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取決于是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018)最高法行申6603號
裁判要點
投訴舉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徑之一。對于投訴舉報事項能否申請行政復議,應當結合關于投訴舉報事項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綜合評判,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且該請求權的規范目的在于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相關行政機關對舉報投訴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糾正、查處的法定職責的,舉報投訴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明確規定,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取決于舉報人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660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武軍。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王武軍因訴被申請人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深圳市政府)投訴舉報行政復議決定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行終143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武軍申請再審稱:(一)王武軍在被舉報人處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舉報并要求查處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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