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一則布告引發關注。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身犯強奸幼女、組織未成年人賣淫等多項嚴重罪行的罪犯陳某某執行死刑。2026年2月6日,紫牛新聞記者從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員處獲悉,該院確已發布相關布告,具體內容以布告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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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發院發布的布告
根據布告內容顯示,罪犯陳某某,男漢族,2001年11月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茶陵縣。2018年至2020年下半年期間,該罪犯在茶陵、佛山等地10次強奸10名未成年少女,含4名幼女,并對包括1名幼女在內的3名未成年女性實施輪奸。此外,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他與同案犯糾集人員,強迫、勸誘10名未成年女性(含2名幼女)多地賣淫,多次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系惡勢力犯罪組織糾集者。同時,該罪犯還實施尋釁滋事犯罪2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1起。
法院審理認為,罪犯陳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并奸淫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單獨或伙同他人組織、強迫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強迫賣淫罪;伙同他人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容留未成年人在內的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應依法數罪并罰。陳某某強奸犯罪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罪行極其嚴重。組織、強迫未成年女性賣淫,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某某作出判決:以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組織、強迫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后,陳某某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核準罪犯陳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1月16日在株洲市將罪犯陳某某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徐悅
校對 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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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大嫂兇手改判死刑:出獄去大嫂家 大嫂嚇得穿內衣跑街上求救
2月3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田永明故意殺人案再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田永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此前報道,因強奸自己的大嫂被判處刑罰后心懷不滿,云南玉溪男子田永明在刑滿釋放后持刀報復其大嫂趙某某時,將同村見義勇為的劉銘富殺害,潛逃20年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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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者劉銘富的生前照 受訪者供圖
此前法院以田永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經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再審決定,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26年1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2月3日晚間,劉銘富之子劉亮剛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二十余年的等待終于有了結果,這些年積攢的辛酸苦楚也在這一刻釋懷,等兇手被執行死刑,會帶著判決書到父親墳前焚燒,以此告慰其在天之靈。
被告人犯強奸案出獄后又報復殺人
田永明1976年8月出生,為云南省華寧縣青龍鎮人。1996年9月,田永明因強奸大嫂趙某某,惡行敗露后持刀報復趙某某,被以犯強奸、故意殺人(未遂)罪、窩贓罪獲刑九年,于2002年7月15日刑滿釋放。
然而,刑罰執行完畢后,田永明仍不思悔改,伺機再次報復趙某某。2002年11月13日20時許,田永明帶著一把殺豬刀和一把匕首闖入趙某某家。
田永明后來供述稱,因大嫂趙某某誣陷其強奸她,導致他被判刑,減刑釋放后心里不服氣,想找趙某某把事情說清楚。
趙某某被嚇得只穿著內衣內褲就開門往外跑并喊救命,田永明一邊追攆一邊謾罵。趙某某跑到大門口遇到了紅巖村副組長劉銘富,便向其求救。“劉銘富見田永明拿著刀追自己,就抱住田永明,田永明讓劉銘富放開,劉銘富說不放,接著聽到劉銘富說‘放了放了’。劉銘富才松開手,田永明就抓到我并按倒在地,用刀殺向我,我用雙手擋了幾下。”趙某某說。
對于作案細節,田永明辯稱,自己拿殺豬刀指著劉銘富,說不關他的事,讓其走開。突然,趙某某把劉銘富推向自己,劉銘富的胸口撞到他拿的刀上。
田永明供述,其母親聽見動靜后跑出來搶了刀并罵自己,又拿著刀跑回家去叫人,三哥田永洪等人將他拉開,趙某某見狀跑了。他對三哥和母親說,劉銘富被趙某某整了殺著兩刀,這回誰都救不了自己,他在逃跑途中將殺豬刀丟棄。
華寧縣公安局于案發當日對劉銘富被殺案立案偵查,同年11月15日將田永明列為網上在逃人員。
趙某某說,后面聽說劉銘富當時上前阻攔田永明行兇時,遭田永明持刀殺害。她否認推過劉銘富,且劉銘富上前阻攔田永明的過程,前后不足一分鐘。
經查,趙某某的陳述和證人田永洪的證言證實原審被告人田永明持刀行兇時劉銘富系迎面抱住田永明,趙某某始終陳述其在慌亂間曾向劉銘富求救,未作過將劉銘富推向田永明的陳述,田永洪亦未證實趙某某將劉銘富推向田永明的情節。
2004年12月,死者劉銘富被云南省政府授予“云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
直至2022年2月24日,民警在長沙市長沙縣遠大二路與東四路交叉路口附近的長橋社區一出租房內,將田永明抓獲歸案。
判死緩后啟動重審,終判死刑
田永明落網后,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以田永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隨案移送的單刃匕首1把,予以沒收銷毀。田永明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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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受訪者供圖
據新華社此前報道,田永明上訴后,鑒于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加刑”原則,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6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因原判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量刑明顯不當,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8日決定對該案啟動再審。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2025)云刑監17號再審決定,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26年1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根據被害人劉銘富尸檢鑒定意見,兇器系從劉銘富右鎖骨處向下刺入身體,不符合兇器正面平行刺入對方身體的部位及角度,身高1.63米的田永明手持近50厘米長的刀具,與身高僅1.52米的劉銘富所形成的身高差,完全可以形成對處在較低位置的劉銘富自鎖骨處向下刺入的刺創;從捅刺的力度和深度看,兩處銳器創深至胸腔,致右鎖骨下動脈大部斷裂,明顯系主動捅刺且力度較大所致;從兩個創口的位置看,均在右鎖骨處且相距很近,符合在同一部位連續捅刺的情形;田永明所提劉銘富是趙某某推上來被其刺到,劉銘富的死是他和趙某某共同造成的辯解理由與趙某某陳述和田永洪證言以及尸檢鑒定意見不符。
此外,田永明母親王玉珍的證言證實,案發當晚田永明并沒有喝酒,田永明所提其喝酒過量后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辯解以及辯護人所提田永明對劉銘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趙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辯護意見,法院均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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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明被押解回玉溪市華寧縣 圖據華寧警方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田永明置國家法律、社會倫理、家庭親情于不顧,因強奸大嫂趙某某惡行敗露后持刀報復趙某某,被判處刑罰后仍不思悔改,刑滿釋放后四個月即再次持刀報復趙某某,在追攆趙某某途中不顧見義勇為者劉銘富的勸阻,持刀連續捅刺劉銘富要害部位,后又追攆趙某某并持續捅刺趙某某頭面部、腹部等處數刀,在其家人阻止下才停止加害,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田永明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罪行極其嚴重。田永明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田永明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及被害人家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認為原判定性準確,但量刑畸輕,應判處田永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應予糾正。
2月3日晚間,劉銘富之子劉亮剛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得知田永明被判處死刑的消息,自己當場淚流滿面,二十余年的等待終于有了結果,這些年積攢的辛酸苦楚也在這一刻釋懷。他說,接下來會繼續等待,直至兇手被執行死刑,屆時會帶著判決書到父親墳前焚燒,以此告慰其在天之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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