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參考歷史資料結合個人觀點進行撰寫,文末已標注相關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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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再現)
北宋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山東登州的一個村莊。
具體時間,是夜晚,夏天的夜晚。
就在這天的夜晚里,一處田舍里突然傳來一陣慘叫聲。
慘叫聲的主人,是本地農民韋大。
大半夜韋大正睡覺呢,卻被一陣細微的聲音吵醒,迷迷糊糊他睜開眼睛,竟然發現一個黑影向自己舉刀砍來,韋大幾乎是出于本能的抬手抵擋,刀光一閃,一根手指就已經被砍掉了。
黑影一擊未能斃命,舉刀又砍,在韋大的身上留下了十來處刀傷,黑影感覺韋大應該是死了,于是罷手退走。
但是,這個韋大還真是福大命大,受了這么重的傷,愣是沒死,除了斷掉的手指不能復原之外,余下的傷,幾天就養好了。
當然這頓襲擊不能白挨,韋大馬上就報官了,官府處理的也很快,幾天時間就鎖定了嫌疑人,誰呢?
有意思,是韋大的未婚妻,叫做阿云。
阿云,父親早亡,母親也病故了,近幾年她一直寄養在叔叔家里,她這個叔叔嫌棄她是個女孩,賺不到錢,也考不了科舉,養在家里白吃飯,于是就給阿云找了一門親事,把阿云許配給了同村的韋大。
阿云算不上人間絕色,可畢竟年輕,哪兒能相中已經四十出頭的韋大?何況根據史料記載,這個韋大長相不是一般的丑陋,阿云知道自己要嫁給這么一人,生不如死,索性起了殺心,要把韋大給殺死,只是她畢竟一介弱女子,能力有限,拼盡全力也只是砍掉韋大一根手指。
據此來說,這個案子非常的簡單,殺人未遂,阿云作為兇手,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也是供認不諱,當地知縣很快按照謀殺親夫的罪名,判處了阿云死刑。
本來殺人未遂,其實是不用死的,但問題是阿云和韋大是夫妻關系,殺人成了殺夫,這罪過就大了。
宋代的殺人案件,也是要逐級往上報的,但本案無可爭議,就是往上報,層層審核,也只是走個流程,可流程走到登州知州許遵的手里時,出現了一個小轉折。
按照《宋刑統》這部大宋的法律文獻來說,本朝女子在父母的喪期內是不可以嫁人的,阿云的叔叔等于是強行嫁走阿云,這說明這樁婚姻根本就不合法,不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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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統賦 首頁)
既然韋大和阿云并非夫妻,阿云又何來殺夫之說呢?
何況,阿云在本案中基本上是問啥說啥,自首傾向很大,非常配合辦案。
所以許遵認為,這是一樁普通的殺人案件,而且阿云較為配合,認罪態度良好,應該免除她的死刑。
許遵還拿出了強有力的背書,就在不久前,本朝神宗趙頊剛剛頒布了一條法令:
《皇宋十朝綱要》:詔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
您看,皇帝說了,謀殺傷人,如果有自首情節,是要減免罪過的。
許遵畢竟也只是一個小小知州,這案子不是他一個人能決定的,但他還是附上了自己的意見,把卷宗上呈到了大理寺,結果大理寺的官員對許遵的看法可以說是嗤之以鼻,為什么呢?
大理寺的官員認為,神宗頒布的法條,是臨時規定,是一個新的敕令,這種敕令的力度能和《宋刑統》相比嗎?《宋刑統》可是宋太祖制定的,號稱終宋之世,用之不改,《宋刑統》里就沒有自首減罪的規定,你小小許遵要免阿云的死,你就是和祖宗成法作對。
大理寺很快把許遵的意見駁回,但許遵官兒小,力量不小,堅決反對大理寺這樣的處理,他堅持為阿云陳情,結果兩方僵持不下,案子越鬧越大,很快就驚動了朝廷,皇帝也知道了。
神宗說還有這等奇案,那就開個會研究一下吧。
皇帝馬上就找來了一群大臣,這些大臣分成了兩派,一派以司馬光為首,他們認為,雖然阿云和韋大的婚約是無效的,但是阿云想要殺害韋大是不爭的事實,而且阿云手段殘忍,連砍數十刀,如果說這樣的罪行都能免死,以后本朝的法律還怎么服眾?社會風氣肯定就敗壞了。
而且司馬光對謀殺這個詞,有一套很獨特的哲學理解,他認為謀和殺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就像懷孕是一種狀態,不能分成懷和孕兩個階段,所以阿云既有殺人之謀,又有砍人之殺,那就是完整的謀殺,就該處死。
另外一派則以王安石為首,王安石就主張輕判,王安石說法律也應該與時俱進嘛,現在的皇帝神宗的法令那就應該比舊的法條級別高,而且這樁案子我們也要了解它的背景,阿云是一個弱女子,母親剛剛去世,無依無靠,在服喪期間還被強迫嫁給自己不喜歡的人,她的反抗的確是過激了,可她也情有可原啊。
神宗最后支持了王安石這一派,免除了阿云的死刑,改判徒刑,就是有期徒刑三年。
其實這是意料之中,因為神宗和王安石當時本來就是可靠的政治盟友。
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這樁案子中的爭議,第一,阿云究竟算不算殺夫呢?
如果算,那么她的罪過就極重,因為在古代殺人和殺夫是不一樣的,殺夫等于是觸犯了十惡中的不睦之罪,俗話說十惡不赦,您想想這多大的罪過。
司馬光說整個村子的人都已經把阿云和韋大當做了夫妻,那么他們在禮法上就是夫妻,但王安石說那不行,你推崇的《宋刑統》也規定了,服喪期間婚約是無效的,既然無效,那法律上他們就只是普通人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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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像)
爭議的第二個點,那就是謀和殺是否能夠分開?
司馬光說謀殺這個詞,本身就已經包含了計劃殺人和動手殺人這兩層意思,這兩層意思是分不開的,它們共同構成了這個罪名的全部內容,把司馬光的邏輯套到阿云案中,阿云心里想要殺韋大,這就是謀,她用刀砍韋大,這就是殺,那么按照宋代開國以來的法律,謀殺之罪是不允許任何減免的。
但是王安石很有意思,他把謀和殺給拆開了,他認為阿云犯的是兩個罪,一個是謀,就是她心懷殺害韋大的想法,一個是殺,就是她實施了殺害韋大的行為,這是兩個不同的罪過。
你司馬光認為神宗的敕令級別不夠,那我就和你掰扯《宋刑統》,《宋刑統》里說過:
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
如果一個人因為犯了甲罪,而在這個過程中導致又獲得了乙罪,那么犯人如果自首了,可以赦免他的甲罪,只處理他的乙罪。
套到阿云案,就是王安石把阿云的罪分成了謀和殺兩個罪,而阿云有自首情節,謀罪就可以赦免,而只論她的殺罪,何況她還是殺人未遂,所以當然可以免死。
這兩個爭議的后邊,其實還藏著一個更深層次的爭論,那就是到底是聽祖宗的成法,還是聽新皇帝頒布的命令。
《宋刑統》代表的是祖宗之法,而敕令是神宗的意志,北宋發展到神宗時期,社會巨變,一百多年前的法律已經難以應對新的問題,皇帝必須要通過不斷發布新敕令的方式來打補丁,但敕令的頻繁使用,就必然會沖擊保守派眼中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表面上這是在爭論阿云的生死,實際上這是一直在主張改革的王安石一派和一直在主張保守的司馬光一派在爭論到底該不該變法。
王安石一直在試圖把宋朝過去的各種法條來一個翻天覆地的修改,要執行新法,什么是新法?就像皇帝新頒布的敕令一樣,這就是新法。
而司馬光一直拿太祖,拿祖宗成法說事兒,其實就是在維護現有的規章制度,不允許新法的推行。
司馬光指責王安石棄百代之常典,王安石反唇相譏,說司馬光不體民間疾苦,那在阿云的這個事情上,如果阿云被處死,那就是保守派的成功,如果阿云免死,那就是改革派的成功。
那我們知道,神宗支持王安石變法,既然皇帝支持王安石變法,那必然也會支持王安石對這樁案件的意見,所以阿云才能逃過一死。
三年徒刑之后,阿云回到鄉間,這一回,她可以自由自主的選擇自己的人生,她找到了心愛之人,結婚生子,過上了普通人的生活。
如果故事到此結束,這似乎是一個美滿的結局。
但是,歷史給所有人都開了玩笑。
十六年之后,元豐八年,宋神宗駕崩,宋哲宗即位,哲宗歲數很小,由太皇太后高氏垂簾聽政,神宗活著的時候,高氏就不贊成變法,現在高氏垂簾了,她馬上重用司馬光,積極打擊變法改革派,王安石變法的成果在這一時期基本上被破壞殆盡,而作為保守派,司馬光重開事業第二春,被召回朝廷,還拜相了。
重回朝堂之后,司馬光做了一件讓所有人都意料不到的事情,他把早已經服刑結案的阿云重新逮捕,押送到了刑場,以謀殺的罪名處死了。
為了報當年王安石的一箭之仇,司馬光等了將近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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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像)
這個結局,其實不一定是真的,作者也請教過宋史方面的老師,也查閱了相關史料,沒有找到有關司馬光處死阿云的記載,但是偏偏很多文章,論文,甚至是專家學者的書籍里都是這么寫的,不知道是怎么考證出來的,只能說還有待商榷。
當年,司馬光對于阿云案,曾向皇帝上疏,內容如下:
況阿云嫌夫詀陋,親執腰刀,就田野中,因其睡寐,斫近十刀,斷其一指,初不陳首,直至官司執錄將行拷捶,勢不獲已,方可招承。情理如此,有何可憫?朝廷貸命編管,已是寬恩,而遵更稽留不斷,為之伸理,欲令天下今后有似此之類,并作減二等斷遣,竊恐不足勸善,而無以懲惡,開巧偽之路,長賊殺之源,奸邪得志,良民受弊,非法之善者也。
司馬光說阿云是“情理如此,有何可憫?”,他從頭到尾都認為如果免除阿云的死刑,會給大宋天下帶來巨大的負面后果,他也一直都認為,無論是因為什么原因殺人,都是不值得可憐的。
司馬光從來沒有可憐過阿云,但堂堂士大夫,恐怕也干不出如此小人行徑的報復之事,吧?
更有意思的是,北宋君臣們不知道在此案之后,歷史已經走上了一個新的節點,畢竟在哲宗之后,沒有他人,只剩下欽徽二帝了...
參考資料:
《宋刑統》
《宋史》卷二百一
沈茗遙.“登州阿云案”與北宋法律運行.西南法學,2021
江眺.宋神宗時期律敕關系考——基于對登州“阿云案”的思考.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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