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我接待了來自浙江的L總。他經營的建材公司因接受上游企業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超過800萬元,被立案偵查。見到我時,他滿臉憔悴,手里拿著《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草稿,聲音沙啞:“王律師,數額太大了,經辦人說起碼要判實刑。我認了,是不是能少判幾年?”
這是我近年來辦理的眾多虛開案中的一個典型縮影:當事人面對確鑿的票流、資金流證據,以及“數額巨大”的入罪門檻,心理防線往往率先崩潰,只想通過認罪認罰換取“從寬”。然而,刑事辯護的精髓,恰恰在于即便在“認罪”的框架下,也要為“罪輕”乃至“出罪”尋找最堅固的支點。我告訴L總:“認罪認罰是您的權利,也是態度。但‘認罪’不等于‘全盤接受指控’,我們辯護的戰場,在于對‘罪’的定性——您究竟是以怎樣的‘主觀狀態’卷入這場虛開?”
![]()
案情素描:一條斷裂的“真實交易”鏈條?
梳理完卷宗,案情脈絡逐漸清晰。L總的公司曾向某建筑工程公司供應了一批鋼材,雙方簽訂了真實有效的購銷合同,貨物也如期交付。問題出在結算環節:建筑公司因自身財務問題,提出通過其關聯企業S公司代為向L總公司支付貨款并開具發票。L總基于對長期合作伙伴的信任,以及急于回籠資金的壓力,在未與S公司發生直接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接受了S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了抵扣。
從形式上看,這完全符合“三流不一致”(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的虛開特征。偵查機關認為,L總公司作為一般納稅人,理應知曉發票必須與真實交易對應的基本稅法規定,其接受第三方開票的行為,主觀上具有騙取抵扣稅款的故意,且數額特別巨大。
辯護破局點:穿透形式,審視“主觀惡意”的成色?
接受委托后,我沒有急于在“是否虛開”的事實層面硬碰硬。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那無異于以卵擊石。我的辯護策略錨定在?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上——即公訴機關要證明L總公司不僅“客觀上”接受了虛開的發票,更在“主觀上”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我向L總提出了幾個關鍵問題:“您公司這筆鋼材生意,本身是虧損還是盈利?”“您接受S公司發票時,是否知道S公司與那家建筑公司的具體關系?”“您公司同期是否還有其他正常業務和進項?”他的回答,勾勒出了另一幅圖景:該筆鋼材交易本身是微利,繳納銷項稅后幾乎無利可圖;L總對S公司的認知僅限于“建筑公司找來的付款方”,并不清楚其復雜的關聯關系;公司同期經營正常,納稅信用良好,從未有過稅務違規記錄。
這些細節讓我看到了突破口。我們的辯護核心從“是否接受虛開”轉向了“接受虛開的主觀目的和惡性程度”。我向辦案機關明確提出:本案不能僅憑“三流不一致”就簡單推定主觀故意,必須結合全案證據,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騙取稅款的?真實動機和必然獲益?。
核心辯護意見:構建“主觀惡意不足”的四大支柱?
在審查起訴階段,我向檢察官提交了詳盡的書面辯護意見,并進行了多次面對面溝通。意見圍繞“主觀惡意不足”展開,構建了四個邏輯遞進的支柱:
交易真實性基礎未動搖?:
我們向檢察官強調,本案存在真實的貨物交易基礎(鋼材購銷),涉案發票對應的進項稅款,有真實的銷項稅款產生作為對等。這與完全無真實交易、純粹以騙稅為目的的“暴力虛開”有本質區別。接受第三方開票,是在特定交易結算環節產生的瑕疵,而非憑空制造稅收損失。
缺乏騙稅的直接動機與客觀獲益?:
我們通過公司財務審計報告指出,該筆交易毛利極低,在足額繳納銷項稅后,公司從此筆業務中幾無獲利。從商業理性角度看,L總公司沒有為了一筆不賺錢甚至可能賠錢的生意,去故意騙取抵扣稅款的內在動力。其行為更多是出于維系客戶關系、盡快完成結算的被動妥協,而非主動追求稅收不法利益。
認知局限性與信賴利益?:
L總作為企業經營者,其稅法知識存在局限性。在長期合作方(建筑公司)的協調安排下,他對“由誰付款、由誰開票”產生了錯誤但并非完全不可理解的認知,認為這只是對方內部的財務處理方式。這種基于商業信賴而產生的認知錯誤,與明知無真實交易而故意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主觀惡性,存在天壤之別。
認罪認罰態度的深層解讀?:
我們充分肯定L總自愿認罪認罰的態度,但同時指出,這種“認罪”是對“接受虛開發票”這一客觀事實的承認,而非對“具有騙稅故意”這一主觀要件的自認。他的認罪態度,恰恰反映了其悔過和配合司法的一面,這與其主觀惡性較小的判斷是相互印證的。
成果落地:不起訴決定書的法理與人情?
經過數輪富有成效的溝通,檢察官采納了辯護意見的核心觀點。檢察院經審查認為,L總公司雖實施了接受虛開發票的行為,但鑒于其有真實貨物交易背景,主觀上以完成交易結算為目的,騙稅故意不明顯,且案發后積極補繳了全部稅款、滯納金,自愿認罪認罰,犯罪情節輕微。
最終,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L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L總作出了?酌定不起訴?的決定。這意味著,他們無需背負刑事犯罪的記錄,企業得以繼續正常經營。
律師手記:在認罪認罰的洪流中,堅守辯護的定見?
這個案子讓我感觸頗深。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廣泛適用的今天,律師的職責不是鼓動當事人對抗,而是在當事人選擇“認罪”之后,如何更精細、更專業地界定這個“罪”的邊界與內涵。虛開發票罪是典型的目的犯,“主觀故意”是區分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的關鍵閥門。
對于企業家和財務人員而言,這個案例也是一個警醒:商業活動中的任何發票操作都必須嚴格合規,決不能因一時的方便或人情而突破法律紅線。一旦涉訴,也不必陷入絕望。專業的刑事辯護,就像一臺精密的手術,目標是在法律框架內,精準剝離不應由當事人承擔的過重刑罰,最大限度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每一起不起訴決定的背后,都是法理、證據、情理的反復權衡。作為律師,我們能做的,就是用專業的分析,為這種權衡提供最有力的依據。
關鍵詞
虛開發票罪律師?;虛開不起訴;主觀惡意不足辯護;?
認罪認罰不起訴;? 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巨額虛開辯護;
有真實交易虛開?;稅務律師刑事辯護?;企業法定代表人虛開;?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國內涉稅刑事辯護與合規領域的青年領軍律師。其執業聚焦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逃稅等重大涉稅犯罪案件,擅長穿透復雜商業安排的表象,構建以“實質危害性審查”為核心的辯護防線。
林律師尤為精專于涉稅犯罪“主觀故意”的精細化辯護,其倡導并成功實踐的“無騙稅目的”與“無稅款損失”雙重出罪理論,已成為處理存在真實交易背景、主觀惡性爭議類虛開案件的經典策略。在大量涉稅案件中,憑借對證據的深刻洞察與前沿司法政策的把握,多次在審查起訴階段即成功推動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在審判階段贏得無罪、緩刑等罪輕裁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