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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評論員畢舸,作者:畢舸,題圖來自:視覺中國
國人過春節,家庭中總繞不開兩件大事:一是長輩笑盈盈地給孩子派發壓歲錢,二是父母緊接著讓孩子如數上交這份“意外之財”。
這兩天,“媽媽讓孩子上交2萬元壓歲錢”的熱搜,第N次將這樁持續多年的家庭爭議推至公共討論的聚光燈下。
我向來對家庭類話題躋身熱搜榜持審慎態度,但此次“家長索要壓歲錢”的爭議,倒值得細細一議。
其堪稱中國社會轉型期代際財產觀念沖突的典型切片:表面是紅包歸屬的拉鋸戰,內里卻暗涌著權利邊界的叩問、代際關系的重構,乃至公民財產意識啟蒙的深層命題。
首先必須明確,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財產權,這是民法典確立的基本原則。
長輩給予未成年人壓歲錢的行為,在法律上構成贈與合同關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當長輩將壓歲錢交付給孩子,所有權自交付之時起轉移至未成年人名下。
父母代為接收的行為,性質上是臨時保管,而非所有權的轉移。
壓歲錢屬于未成年人個人財產,不是家庭共有財產,更不是父母的財產。
民事權利能力是不分“年齡大小的”。
民法典第十三條明確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這句話意味著,一個剛出生的嬰兒與一位百歲老人,在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上是完全平等的。
年齡大小、心智成熟程度,不影響權利享有的資格。
未成年人財產權的法律基礎,就建立在這個平等原則之上。
現實中存在的“壓歲錢”爭議,根源在于混淆了權利享有與權利行使這兩個不同層面的概念。
未成年人享有財產權,這是法律賦予的主體資格。
但行使這些權利,確實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
八周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
如此安排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防止他們因為心智不成熟而做出不利于自己的決定。
但保護不等于剝奪,代為行使可不是據為己有。
權利享有與權利行使的區別,是理解這個問題的關鍵。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這是未成年人財產權保護的核心條款。
它確立了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財產的唯一合法目的: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
將孩子的壓歲錢用于家庭日常開支,用于父母的個人消費,用于與孩子無關的社交應酬,都不符合這個法定條件。
即便是為了孩子將來考慮而進行投資理財,也應當在孩子的名下進行,保持財產的獨立性。
可是,許多父母始終認為,壓歲錢本質是禮尚往來的人情循環,父母付出紅包,孩子收進紅包,資金在家族與社會網絡中流動,最終所有權應歸于家庭共同體。
此類觀念根植于傳統的家庭財產共有制思想,將孩子視為家庭的附屬,其所得自然歸家庭支配。
社會學理論中,家庭常被視為一個情感與利益交融的共同體,個體權利意識在強情感紐帶前容易變得模糊。
法國社會學家皮埃爾·布迪厄曾指出,習慣是“被結構的結構”,家庭內部關于壓歲錢的處置方式,正是這樣一種深植于文化傳統的“習慣”,它常常無形中凌駕于正式的法律權利之上。
父母那句“我先幫你存起來”,往往成為權力關系最溫柔的體現,卻也可能是對孩子財產主體意識最初始的消解。
另一位同樣來自法國的社會學家涂爾干在研究道德教育時指出,個體從家庭走向社會的過程,需要完成從特殊主義到普遍主義的轉變。
在家庭內部,孩子可能被視為家庭的延續,但在法律面前,孩子是一個獨立的權利主體。
承認孩子的財產權,就是承認孩子作為獨立個體的法律地位。
財產權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是人格獨立與自由意志的延伸。
通過擁有并學習管理財產,孩子逐步建立起對“我的”事物的認知,理解邊界、責任與交換,這是個體社會化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財產權茲事體大,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在《政府論》中,將財產權與生命權、自由權并列為三大自然權利。
對未成年人財產權的尊重,本質是對其未來作為完整、負責的社會成員之培養。
如果在家庭這一最初的社會單元中,孩子對其名下財產的支配感被持續否定,那么關于界限、同意與自我負責的公民教育,便從起點就遭遇了挫折。
從經濟與財商教育的角度看,壓歲錢提供了絕佳的實踐場景。
財富管理能力并非天生,需要反復練習與試錯。
將壓歲錢完全隔離于孩子視野之外,等同于剝奪了他們在受保護環境下學習預算、儲蓄、消費乃至簡單投資的最初機會。
對此,未成年人的壓歲錢漸進式管理或許是更為合理的:對八周歲以下兒童完全代管但專款專用;對八至十四周歲的孩子,在代管為主的同時賦予部分自主權;對十四至十八周歲的青少年,則更多協商與放權。
這個過程,是從“代為行使”平穩過渡到“獨立行使”的橋梁。
如果家長們僅僅強調“保管”而忽視“教育”,便浪費了財產權所內含的教化功能。
寫至此處,我不得不指出,中國父母常陷入一種微妙的認知分裂:當他們在社交平臺刷到某段國內(外)孩子獨立能干的視頻,評論區里總堆滿艷羨的喟嘆:“別人家孩子都能操持全家日常采購、張羅一桌飯菜了,我家那同歲的還在床上癱著打游戲”。
然而另一方面,他們在實際的教育與日常示范中,卻往往采取一種近乎“降維”的對待方式,在最基礎的財產權上拒絕承認孩子是一個獨立的個體。
他們樂于享受孩子所帶來的榮耀,卻時常吝于給予孩子與之對等的尊重。
許多家長從未將“財產權”視為一種需要從小建立的權利意識,而是將其等同于簡單的“管錢”技巧。
他們熱衷于討論財商教育,卻對民法典中“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的條款一無所知或視而不見。
這實際上是成人世界對兒童權利的集體無意識,是一種典型的權利虛無主義:認為孩子的心智不成熟,所以其權利也不必當真。
更有意思的是,作為70后,我的父母是50后,當初以“你還小,我們替你保管”為由,拿走了我那為數不多的壓歲錢;而如今身為父母的80后、90后,仍在以幾乎如出一轍的理由,處理孩子的壓歲錢,并以相似的方式看待孩子的財產權與獨立人格的成長。
時代在變,某些深植于親子關系中的觀念,卻仿佛停滯在了某個原點。
這戳中了中國式親子關系中最隱秘的痛點:我們習慣把孩子當作家庭的希望,卻很少把他們當作家庭的“公民”。
父母在想象中擁抱現代教育的結果,卻在行動中退回傳統權威的模式。
大人們羨慕的是“獨立人格”的果實,卻恐懼賦予孩子“獨立探索”的土壤。
于是,孩子被置于一個尷尬的境地:既被期許成為視頻里那種自信、自主的“別人家的孩子”,又在日常中被剝奪了練習自主決策、承擔責任的最基本機會。
最終,這造成了教育目標的自我消解:渴望孩子擁有“掌控感”的父母,通過包括對壓歲錢的全方位接管,恰恰剝奪了孩子習得“掌控力”的機會。
壓歲錢或許只是小事,但其中折射的信任缺失與權利讓渡,卻可能塑造孩子對自我與責任的最初認知,而這,恰恰是那些被羨慕的“別人家的孩子”得以成長的起點。
從某種意義上說,無論是對待壓歲錢,還是其他教育及家庭關系,真正未曾“長大”的,或許不是孩子,而是我們這些尚未學會如何做父母的成年人。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評論員畢舸,作者:畢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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