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土地被他人占了”這類土地糾紛時,為啥專業的律師總是建議當事人先去申請“行政裁決”,而不是直接跑到法院去打官司呢?
其實,直接起訴往往行不通,這背后的原因很簡單,就是這類糾紛的關鍵在于土地權屬不明確。
法院是講證據、講事實的地方,但它通常不會、也往往沒有能力直接判定土地到底是誰的,邊界又在哪里。這就像兩個人爭一個東西,法院得先知道這東西到底是誰的,才能判給誰。而這個“知道”的過程,就得靠主管的行政機關通過行政裁決程序來確認了。所以,行政裁決就像是解決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一把“鑰匙”,是必須要走的法定前置程序。
那行政裁決到底能解決啥問題呢?主要有三個:
一是確權。它會仔細審查歷史憑證、承包合同、測繪記錄等證據,就像偵探一樣,找出土地到底屬于誰的線索,然后給出一個權威的官方認定,讓土地有了明確的“身份”。
二是澄清事實。它會明確告訴大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不會因為時間長了就變成合法的。時間拖延只是表面現象,裁決的核心在于看占地方有沒有合法的權屬依據。
三是為訴訟鋪路。如果你對行政裁決結果不滿意,可以起訴做出裁決的行政機關,這就是行政訴訟;如果對方在權屬明確后還繼續霸占土地,那你就可以拿著生效的裁決結果,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土地或賠償損失。這時候,法院的判決就有了明確的依據,也就更容易執行了。
不過,在處理這類糾紛時,也有一些常見的誤區需要避免。比如,有人覺得找村委會調解一下就夠了,其實村委會并沒有最終確權的權力;還有人誤以為土地被占用時間太久就無法追索了,其實非法狀態是不會自然合法化的;更有人想跳過行政裁決直接起訴,這通常會被法院以“權屬未定”為由駁回或要求先行處理。
所以,行政裁決并不是多余的步驟,而是解開多年土地糾紛死結、有效推進問題解決的關鍵鑰匙。只有走對了路,才能更快地解決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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