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情是這樣的
2025年3月15日,福建莆田的一個村道十字路口,發生了一件讓人心里堵得慌的事。

15歲的初中女生王某,騎電動車載著同學路過路口。
前方垂直方向,女子朱某騎自行車直行時,為避讓一輛白色轎車,自己的車速減慢了,平衡難以掌握,車頭一歪、重心不穩,自己摔了。
監控拍得明明白白:
兩車沒有接觸,距離(從視頻里目測)是1米多,方向是直角,朱某人先倒地,女生才后到。
兩位女生猶豫了一下,還是下車把摔倒的朱某扶了起來。
好心扶人,卻換來一紙訴狀。
朱某說是被女生所騎的電動車嚇倒的,索賠22萬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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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難以理解的是,交警出了事故認定,認為這是無接觸事故,判女生次要責任。
這事兒放誰身上,不心寒?
二、沒碰著,咋就成了交通事故?
法律確實承認"無接觸事故",但它不是“沒撞也能隨便定責”。前提只有一個:對方的行為必須對損害結果產生了直接、可歸責的影響,也就是要能證明,“你之所以摔,是因為他那樣做了”。
把本案的時間線按順序擺出來:
朱某自己避讓轎車 → 重心不穩 → 自己摔倒 → 女生到達 → 好意攙扶
那法律結論就很直接:
損害結果發生在前,行為發生在后,因果鏈條自然斷裂,既然因果關系不存在,就談不上讓女生承擔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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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女孩有違規,就該賠錢嗎?
交警認定書里寫的是:
女生(王某)未滿16周歲騎電動車、轉彎未讓直行,因此承擔次要責任。
但這里面有一個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問題:“存在交通違法” 并不是 “就一定要賠錢”
民事賠償責任的判斷邏輯,從來不是“你違規了沒有”,而是三步走:
1. 有沒有違法或不當行為
2. 對方有沒有損害結果
3. 你的違法行為,是否直接導致了這個損害結果
只有第3步成立,賠償責任才會成立。
法律從來不是“有違規就賠”,而是“違規導致損害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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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讓人無奈的,是花了一年來自證清白
說實話,22萬到底賠不賠,法院最后應該會基于證據和法律判清楚。
事故認定書只是法庭上的證據之一,不是最終判決書。法院完全有權力審查它、質疑它,甚至不采信它。
監控視頻清清楚楚地顯示:女子是為避讓白色轎車自己先摔倒的,女生的電動車當時還在約1米多外、直角方向駛來,根本沒接觸、她的驚嚇沒有外因,因果關系就斷了,法院很可能直接判決女孩們無責。
而讓人心累的是打官司前這個漫長過程,從2025年3月事發到現在2026年2月,快一年了,女孩們和家長要承受除了是經濟及時間,還要提前準備好監控視頻、找證人;反復跑法院、做筆錄、接受質詢,把自己的善意一遍遍解釋給別人聽。
兩個初中生,本該安心上學、玩耍,現在卻整天想著巨額賠償,而郁郁寡歡。
希望2月26日的庭審,能讓事實說話,讓這兩個孩子明白伸出援手是對的,法律和社會都會站在她們這邊。
否則,善意真的會越來越稀缺,大眾也會越來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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