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48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268-272號)。據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本批指導性案例旨在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實踐中的爭議問題,明確類案裁判規則,統一法律適用,促進提升相關案件辦理質效,并發揮司法裁判的警示、教育、引領功能,促進全民守法,有效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據介紹,截至2026年2月12日,案例庫收錄案例超過5300件,其中,交通肇事刑事案例30余件、危險駕駛刑事案例60余件,不僅為相關案件辦理提供了權威參考,也為社會公眾理解、掌握交通行為規范提供了鮮活素材。為進一步強化審判指導,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構建良好交通秩序,在有關部門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疑難復雜爭議問題,針對性遴選發布了本批指導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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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后,一輛受損的汽車在路上行駛 資料圖 據圖蟲創意
據了解,本批指導性案例包括1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交通肇事案、3件危險駕駛案,主要明確了以下裁判規則。
第一,明確毒駕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規則。吸毒系違法、自陷行為。吸毒后駕駛機動車,主觀惡性比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更大,危險性也更大,應當從嚴懲處。但是對毒駕的定罪量刑,在實踐中仍然面臨一些問題與爭議。例如,對于毒駕肇事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為,何時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何時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較難把握;對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的毒駕案件,應當如何把握死刑適用標準,也需要強化規則指引。對此,指導性案例268號《嚴某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明確,行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后會產生幻覺、昏迷等嚴重不良反應,駕車上路會有發生交通事故的現實危險,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駕車高速行駛,連續沖撞其他車輛或者行人,表明其對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態,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吸毒系違法、自陷行為,吸毒駕車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依法適用死刑。該案例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毒駕“馬路殺手”、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出行安全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態度,教育、警示公眾要潔身自好、遠離毒品,敬畏生命、自覺守法。
第二,明確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事故責任的實質認定規則。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對事故是否應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往往是區分罪與非罪、罪重罪輕的關鍵。實踐中,存在片面依賴交通事故認定書,甚至直接將認定書所認定的事故責任等同于刑法意義上事故責任的問題。對此,指導性案例269號《劉某江交通肇事宣告無罪案》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以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其他相關證據,審查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以及相關原因的作用大小,按照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具體認定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當事人的逃逸行為對引發事故或者擴大事故沒有原因力的,不作為認定刑法意義上事故責任的依據。
第三,明確醉酒駕駛案件中公安機關提取血液樣本行為的性質認定規則。公安機關查處醉駕過程中,在刑事立案前提取嫌疑人血液樣本的行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還是刑事偵查行為,實踐中存在爭議。有的醉駕嫌疑人以該行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提取行為程序違法,以此達到在刑事訴訟中排除血檢鑒定意見,進而脫罪的目的。針對上述問題,指導性案例270號《成某明危險駕駛案》明確,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機關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實施的提取血液樣本行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還是刑事偵查行為,應當綜合考慮行為目的、血液樣本用途、法律程序進展等因素進行認定;公安機關根據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等認為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為收集固定證據,在刑事立案前提取其血液樣本的行為系刑事偵查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四,明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情形下駕駛人的刑事責任認定規則。在輔助駕駛技術應用日益廣泛的背景下,有的駕駛人在激活輔助駕駛系統后不再專注駕駛,而是玩手機、睡覺等,有的駕駛人甚至購買、使用“智駕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統安全監測,長時間“脫手”駕駛,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指導性案例271號《王某群危險駕駛案》明確,車載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車載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行為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裝的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即使其不在主駕駛位實際操控機動車,仍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明確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共犯的成立范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有成立共同犯罪的空間。但是,需要審慎把握危險駕駛共犯的成立范圍,既要避免不當擴大打擊面,也要避免放縱犯罪,做到不枉不縱。指導性案例272號《艾某等危險駕駛案》是一起行為人“做局”誘騙他人醉駕的案件,其裁判要點明確,采取欺騙、慫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實施醉酒危險駕駛犯罪,情節惡劣的,依法以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論處;僅以“不會被查處”“喝得不多”“查不出來”等言語對醉酒危險駕駛者進行鼓勵,情節一般的,可不作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論處。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許媛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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