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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渡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任免名單
(2026年2月6日彌渡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彌渡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
任命蘇淮為彌渡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
任命陳樹蘋為彌渡縣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任命羅映兵為彌渡縣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委員;
任命何金鵬為彌渡縣人民代表大會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與環(huán)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
任命奎榮斌為彌渡縣人民代表大會法制與監(jiān)察司法委員會委員;
免去白國民的彌渡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職務。
彌渡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決定免職名單
(2026年2月6日彌渡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彌渡縣人民政府縣長馬志翔提請:
決定免去李聰的彌渡縣教育體育局局長職務。
彌渡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任免名單
(2026年2月6日彌渡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彌渡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馬亦婷提請:
任命吳小江為彌渡縣監(jiān)察委員會委員;
免去奎榮斌的彌渡縣監(jiān)察委員會委員職務。
彌渡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任免名單
(2026年2月6日彌渡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彌渡縣人民法院院長劉燦輝提請:
任命張鶇霞為彌渡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任命李碧濤為彌渡縣人民法院寅街人民法庭庭長;
任命劉紅娟為彌渡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
免去張鶇霞的彌渡縣人民法院寅街人民法庭庭長職務。
彌渡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任職名單
(2026年2月6日彌渡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彌渡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
任命楊雪艷為彌渡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
彌渡縣人大常委會
關于楊雪艷同志為彌渡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的決定
(2026年2月6日彌渡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彌渡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guī)定,經(jīng)2026年2月6日彌渡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
楊雪艷為彌渡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并報大理州人民檢察院和大理州人大常委會備案。
來源:彌渡人大
編輯:向紅玉
值周:黑浩川 胡亞玲
主編:李勝
生態(tài)環(huán)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還可以報經(jīng)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yè)污染事故或者漁業(yè)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yè)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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