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貸款買車,卻稀里糊涂簽了融資租賃合同,車沒到手先背上高額債務,想退租還得再付高額違約金。近期,多位消費者向媒體反映,自己在購車過程中遭遇“以租代貸”套路,原本的購車貸款竟變成了融資租賃,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情經過
據央視新聞報道,廣東的麻先生2024年與女友購買一輛二手汽車,原價8.8萬元。當時和門店談好首付7500元,貸款80500元,4年內還清,口頭承諾提前還貸需支付3%違約金。交易雙方談好后,麻先生沒仔細看合同就簽字了。按照等額本息還款,他每月需還2468元,48期,實際年化利率超20%,幾乎是正規銀行車貸利率的4至5倍。還款十多期后,今年1月麻先生打算賣車,才發現簽的是“車輛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賣車需連本帶息一次性還清。他認為被租賃公司和銷售門店聯合欺詐,提前還款不僅要付全額利息,退租還得再付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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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宋先生在4S店購車時,銷售人員稱是貸款,他在手機屏幕查看電子合同沒注意是“融資租賃合同”,第二天收到短信提醒才發現。該租賃合同違約金高,還款5年才能提前結清,十分不劃算。
去年5月,許先生在4S店買車時與銷售人員約定好了首付款比例,但交完首付才發現自己的貸款合同成了“融資租賃合同”,隨后他將4S店訴至法院,去年年底法院判決許先生勝訴,他順利拿回了首付款。
資深人士解讀“以租代貸”套路
有記者搜索投訴平臺發現,類似上述三位車主的投訴眾多,主要爭議是4S店銷售前口頭承諾辦銀行貸款,實際是“租賃合同”,當事人大多因未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匆忙簽字,從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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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資深行業人士稱,融資租賃合同是常見租賃模式,多用于大宗商品交易,與銀行貸款不同,在汽車消費領域并不常見,大多數消費者沒有此類需求。在大量車企推出免息甚至貼息貸款的情況下,若4S店未事先明確告知年化利率、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關鍵信息,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甚至構成誤導。同時,消費者因字小、時間緊迫不仔細看合同就簽字,會極大傷害自身利益,由于前期溝通多為口頭承諾,消費者極難證實,所以簽合同時務必仔細閱讀條款。
那么問題來了,就消費者遇到“購車貸款合同”變“融資租賃合同”的問題,應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律馳駕道觀點
“貸款”變“租賃”背后的法律迷局與維權路徑
在本事件中,表面上是合同簽署時的信息不對等,實則牽扯出汽車銷售、金融租賃、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多個法律與商業環節的深層矛盾。此類糾紛往往圍繞以下幾個核心爭議焦點展開:消費者是否在知情同意的情況下簽署合同、融資租賃與貸款的法律性質與后果差異、合同中違約金等條款的合理性、銷售方是否存在誤導甚至欺詐行為。本文將圍繞這些焦點逐一剖析,厘清法律關系,并為消費者指明維權方向。
一、消費者知情權是否被充分保障?
銷售方是否履行了對合同性質(融資租賃而非貸款)及關鍵條款(利率、違約金、還款方式等)的明確告知義務?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在本案中,銷售人員口頭承諾為“貸款”,而實際合同為“融資租賃”,且未在簽署前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合同性質及高額違約金等不利條款,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尤其是電子合同在手機上匆匆劃過、紙質合同字小條款密,更凸顯告知方式的缺陷。消費者若能證明銷售方存在故意隱瞞或誤導,可主張合同存在欺詐或重大誤解,請求撤銷合同。
二、融資租賃合同與貸款合同的法律性質差異?
消費者簽署的“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與普通車輛貸款合同在權利義務上有什么本質區別?
融資租賃是一種“以租代購”模式,車輛所有權在租賃期內屬于租賃公司,消費者僅享有使用權,直至付清全部租金后方可取得所有權。而貸款購車是消費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車,車輛所有權從一開始就歸消費者。本案中,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融資租賃合同,導致車輛處置權受限(如賣車需一次性結清全部租金),且實際年化利率遠高于普通車貸。這種法律結構的根本差異,直接影響消費者的財產權利與融資成本,若未獲明確告知,極易引發爭議。
三、高額違約金與利率是否合理?
合同中約定的高額提前還款違約金、實際年化利率超過20%等條款是否合法有效?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違約金過高且明顯超出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本案中,消費者提前還款需支付全額利息甚至高額違約金,實際年化利率遠超一般銀行貸款水平,可能構成“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如許先生案)常會審查條款是否合理、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若條款被認定為不合理加重消費者責任,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可調整。
四、銷售方是否構成誤導或欺詐?
4S店與租賃公司是否存在協同行為,故意以“貸款”名義誘使消費者簽署融資租賃合同?
若銷售方明知合同性質為融資租賃,卻以“辦理銀行貸款”等話術進行推介,且未在合同中如實反映口頭承諾的內容,可能構成虛假宣傳甚至欺詐。消費者應注意收集證據,如銷售溝通記錄、宣傳資料、合同文本等,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許先生訴4S店勝訴的案例表明,法院在查實銷售方未盡告知義務、誤導消費者的情況下,通常會支持消費者解除合同、返還款項的訴求。
五、消費者應如何防范與維權?
面對此類套路,消費者在簽約前后可采取哪些法律與實務措施?
簽約前:務必仔細閱讀合同全文,尤其是合同名稱、當事人信息、金額、利率、違約金、解除條款等;對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要求寫入合同或保留錄音、聊天記錄等證據。
簽約后:若發現合同與實際約定不符,應及時與銷售方溝通,并保留書面交涉記錄;協商不成可向12315、銀保監會等投訴,或尋求法律援助。
訴訟途徑:如合同存在欺詐、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合同、返還已付款項并賠償損失。
“貸款買車”變“融資租賃”并非孤例,而是當前汽車銷售金融化過程中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典型現象。消費者在追求便捷購車的同時,也應提升合同意識與金融常識,警惕“低首付、快審批”背后的法律陷阱。監管部門則應加強對汽車金融廣告與合同的審查,明確銷售方的告知義務,從源頭上遏制此類誤導性銷售行為,營造公平透明的汽車消費金融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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