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48批指導性案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
其中包括“艾某等危險駕駛案”。
2023年6月,另案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在取保候審期間,李某為獲得從寬處理,產生揭發他人犯罪、謀取立功表現之念。8月中旬,李某委托被告人聶某環“做局”誘使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為其“制造”立功表現機會,承諾支付聶某環報酬人民幣2萬元(幣種下同)。聶某環又委托被告人方某程物色人選,后選定被告人艾某作為醉駕被揭發對象。
此后,聶某環、方某程、李某及其女友梁某雨經分別商議,確定由方某程、梁某雨、聶某環的女友鄺某(案發時系未成年人,不起訴)等人陪同艾某飲酒,并教唆艾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駕,再由李某揭發的分工方案。李某預付聶某環3000元報酬。
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聶某環安排被告人方某程邀請被告人艾某到重慶市梁平區云龍鎮聚餐,并提供汽車讓方某程借給艾某駕駛,安排鄺某陪酒,另案被告人李某安排被告人梁某雨假扮鄺某表姐一同陪酒。當日下午,艾某駕駛汽車搭載方某程、梁某雨與鄺某等人碰面后,在云龍鎮某飯店吃飯,席間眾人均飲酒。梁某雨、鄺某分別通過微信將艾某飲酒的情況告知李某、聶某環,李某叮囑要讓艾某喝白酒,以達到醉酒標準。梁某雨以請代駕人員為由,騙艾某放心大量飲酒。
艾某流露出當晚想在當地住宿之意,鄺某為促成艾某酒后駕車,騙稱朋友已在梁平南站的酒吧安排包房,邀請艾某等人一同前往。為確保艾某酒后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聶某環假裝偶遇出現在飯店門口,在艾某表示不敢酒后駕車時,教唆艾某駕車跟隨其乘坐的汽車,經G42滬蓉高速公路回梁平城區,謊稱若發現前方有警察檢查,其會提前通知艾某。
后艾某駕駛汽車搭載方某程、梁某雨、鄺某等人跟隨聶某環乘坐的汽車,從云龍收費站進入G42滬蓉高速公路往梁平方向行駛。聶某環將艾某在高速公路駕車的信息告知李某,李某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向公安機關揭發艾某醉駕行為。
當日22時44分,艾某在梁平收費站出口被警察查獲。經鑒定,艾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29.2毫克/100毫升,屬醉酒。
2023年8月底、9月初,另案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聶某環支付1萬元報酬,并委托律師到公安機關調取其揭發材料,提供給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作為其有立功表現的證據。
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認定李某有立功表現,對其從輕處罰,于2023年9月13日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2023年10月,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在偵辦艾某涉嫌危險駕駛案過程中,發現被告人艾某系被被告人聶某環、方某程、梁某雨及鄺某“做局”而醉酒駕駛的事實。同年11月至12月,梁某雨等四人陸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啟動再審撤銷原判,以詐騙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與危險駕駛罪判處的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予以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2024)渝0155刑初4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艾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被告人聶某環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三、被告人方某程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四、被告人梁某雨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人艾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對此并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教唆他人醉酒危險駕駛行為的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司法實踐中,與醉駕者存在共同意思聯絡的情形多樣,是否以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論處,應當結合行為人對促成醉駕行為所起作用、與醉駕者的關系、醉駕后果、刑事處罰必要性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對于采取欺騙、慫恿等方法教唆、強令他人醉駕,情節惡劣的,應依法作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論處;對于僅以“不會被查處”、“喝得不多”、“查不出來”等言語對醉駕者進行鼓勵,情節一般的,可不作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論處。
本案中,被告人聶某環、方某程、梁某雨為了替另案被告人李某“制造”立功表現機會,反復唆使本無犯罪意圖的被告人艾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對三被告人應當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共犯論處,且相較于艾某,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更大,應當承擔更重責任,故對聶某環、方某程、梁某雨依法判處實刑,對艾某依法宣告緩刑。
此外,關于另案被告人李某行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60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李某為獲得從寬處理,支付報酬,指使被告人聶某環、梁某雨教唆被告人艾某實施犯罪并檢舉揭發,不構成立功。李某不僅提起犯意,還在聶某環、梁某雨等人“做局”教唆艾某危險駕駛過程中,與二人保持密切聯系、遙控指揮,其亦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且根據其犯罪情節應依法從嚴懲處。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編輯/倪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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