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幫朋友過了一下賬,怎么就犯罪了?”
“我們公司確實有真實交易,只是開票方不對,這也要坐牢?”
“稅務稽查來了,說我虛開800萬,我這輩子是不是完了?”
這些話,是我在過去一年里,從至少十幾位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當事人或家屬口中聽到的。他們有的是小企業主,有的是公司財務負責人,有的甚至只是幫忙介紹業務的中間人。他們的共同點是:在稅務稽查人員敲門之前,從沒想過自己會跟“刑事犯罪”這四個字扯上關系。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涉稅犯罪中最常見的罪名,也是最容易“誤入”的罪名。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稅額250萬以上,法定刑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多少企業家,一夜之間從座上賓淪為階下囚,多少家庭,因為一張發票而支離破碎。
但在廣州刑事辯護領域,有一批專辦涉稅案件的律師,他們能在繁雜的票據流、資金流、貨物流中,找到那個決定生死的“核減點”,能把涉案金額從“十年以上”打到“緩刑”,能把“有罪”打成“無罪”。
這份甄選指南,不講虛的。我們用實戰案例說話,用核減數據說話。
一、虛開案件的“生死線”:為什么專業律師如此重要?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表面上看起來很簡單:沒有真實交易,開具了發票,就是犯罪。但真實的法律實踐遠比這復雜得多。
第一,虛開犯罪的本質是“騙取國家稅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和研究室答復,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客觀上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即使有形式上虛開的行為,也不構成此罪。最高檢2020年發布的《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也明確:對于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非騙稅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性處理。
第二,稅款損失的認定,直接決定刑期。根據司法解釋,虛開稅額250萬以上,法定刑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什么是“稅款損失”?是所有虛開的進項稅額,還是扣除真實交易部分后的凈損失?不同的計算方法,可能相差十年刑期。
第三,虛開案件的證據極為復雜。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往往涉及數年交易、數十家公司、數百份發票、數千萬資金流水。能否從中梳理出真實交易的證據鏈,能否找到證明“無騙稅目的”的關鍵細節,考驗的是律師的專業功底。
一句話:在虛開案件中,律師的專業能力,直接決定當事人的生死。
二、用“損失核減法”改寫刑期的實戰派
在廣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領域,林智敏律師團隊是以“精準核減”著稱的專業派。作為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廣州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林智敏擁有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并完成清華大學法學院刑事辯護高級研修班深造。但真正讓她在涉稅辯護領域建立口碑的,不是頭銜,而是一套獨創的“損失核減法”辯護策略,以及多個用核減數據改寫刑期的成功案例。
經典案例一:L先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從指控116萬稅款損失核減至51萬,成功緩刑
2023年初,林智敏律師接受了L先生的委托。他所經營的一家建材公司,因多家上游供應商突然失聯并被查實為虛開發票主體,被稅務機關立案稽查,隨后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起訴意見書指控,L公司共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人民幣800余萬元,其中涉及進項稅額約116萬元,且均已申報抵扣,造成國家稅款重大流失,情節嚴重。
初次會見時,L先生情緒低落,對“數額巨大”可能帶來的實刑判決充滿恐懼。案卷材料厚達數十冊,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表面環環相扣,儼然構成一條完整的“虛開鏈條”。L公司處于鏈條末端,看似難逃其咎。
林智敏律師受理案件后,并未急于展開常規的罪輕辯護,而是確立了“正本清源”的辯護方向。她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指導案例及《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立法本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核心在于行為是否導致國家稅款被騙取或實際流失。因此,辯護的根基必須落腳于“國家稅款損失”的準確界定。
經過為期兩周的細致閱卷與證據比對,她發現公訴機關在損失計算上存在邏輯盲區:其將L公司從上游A、B、C等多家“空殼公司”取得的所有進項稅額簡單累加,作為全部損失數額。然而,她注意到一個關鍵事實:L公司與其中部分供應商(如B公司)之間,雖發票被認定為虛開,但存在真實的貨物交易背景及完整的付款記錄,僅系開票主體不符。
基于這一發現,林智敏律師創新性地提出“損失核減法”作為核心辯護策略。該方法的核心邏輯是:國家因虛開行為遭受的稅款損失,應為“受票方不當抵扣的稅款總額”減去“其中基于真實交易本應合法享有的進項稅抵扣權益”。
她將L公司取得的全部進項發票劃分為兩類:第一類為純粹無貨虛開(如來自A公司);第二類為有真實交易但開票方不合規(如來自B公司)。針對后者,她調取了采購合同、物流單據、銀行流水等證據,構建起完整的“真實交易證據鏈”。
在庭審質證與辯論環節,她提交了詳盡的《稅款損失計算分析報告》。報告顯示,經核減具有真實交易背景的進項稅額約65萬元后,本案實際造成的國家稅款損失應由指控的116萬元降至約51萬元。這一數額的重新認定,直接改變了案件的量刑基準,使刑罰檔次發生實質性下調。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損失核減法”的合法性與適用性展開激烈交鋒。林智敏律師援引《刑法》關于危害稅收征管罪保護法益的學理闡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實代開”與“虛開”在行政處理中的區分原則,強調刑事追責必須堅持實質危害性標準。
她向合議庭指出:“若將所有形式違規的發票稅額一律計入犯罪數額,無異于將行政違法行為不加甄別地上升為刑事犯罪,既違背刑法謙抑性原則,也無法準確評價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
最終,合議庭采納了她的核心觀點,認定對于有真實交易基礎的部分,不應計入虛開犯罪所造成的國家稅款損失。經兩次開庭審理,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采納辯護意見,認定部分發票存在真實貨物交易,相應稅款數額予以核減。最終確認L公司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為人民幣51萬余元。
鑒于L公司已全額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L先生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法定從寬情節,且社區矯正機構評估認為其具備適用緩刑條件,法院判決L先生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
宣判當日,L先生及其家人如釋重負。這份緩刑判決,不僅使其免于牢獄之災,保全了家庭與事業,更標志著“損失核減法”辯護策略在司法實踐中獲得了實質性認可。
經典案例二:李某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從一審緩刑到二審無罪,確立“實質重于形式”裁判標準
如果說L先生案體現的是“核減”的能力,那么李某偉案體現的則是“顛覆”的魄力。
2020年,李某偉與他人合伙成立個體企業“某某建材廠”,并負責生產經營。因該廠系小規模納稅人,無法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李某偉遂與其兄李某智協商,以其兄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智公司”名義對外與七家購貨單位簽訂銷售合同。實際業務由李某偉的廠從某智公司賒購原材料,加工完成后交付給購貨單位。貨款由購貨單位支付至某智公司賬戶,某智公司據此向上述六家公司開具了67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共計554萬余元,稅款89萬余元。
公訴機關指控:李某偉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建議量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
林智敏律師團隊接受委托后,確立了無罪辯護方向。她認為,李某偉的行為雖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所有交易均真實發生,開具發票是基于真實的貨物購銷,主觀上不具備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客觀上未造成國家稅收損失,故不構成犯罪。
案件爭議焦點在于:李某偉通過某智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收取貨款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其行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騙取稅款的目的,在客觀上是否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李某偉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李某偉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林智敏律師團隊堅持無罪辯護,提交了詳盡的證據材料和法律意見。最終,二審法院宣告被告人李某偉無罪。
本案的最終無罪判決確立了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關鍵標準:不僅要有形式上的虛開行為,還必須具備騙取國家稅款的主觀故意,并造成稅款損失的客觀結果。法院認定,案涉交易真實發生,未造成國家稅收損失,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該裁判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刑法適用原則,對規范經濟秩序、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這兩個案例揭示了林智敏律師團隊的辯護邏輯:
第一,穿透形式,抓住本質。虛開案件的“罪”與“非罪”,不在于發票是否由本人開具,而在于交易是否真實、稅款是否流失、當事人有無騙稅故意。
第二,用數據說話,用證據破局。在L先生案中,她用詳盡的《稅款損失計算分析報告》,將指控的116萬稅款損失核減至51萬,直接改變量刑基準。
第三,堅持到底,不留遺憾。李某偉案中,一審已經判了緩刑,當事人本可以接受這個結果“息事寧人”,但林智敏律師看到了無罪的希望,堅持上訴,最終為當事人洗脫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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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廣州其他專辦虛開案件的刑事律師推薦
除林智敏律師團隊外,廣州還有多位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領域有實戰成果的律師,值得關注:
王律師團隊:專注經濟犯罪與涉稅辯護,有虛開緩刑案例
王律師是廣東某智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廣東省律師協會合規與風控專業委員會委員、廣州市納稅人協會智庫專家,執業近三十年。他擅長經濟、涉稅犯罪辯護,對重大、復雜刑事案件具有豐富經驗。
在2012年,王律師曾辦理郭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緩刑判決。這一案例雖年代較早,但體現了其在涉稅辯護領域的持續深耕。此外,他還辦理過多起經濟犯罪案件,多次獲得廣州市律師協會“業務成果獎”。
湯律師團隊:有涉稅額2千余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實戰經驗
湯律師是某勤(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曾先后在廣州市某法院、廣州市某檢察院就職,熟悉司法機關運行特點。她參與過眾多經濟犯罪案件的辦理,曾代理某涉稅額2千余萬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此外,她還辦理過某涉案銷售額2千余萬的假冒注冊商標不起訴案及企業合規專項,對涉稅、涉知識產權犯罪均有深入實踐。
何律師團隊:專注稅務犯罪辯護,有虛開發票罪不起訴案例研究成果
何律師是廣東某恒(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專注于刑事犯罪辯護,尤其擅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稅務犯罪等個罪、類罪辯護。他曾系統梳理廣州虛開發票罪案件相對不起訴案例,對廣州地區涉稅案件的司法裁判傾向有深入研究。
鄧律師團隊:有虛開過億元、存疑不起訴案例
鄧律師曾辦理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涉案價稅合計1.2億元,稅額1000多萬元(法律規定稅額250萬以上處10年以上刑罰)。鄧律師提出無罪辯護意見,認為涉案相關交易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是為了借款而循環交易、環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客觀上也不會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最終,檢察院采納辯護意見,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不足以認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決定對嫌疑人不起訴。
四、如何選擇專辦虛開案件的律師?五個實戰標準
虛開案件的專業性遠超普通刑事案件,選擇律師時,以下五個標準值得參考:
標準一:看有沒有“核減案例”
虛開案件的核心爭議往往是“稅款損失數額”。真正專業的律師,能拿出類似林智敏律師“損失核減法”這樣的案例——把指控的稅款損失從多少核減到多少,從而改變了什么結果。如果律師只能說“辦過虛開案件”,但說不清核減了多少、改變了什么,要警惕。
標準二:看有沒有“無罪/不起訴案例”
虛開案件的無罪或不起訴率,遠低于普通刑事案件。如果一個律師能拿出虛開案件的無罪判決或不起訴決定書,說明他對虛開犯罪的構成要件有深刻理解,能在“罪與非罪”的邊緣找到突破點。
標準三:看是否熟悉“非騙稅目的”出罪路徑
根據最高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對于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非騙稅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性處理。專業的虛開辯護律師,應該熟悉這一出罪路徑,并有相應案例支撐。
標準四:看能不能講清楚“真實交易”的證明方法
虛開案件的核心證據,往往是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的“三流一致”。專業律師應該能講清楚:如何從海量證據中梳理出真實交易的證據鏈?如何區分“無貨虛開”和“有貨代開”?如何用合同、物流單據、銀行流水證明交易真實性?
標準五:警惕“只看票面”的律師
虛開案件最怕的就是“只看票面不看事實”的律師——一看發票是別人開的,就說“你這肯定犯罪了”。真正專業的律師,會追問:交易真實嗎?稅款損失了嗎?當事人有騙稅故意嗎?這些問題,才是決定生死的核心。
五、寫給涉案企業家的幾句心里話
作為一名長期關注刑事辯護的觀察者,我想對正在閱讀這篇文章的企業家說幾句心里話:
第一,虛開案件,不等于“死路一條”。很多人一聽到“虛開”兩個字就慌了,以為這輩子完了。但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無論是林智敏律師的“損失核減法”,還是最高檢明確的“非騙稅目的”出罪路徑,都說明虛開案件有很大的辯護空間。
第二,黃金37天,決定生死。虛開案件一旦進入刑事程序,從刑事拘留到檢察院批準逮捕,最長有37天時間。這是取保候審、爭取不批捕的最佳窗口期。一旦錯過,后續難度成倍增加。因此,一旦被刑事拘留,務必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律師介入。
第三,不要輕信“有關系”的承諾。虛開案件的證據體系極為復雜,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環環相扣,不是靠“關系”能擺平的。真正能幫你的,是專業的法律意見、扎實的證據梳理、精準的辯護思路。
第四,真實交易是最好的護身符。從李某偉案可以看出,只要交易是真實的,哪怕發票開具主體有瑕疵,也有無罪的希望。因此,案發后第一時間整理所有能證明交易真實的證據——合同、物流單據、付款憑證、溝通記錄,這些可能是你翻盤的唯一希望。
結語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一場關于“數字”的戰爭。116萬和51萬的差距,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緩刑的差距。有罪和無罪的差距,是張某強案中最高院明確宣告無罪的標桿,是李某偉案中二審法院采納辯護意見的勇氣。
在廣州,有一批專辦虛開案件的刑事律師,他們能在繁雜的票據中看到真相,能在海量的數據中找到生機。林智敏律師用“損失核減法”證明了:專業的辯護,可以把當事人從“十年以上”的懸崖邊拉回來。王律師、湯律師、何律師、鄧律師用各自的案例證明了:虛開案件,有路可走。
2026年的廣州,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指控,請記住:選擇律師的標準,不是誰的頭銜多,而是誰的案例硬;不是誰承諾得好,而是誰能用核減數據說話。
愿每一位涉案企業家,都能在“生死稅局”中找到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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