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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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執行實務中,經常會碰到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
這種情形下,訴訟費、保全費能否在執行款中優先扣除?
最高院在《季某、朱某華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生效文書確定訴訟費、保全費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已預付的,該費用應優先從執行款中扣除并退還債權人。
本案審查的重點是,能否在執行款中先行扣除訴訟費和保全費。
首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訴訟費用交納通知》第三條明確“對原告勝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人民法院應當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退還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擔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基于此,天津一中院在執行過程中將季某預付的案件訴訟費、保全費退還給季某。
其次,由于被執行人朱某華拒不交納訴訟費用,依據《訴訟費用交納通知》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天津一中院已于2024年6月20日就朱某華應交納訴訟費356648元、保全費5000元移送執行并予以立案。
再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該條規定旨在解決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如何確定主債務、利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之間清償順序的問題。就抵充順序而言,確定抵充順序的基本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按法定。季某與朱某華并未約定債務清償順序,因此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訴訟費用、保全費等系為實現債權人勝訴權益而支出的費用,屬于額外的支出,亦是必要費用,債務人應當優先清償這些費用。
本案中,季某預付的案件訴訟費、保全費已先行退還給季某,因訴訟費、保全費系實現債權費用的屬性,天津一中院在執行款中優先扣除訴訟費、保全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未損害季某的利益。
周軍律師提醒,強制執行中,訴訟費、保全費的優先扣除權是法定權利,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應清楚該兩項費用的優先性,及時提交相關憑證,避免因認知誤區錯失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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