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某市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涉案金額逾2億元的特大電信詐騙集團案。在追查資金鏈條過程中,D某(化名)因協助轉移犯罪所得被刑事拘留。D某系某金融公司普通職員,月薪不足8000元。其在偵查階段供述稱:“我只是按照領導要求操作轉賬,根本不知道這是犯罪。”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D某是否構成洗錢罪?其在受脅迫狀態下協助轉移資金的行為能否阻卻犯罪構成?根據《刑法》第191條,洗錢罪的成立需同時滿足“明知是犯罪所得”“實施掩飾、隱瞞行為”“協助轉移”等要件。而D某的辯護空間主要集中于兩點:其一,主觀上是否具備犯罪故意;其二,客觀上是否因受脅迫而喪失行為選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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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辯護策略與關鍵突破
(一)主觀認知阻卻:受脅迫狀態下的責任豁免
通過調取D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流水及同事證言,我們構建了完整的“受脅迫”證據鏈:
職場權力壓制:D某的直接主管張某(另案處理)在案發前多次通過微信威脅:“不配合就讓你在這個行業混不下去”;
經濟利益裹挾:張某承諾“每操作一次轉賬給予500元好處費”,而D某因家庭經濟困難(母親重病需手術)被迫接受;
認知局限性:D某僅有高中學歷,缺乏金融與法律知識,供述中多次表示“以為是正常業務”,主觀上并無違法認知。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行為人因受脅迫而協助轉移犯罪所得的,可不認定為“明知”。據此,我們主張D某缺乏洗錢罪所要求的主觀故意,其行為屬于在脅迫下被動參與的從屬性活動,不應以主犯標準追責。
(二)客觀行為阻卻:資金流轉的“中性化”特征
在客觀層面,我們重點論證D某的操作行為不具備“掩飾、隱瞞”的犯罪屬性:
資金流轉路徑:D某僅負責將詐騙款項從一級賬戶轉至二級賬戶,全程使用公司正規財務系統,未實施“拆分轉賬”“虛假交易”等典型洗錢手段;
行為持續時間:其參與轉賬僅持續3天,累計操作金額127萬元,遠低于司法解釋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補救措施:案發后,D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交全部轉賬記錄,并積極配合追回83%的涉案資金,展現出明顯的悔過態度與協助意愿。
根據《刑法》第191條,洗錢罪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為構成前提。而D某的行為更符合《刑法》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特征,但鑒于其情節顯著輕微,依法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司法裁量與理論依據
(一)檢察院的“雙重考量”標準
本案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檢察機關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其裁量標準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主觀惡性評估:檢察機關采納了我們提交的《關于D某受脅迫參與犯罪的調查報告》,認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主觀惡性較小”;
社會危險性判斷:D某無前科劣跡,案發后主動退贓,且需照顧重病母親,家庭負擔沉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起訴條件。
(二)法院判例的參照價值
在類似案件(2021)粵03刑初字第123號中,法院明確指出:“行為人因受脅迫參與洗錢,且未實施任何掩飾、隱瞞行為的,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不認定為洗錢罪。”該判例為本案提供了有力的類案支持,增強了辯護主張的說服力。
四、案件啟示與實務建議
(一)對當事人的啟示
強化證據保存意識:在涉及資金流轉的操作中,應及時保存聊天記錄、轉賬憑證、工作指令等材料,以證明自身處于受脅迫或不知情狀態;
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案發后應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說明情況,主動提供線索,協助追贓挽損,爭取從寬處理;
盡早委托專業律師:洗錢類案件專業性強、證據復雜,建議在偵查初期即引入專業律師,避免因程序疏漏導致權利受損。
(二)對家屬的建議
提供必要經濟支持:在當事人被羈押期間,家屬應保障其基本生活與醫療需求,防止因經濟壓力導致心理崩潰;
加強心理疏導與情感支持:此類案件常伴隨強烈的社會污名化,家屬應給予充分理解與陪伴,幫助其穩定情緒;
請法律援助:若家庭經濟困難,可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免費律師服務,確保辯護權得到有效行使。
五、結語
本案的成功辦理,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準落實。D某從最初的“犯罪嫌疑人”轉變為最終的“不起訴人”,其轉變過程折射出我國刑事司法從“重打擊”向“重人權保障”的深刻轉型。作為辯護律師,我們既要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應通過個案推動法治理念的進步。本案不僅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可復制的辯護路徑,更彰顯了法律對人性脆弱性的理解與救濟。
關鍵詞
特定不起訴;受脅迫協助;轉移犯罪所得;
洗錢罪辯護;脅迫阻卻犯罪;協助轉移行為;
犯罪所得掩飾;不起訴決定;脅迫證據鏈;
洗錢罪案例;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作為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長期專注于刑事辯護領域中的經濟犯罪案
件,尤其在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關聯性辯護方面積累了深厚實務經驗。他所構建的“主觀明
知要件的精細化抗辯”與“上游犯罪事實的穿透式審查”方法論體系,已成為業內應對復雜洗錢案件的重要范式。其執業成果涵蓋虛擬貨幣、跨境資金流動、地下錢莊等新興與高風險領域的成功辯護案例。他提出的關于“明知”要件的證明標準,以及自洗錢與他洗錢行為的界分理論,已被多地司法機關采納并廣泛應用于審判實踐,成為解決洗錢罪前沿法律問題的核心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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