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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為理財
境外平臺號稱有操盤手幫忙“炒外匯”
不用操心,輕松獲取收益?
一旦發生虧損,責任由誰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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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從朋友王先生處得知某境外公司的外匯交易平臺,產生了投資想法。2019年9月,張先生向王先生合計轉賬9萬元作為外匯交易投資款,并提供了身份證、銀行卡照片等資料。王先生收到款項后為張先生注冊郵箱、開立賬號、轉賬入金,郵箱也陸續收到平臺賬戶注冊及交易信息,顯示多名“操盤手”在多個服務器為張先生進行“綜合貨幣兌”“黃金兌美元”“美元直盤”等操作。投資期間,王先生還向張先生發送過某公司的宣傳材料:“某公司是東南亞一家老牌的券商……2013年成立子公司專門開展外匯業務,同年11月進入中國市場,幾年間,擁有超過40萬的投資會員,并且無一虧損……為什么要做托管外匯?因為它簡單,不用自己操心,不用每天盯著電腦手機,每個月就有百分之五至十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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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數月后,該公司網址無法訪問,張先生要求王先生立即將全部投資款提出,但未能實現。雙方多次溝通無果,張先生遂將王先生訴至虹口區人民法院,要求王先生返還外匯交易投資款并賠償利息損失。
案件審理中,張先生提交的多份公開生效裁判文書均認定,未經國家批準的某公司平臺以提供外匯交易為由,通過設立會員“盈利分享”分級獎勵機制,以拉人頭傳銷方式吸引會員加盟,實質從事非法傳銷活動。多名宣傳該平臺、并發展他人注冊成為下級會員的被告人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刑罰。
王先生辯稱:
雙方不存在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因張先生詢問有無好的投資渠道,自己僅將投資外匯交易及某公司的情況告訴了張先生,張先生由于沒有時間和操作不熟練讓其幫忙注冊開戶和入金。張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外匯投資風險應具有基本認識和判斷,理應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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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向張先生推介某公司外匯投資平臺,后張先生將資金交付王先生委托對方在該平臺進行投資,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成立事實上的委托理財合同法律關系。關于該合同效力,某公司平臺未經國家批準,且以提供外匯交易為由,通過設立會員“盈利分享”分級獎勵機制,以拉人頭傳銷方式吸引會員加盟,從事非法傳銷活動,故雙方之間的民間委托理財合同因所約定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合同無效后,張先生的財產損失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各自承擔的比例。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有嚴格要求,交易行為應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張先生與王先生均應知曉。王先生向張先生介紹某公司平臺,在微信聊天記錄中也確有推介宣傳行為,具有過錯。張先生明知某公司平臺為“境外平臺”,仍然罔顧國家外匯監管要求委托王先生投入資金,亦具有過錯。故綜合案件事實,酌定張先生、王先生雙方按照70%和30%的比例分擔張先生的投資本金損失。
綜上,虹口區人民法院判決王先生賠償張先生損失2萬余元,駁回張先生的其余訴訟請求。該案判決后,張先生不服提起上訴,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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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深入推進,境內居民境外投資需求持續增長,但外匯領域監管紅線與投資陷阱往往被“高收益”承諾所掩蓋。本案中,投資者因委托他人違規參與境外外匯交易導致損失,既暴露了部分投資者對金融監管規則的忽視,也凸顯了非法投資理財平臺的隱蔽性危害。理財途徑千萬條,惟有合規交易、識別風險、理性投資,方能守住財產安全底線。
? 一、合規交易:認清規則邊界
外匯交易并非“法外之地”,我國對境內個人境外投資設有明確制度紅線。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境外有價證券交易等活動,必須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并按規定履行登記備案手續,任何未經批準的境外外匯交易平臺、委托個人代理的跨境投資行為,均屬于違規操作,不受法律法規保護。合規是投資的前提,選擇銀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等官方境外投資渠道,才能為財產安全筑牢防線。
?二、識別風險:強化主體責任
民間委托理財是指委托人將其資產委托給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由受托人將委托資產投資于證券、期貨等金融交易市場或通過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的行為。在受托人資產管理行為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常由委托人自擔投資風險,受托人僅就過錯范圍擔責。但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若民間委托理財事項本身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將被認定為無效。在民間委托理財關系中,無論是投資人還是受托人,都應強化主體責任,確保投資渠道合法合規。
?三、理性投資:保持清醒頭腦
“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非法境外投資理財平臺往往利用部分投資者博取高額回報心理,再通過虛構數據、后臺操控、限制提現等手段侵占資金,事后往往難以及時止損和追損。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時需要摒棄僥幸心理和投機心態,切勿輕信任何宣稱“零風險、高回報”的外匯投資,應當清醒認識到境外投資不僅面臨市場波動風險,還涉及匯率變動、跨境監管差異等多重挑戰。理財路上沒有捷徑,唯有堅持安全理性,才能在追求收益的同時,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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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三、《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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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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