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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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信息
(2021)蘇05民終10300號民事判決
董某訴朱某等婚約財產糾紛案
2、裁判要點
涉彩禮返還糾紛中,不論是已辦理結婚登記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在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共同生活時間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短,登記結婚后仍在籌備婚禮過程中,雙方對于后續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劃,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不宜認定為已經共同生活。但是,考慮到辦理結婚登記以及短暫同居經歷對女方的影響、雙方存在共同消費、彩禮數額過高等因素,判決酌情返還大部分彩禮,能夠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3、法院認定
二審法院認為:董某與朱某3于2020年9月8日登記結婚,于2020年11月25日協議離婚,雙方因相互之間的經濟往來產生糾紛。根據雙方訴辯意見,本案二審主要爭議焦點在于:一、2020年9月30日董某轉賬朱某3的兩筆合計106萬元款項的性質是否為彩禮。二、董某與朱某3結婚后有無共同生活的情況。三、如果上述106萬元屬于彩禮,董某是否有權主張朱某3返還彩禮,應當如何返還。四、朱某3的父母是否應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
對于爭議焦點一,董某認為根據銀行的轉賬電子回單,其轉賬的106萬元中,80萬元備注為彩禮,26萬元備注為五金,符合一般人對彩禮的認知,應當屬于彩禮。朱某3認為訴爭106萬元不屬于彩禮,彩禮是為了締結婚姻目的而贈送的錢物,訴爭款項是在雙方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近一個月后才給付,不符合彩禮性質,至于該106萬元是何性質由法院依法認定。
對此,本院認為,彩禮是指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一方依據習俗向另一方給付的錢物,一般多為男方向女方給付。董某與朱某3雖已于2020年9月8日辦理結婚登記,但從雙方后續拍攝婚紗照、舉辦婚宴的情況看,雙方仍在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儀式的過程中,在此期間董某支付給朱某3合計106萬元,款項性質備注為彩禮及五金,符合婚禮習俗中對于彩禮的定義。朱某3雖不予認可,但也未說明106萬元轉賬有其他用途。一審法院認定該106萬元為彩禮并無不當。
對于爭議焦點二,董某認為根據朱某3一審時梳理的雙方往來的時間線,雙方只能說是偶然地、短暫地待在一起,尚未形成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長期穩定狀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共同生活的概念。朱某3認為雙方領取結婚證以后,已經共同出游、共同居住,屬于共同生活,結婚并不意味著一定要生活在同一城市,也并不能因為兩人未購房即認為沒有共同住所。
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我國關于婚姻家庭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應指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形成持續、穩定的家庭共同體,在經濟上互相扶養、生活上互相照顧、精神上互相撫慰,為了共同的生活和發展進行各種活動,并且雙方相互行使夫妻間的權利義務。本案中,董某與朱某3婚姻關系僅存續不到三個月,期間雙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仍在籌備婚禮過程中,雙方對于后續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劃。雙方雖有短暫同居經歷,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不能認定為已經共同生活。
對于爭議焦點三,董某認為雖然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并未共同生活,現雙方已經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董某主張返還彩禮法院應予支持,朱某3一審中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將材料用于雙方共同生活,106萬元彩禮應當全部返還,一審法院酌情認定沒有依據。朱某3認為即使訴爭106萬元屬于彩禮,該款項已經在共同生活中開支,且給付彩禮并未導致董某家庭生活困難,朱某3不應返還。且雙方的離婚協議書是對雙方權利義務的一攬子解決方案,應該視為雙方對包括彩禮在內的事項作了約定,朱某3不需要返還彩禮;如果離婚后朱某3還要返還巨額彩禮,朱某3未必會同意離婚。
對此,本院認為,引起本案糾紛的法律事實產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本案處理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董某與朱某3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雙方目前已經協議離婚,董某主張朱某3返還彩禮,應予支持。鑒于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且董某支付彩禮后雙方有共同籌備婚禮儀式、共同旅游、親友相互往來等共同開銷的情況,一審法院綜合上述情況,酌情認定適當返還彩禮80萬元在合理范圍內,并無不當。雙方離婚時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并未對彩禮問題作出約定,朱某3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董某明確表示放棄彩禮返還,現認為離婚時已經對彩禮問題一攬子解決缺乏依據。
對于爭議焦點四,董某認為根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朱某3已經將100萬元彩禮轉交給其父母,其父母作為實際接收人也應對彩禮的返還承擔責任。朱某3認為其并未將任何款項支付給其父母,相反父母因朱某3這段婚姻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對此,本院認為,董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朱某3的信息顯示其有將彩禮、五金轉給父母的想法,但該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朱某3已經實際將彩禮轉給父母,且朱某3收取彩禮后如何處理并不導致彩禮返還責任的轉移。董某要求朱某3的父母即朱某1、朱某2共同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依據不足,一審法院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此外,朱某3認為其因婚姻問題導致嚴重抑郁,上訴時主張董某支付精神損失10萬元,董某對此不予認可,也不同意在二審中與朱某3就該問題進行調解。鑒于朱某3一審時未就該主張提起反訴,該主張不屬于二審理涉范圍,本院不予處理。
綜上,上訴人董某、朱某3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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