議。直到產品到期后遭遇不能兌付的問題,公證處才發(fā)覺賬戶實際余額僅剩44萬余元,巨額資金不翼而飛。
“先刑后民”不能成為擋箭牌
如夢方醒的公證處要求賠償,大連銀行未正視問題,反而和客戶玩起了躲避責任的游戲。一方面聲稱理財文件的印章是偽造的,卻未能提供比對樣本;另一方面以“先刑后民”為由進行抗辯,認為這是一場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刑事程序沒有了結之前不應該進行民事審理。之后大連銀行更拋出了“羅某某已精神失常失蹤”“客戶經(jīng)理李某已離職”等理由,試圖規(guī)避內部管理責任。
對于這一案件,北京金融法院一審與北京市高院二審均采納了大連銀行抗辯意見,認為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屬“同一事實”,裁定駁回公證處起訴,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但這一判決的邏輯明顯存在缺陷。即員工個人犯罪責任與銀行法定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混為一談,儲戶維權就將陷入僵局。此類抗辯若成立,今后金融機構只需以“涉及犯罪”為由便可輕松脫責,維護消費者正當權益將無從談起。
最高法的糾偏極為關鍵。法院指出,本案民事爭議聚焦于公證處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履行及違約情況,刑事犯罪則指向嫌疑人冒用身份、偽造單據(jù)、劃轉資金的個人行為。二者主體不同、法律事實不同,不屬于“同一事實”。最高法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進行實體審理。這一裁定聚焦核心爭議,明確了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的法律邊界,為所有儲戶維權劃定了清晰路徑,與監(jiān)管部門要求“壓實機構主體責任”高度契合。
大連銀行內控漏洞明顯
巨額資金挪用持續(xù)數(shù)年的事實,暴露了大連銀行內控系統(tǒng)的漏洞。在銀行未對網(wǎng)銀設備領取、賬戶信息變更等操作進行核實的情況下,羅某某能夠憑借假材料一次次冒領網(wǎng)銀;客戶經(jīng)理敢于長期上門為客戶遞送虛假對賬單,說明對賬機制流于形式,并無官方渠道與客戶交叉驗證信息。
這一“離譜”的案件背后,事實上是大連銀行長期薄弱的合規(guī)管控。2023年其因為“超監(jiān)管限定比例發(fā)放貸款、違規(guī)為房地產項目融資、虛假整改”等問題吃下550萬元大罰單;2025年該行重慶分行又因“貸前調查不到位、信貸資金被挪用、票據(jù)貿易背景審查不嚴”等八項違法違規(guī)行為被罰260萬元。大大小小的監(jiān)管罰單,足以說明大連銀行在風險管控層面存在系統(tǒng)性問題,央行要求的“筑牢風險底線”并未得到其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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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官網(wǎng)
2025年前三季度,大連銀行實現(xiàn)營業(yè)收入32.66億元,同比下降17.66%;凈利潤4.81億元,同比下滑4.81%。對比近年來大連銀行財報上的幾項關鍵數(shù)據(jù),就會發(fā)現(xiàn)其風險抵補能力愈發(fā)薄弱。其中不良貸款率從2024年末的2.88%升至2025年6月末的2.92%,撥備覆蓋率則降至134.08%,僅略高于監(jiān)管要求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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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銀行2025年半年報截圖
事實證明,漠視自身“風險防控首位責任”,重規(guī)模、輕風控并不能救業(yè)績于水火,而是會擊碎公眾對于金融安全的樸素期待,失去“誠信”這一金融機構安身立命的核心資產,進而損害自身公信力。
這場曠日持久的金融糾紛雖未最終審結,但最高法的再審裁定為其定了調,即銀行是否盡到資金安全保障義務、是否存在內控失職,需通過民事審理獨立判定。員工個人刑事犯罪不是銀行的免責“擋箭牌”。銀行作為資金“守門人”的法定責任不可推卸,以刑事程序規(guī)避民事責任的操作當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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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存在大連銀行1.8億理財?shù)狡跓o法兌付,查詢賬戶才發(fā)現(xiàn)只剩44萬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某公證處與大連銀行北京分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再審裁定,讓這樁歷時12年的巨額資金迷案再度引發(fā)關注。
客戶1.8億資金從大連銀行離奇蒸發(fā)
近期一則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文書,為我們還原了這起1.8億資金離奇蒸發(fā)的始末。
案件起點要追溯到2013年12月。彼時,北京某公證處在大連銀行北京分行開立對公賬戶,用于存放公證業(yè)務收費款項。
在隨后的五年里,該賬戶的資金往來看似一切正常。大連銀行北京分行客戶經(jīng)理李某每個季度都會把銀行對賬單及相關單據(jù)憑證交給公證處財務人員進行核對。李某所提供的加蓋該行公章的對賬單顯示,賬戶余額、利息等各項數(shù)據(jù)均無異常。
截至2018年6月,公證處在該賬戶內的存款本息合計為1.8億余元,并與大連銀行北京分行簽訂協(xié)議,用這筆資金購買了大連銀行相關理財產品。
然而,在理財產品到期后,大連銀行北京分行遲遲未能兌付本金及收益,公證處這才發(fā)現(xiàn)自己賬戶的資金早已“蒸發(fā)殆盡”,余額僅剩44萬余元,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兌付本息及賠償損失。
事實上,該賬戶內的資金自開戶一個月之后起,在未獲得公證處授權的情況下,陸續(xù)被擅自劃轉至其他主體的賬戶,而公證處對此全然不知。
根據(jù)披露,2014年1月2日至2017年9月7日期間,涉案賬戶與某某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等九家企業(yè),及羅某某、霍某某名下個人賬戶存在多筆不明資金往來。其中,羅某某曾擔任大連銀行北京分行業(yè)務負責人,霍某某為其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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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銀行營業(yè)廳
公證處提交的證據(jù)顯示,其中部分企業(yè)由羅某某、霍某某控股或參股,二者與這些企業(yè)存在關聯(lián)。
在這背后,相關涉案人員通過冒用身份、偽造單據(jù)等手段,多年間在銀行與客戶之間構筑了一道信息隔絕的“防火墻”。
大連銀行“甩鍋”?最高法再審定性
案件雙方在一審過程中提交了多組證據(jù),并展開激烈的質證。
司法鑒定結果進一步揭開案件疑點:公證處提交的32張存款利息回單、19張對賬單及理財協(xié)議上的銀行印文均為偽造,而大連銀行提交的網(wǎng)銀開通、賬戶變更等材料中,“劉某某”(公證處會計)的簽名均為冒用,但公證處公章、法人章卻真實有效。
公證處承認所有證據(jù)均由大連銀行北京分行客戶經(jīng)理李某上門提供,非柜臺辦理。
面對指控,大連銀行北京分行否認全部證據(jù)真實性,主張理財文件及對賬單上的印章系偽造,同時以“案件涉嫌重大犯罪、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屬同一事實”為由,提出“先刑后民”抗辯,請求法院駁回起訴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大連銀行還表示,羅某某已精神失常被家人送往精神病院后失蹤,客戶經(jīng)理李某也已離職。
二審法院均認為,案件涉嫌重大犯罪,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審理,遂裁定駁回公證處起訴,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公證處不服一、二審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成功獲提審且再審判決撤銷原審裁定、打破原有結論。
最高法援引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指出,本案民事爭議聚焦于公證處與大連銀行的儲蓄存款合同履行及違約情況,當事人為公證處與銀行;刑事犯罪指向的是羅某某等人冒用身份、偽造單據(jù)、劃轉資金的行為,主體是個別工作人員,二者并非“同一事實”,刑事案件辦理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最終,最高法依法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
內控漏洞背后的經(jīng)營隱憂
這樁跨越十余年的巨額資金迷案,將大連銀行的內控漏洞公之于眾。同時,近年來該行亦面臨著來自經(jīng)營層面的壓力。
從經(jīng)營業(yè)績來看,大連銀行增長動能呈現(xiàn)疲弱態(tài)勢。數(shù)據(jù)顯示,2025年前三季度,該行實現(xiàn)營業(yè)收入32.66億元,同比下降17.66%;凈利潤4.81億元,同比下滑4.81%。
資產質量方面同步承壓,2024年末,該行不良貸款率從2023年的2.57%升至2.88%,遠高于同期全國城商行1.8%的平均水平;撥備覆蓋率從2023年的143.23%降至136.66%。
截至2025年6月末,該行不良貸款率進一步攀升至2.92%,撥備覆蓋率則降至134.08%,逐漸迫近監(jiān)管警戒線的下限,風險抵補能力持續(xù)弱化。
目前,根據(jù)最高法的再審裁定,北京金融法院對該案的實體審理仍在推進中。對于大連銀行而言,如何在盈利承壓下強化內控建設,鞏固客戶信任,或是其亟待破解的難題,鳳凰網(wǎng)財經(jīng)《銀行財眼》也將繼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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