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成功代理了一起因網絡婚介平臺談婚引發的財產糾紛案件。該案經過法院判決認定,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一方為增進感情,從而自愿贈與的財產,不屬于應予返還的情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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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2024年12月,原告石貴某通過網絡婚介平臺與被告何小某相識,雙方逐漸建立感情并發展為戀愛關系,隨后開始同居生活。2025年6月至7月初,雙方關系破裂并解除同居關系。同居期間,石貴某通過微信多次向何小某轉賬,并為其購買黃金首飾,累計金額數萬元。關系結束后,石貴某訴至法院,要求何小某返還包括所謂“投資款”“彩禮”“醫療費”及金項鏈折價在內的各項資金共計73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及法律服務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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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的應訴材料后,何小某來到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并且找到法律出版社《贏在二審與再審》的作者張紹明及王小紅律師,希望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為其代理該案。貴遵律師接受委托后,判定該案系贈與法律關系,并且提出了“戀愛同居期間一方自愿為增進感情所贈與的財產,在雙方關系結束后可以依法不予以還”的抗辯主張,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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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交往過程中,原告轉賬給被告的款項及購買黃金的行為,均屬于為維系和增進感情而作出的自愿贈與。其中,原告主張的“彩禮”20000元,根據聊天記錄反映實為給予被告孩子的費用,屬于一般贈與;5000元醫療費亦為雙方協商一致的支出,不具備返還條件;黃金首飾系戀愛期間為表達感情自愿購買,同樣屬于贈與性質。
對于原告主張的34000元“投資款”,法院根據雙方聊天內容及原告起訴狀的表述,認定該款項實為原告自行決定投入的投資款,并未交付被告,雙方之間不形成返還的法律關系。為此,法院采納被告的抗辯意見,認定原告所主張的款項均屬于戀愛同居期間的贈與,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或應返還的情形,從而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王小紅 張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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