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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2025年11月,王某(45歲,農民)在村口被陌生人誘騙,陌生人聲稱“出租實名電話卡,每張月租金200元,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王某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薄弱,輕信陌生人的謊言,出租本人實名電話卡3張,累計獲利600元。經查,該3張電話卡被上游犯罪團伙用于電信詐騙聯絡,累計撥打詐騙電話200余次,涉及被害人12名,涉案金額12.5萬元。2025年12月25日,王某在得知電話卡被用于違法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全部涉案經過,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辯護要點】趙飛全律師作為辯護人,結合本案事實及2026年幫信罪寬嚴相濟政策,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是王某系被他人誘騙涉案,文化程度低,對幫信罪的法律規定及行為后果認知不足,主觀上無幫助他人實施網絡犯罪的故意,其出租電話卡的行為系被誤導所致;二是王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三是王某自愿認罪認罰,全額退繳違法所得,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核查上游犯罪線索,有明顯的認罪悔罪表現;四是王某系初犯、偶犯,無違法犯罪前科,平時表現良好,涉案后主動反思自身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五是王某出租的電話卡未達到20張的“情節嚴重”涉卡標準,犯罪情節相對輕微。
【案件結果】2026年1月30日,當地人民法院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綜合考量王某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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