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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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當事人收到民事二審判決后,因不服判決結果,陷入“二審終審就只能認栽”的誤區,要么盲目信訪、糾纏不休,要么放棄維權、白白承受損失。
其實,二審判決并非維權終點,當事人對二審生效判決不服,只要滿足“主體適格、事由合法、期限合規”三大前提,還可以申請再審。
一、主體適格是基礎
申請人必須是二審判決中列明的當事人,或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案外人,案外人需與判決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否則無權申請再審。
二、事由合法是核心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就應當再審,結合實務重點梳理6類高頻可申請情形:
1.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二審判決、裁定的
這里的“新證據”,是指二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或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二審中提交、經法院準許仍未提交的證據,并非重復提交二審已有的材料。
2. 二審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或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未經質證的
比如借貸糾紛中,二審僅憑虛假借條作出判決,或是關鍵轉賬憑證未經過質證就作為定案依據,均符合再審條件。
3. 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比如混淆法律條款、引用失效或未生效的法律規定,或是對法律條文理解偏差,導致判決結果不公,這是實務中最常見的再審事由之一。
4. 二審審判程序違法,影響案件公正審理
比如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或是未經傳票傳喚就缺席判決、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等,程序違法只要影響公正,就可申請再審。
5.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二審法院調查收集,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比如涉及銀行流水、房產登記等隱私證據,當事人無法自行獲取卻被法院拒絕調查,可據此申請再審。
6.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且有相關證據佐證的,一經查實,法院應當再審。
三、期限合規是底線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或是原判決主要證據偽造等特殊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周軍律師提醒,不服二審判決,不等于維權無望,但切忌盲目申請、沖動行事。先對照上述條件核實自身情況,確認符合再審事由、在法定時限內,再規范準備材料,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梳理思路,才能提高再審成功率,真正實現糾錯維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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