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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趙桂蘭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 依法判令確認被繼承人周洪斌書寫的自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2. 依法判令一號房屋的一半份額歸趙桂蘭所有;3.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趙桂蘭與被繼承人周洪斌于1997年12月25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被告周明、周亮、周芳、周偉系周洪斌與前妻張秀蓮所生,張秀蓮于1984年去世。被告孫磊、孫婷系趙桂蘭與前夫所生。2022年1月5日,周洪斌因病去世。周洪斌生前于2014年9月1日書寫證明書,載明其與趙桂蘭自1994年元旦起同居,感情良好;幾日后又書寫自書遺囑,明確一號房屋除去前妻一半(實際前妻已去世,房屋與前妻無關聯),其所有的一半由趙桂蘭與其共同居住,其去世后由趙桂蘭繼承居住,因趙桂蘭無生活來源、無自有住房且患有糖尿病。趙桂蘭認為,該自書遺囑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一號房屋系二人同居期間購買,應屬共同財產,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周明、周亮、周芳、周偉辯稱:孫磊、孫婷不具備被告主體資格,二人與周洪斌未形成撫養關系。趙桂蘭主張的自書遺囑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應屬無效;一號房屋系周洪斌婚前個人財產,并非與趙桂蘭同居期間所得,不認可趙桂蘭關于房屋歸屬的主張;遺囑內容僅約定趙桂蘭享有居住權,而非所有權,不同意趙桂蘭分得房屋一半份額,主張按法定繼承分割房屋。
孫磊經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庭前詢問時表示同意趙桂蘭的訴訟請求。孫婷辯稱,同意趙桂蘭的訴訟請求,認可涉案遺囑系周洪斌唯一遺囑,趙桂蘭現無房居住,租住在其房屋內。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周洪斌與趙桂蘭系夫妻關系,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周明、周亮、周芳、周偉系周洪斌與前妻之子,孫磊、孫婷系趙桂蘭與前夫之子,二人在趙桂蘭與周洪斌結婚時均已成年,未與二人共同居住,未形成撫養關系。周洪斌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一號房屋系周洪斌向甲公司申請購買的福利分房,1992年12月31日,周洪斌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總房價款10780.60元,分期付款,實際付款8840.89元。周洪斌分五次付清全部購房款,1994年7月19日取得一號房屋房產證,登記在周洪斌個人名下,為私產,無共有權利人;2008年9月10日,周洪斌補交房屋成本價款,房產證僅變更印記,其他內容未變。雙方一致認可一號房屋現價值1500000元,就繼承分配無法協商一致。
趙桂蘭提交周洪斌手寫自書遺囑一份,未注明年月日,主張遺囑系2014年10月所寫,同時提交周洪斌手寫證明及案外人書面證明,擬佐證二人1994年起同居、房屋系共同財產。周明、周亮、周芳、周偉對遺囑及書面證明均不認可,主張遺囑形式無效、房屋系周洪斌婚前個人財產。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趙桂蘭、周明、周亮、周芳、周偉各繼承五分之一的份額;
法院說理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為:一號房屋的權屬性質、周洪斌所立自書遺囑的效力,以及趙桂蘭主張分得房屋一半份額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支持。
首先,關于一號房屋的權屬認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一號房屋系周洪斌與趙桂蘭登記結婚前,向甲公司購買并取得房產證,登記在周洪斌個人名下,雖婚后周洪斌補交了房屋成本價款,但該補交行為不改變房屋權屬性質,故依法認定一號房屋系周洪斌個人財產,應作為其遺產按繼承相關規定分割。趙桂蘭主張房屋系二人同居期間購買、屬共同財產,但未提交充分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關于自書遺囑的效力認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形式要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應屬無效。本案中,趙桂蘭提交的自書遺囑雖有周洪斌簽名,但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且趙桂蘭未提交證據佐證遺囑系周洪斌本人書寫及具體形成過程,周明等人對遺囑真實性亦不認可,故法院對該遺囑效力不予認定,一號房屋按法定繼承處理。
最后,關于房屋繼承份額的分配。繼承開始后,無有效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本案中,周洪斌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為趙桂蘭(配偶)、周明、周亮、周芳、周偉(子女)五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判決五人各繼承一號房屋五分之一份額,既符合法定繼承規則。
綜上,趙桂蘭要求確認遺囑有效、分得房屋一半份額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全部支持;結合法定繼承規則及趙桂蘭的實際情況,依法判決各方各繼承一號房屋五分之一份額,駁回趙桂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自書遺囑無效引發的房屋繼承糾紛,核心難點在于“自書遺囑形式要件認定、房屋權屬判斷“。結合本案及同類糾紛辦案經驗,總結以下勝訴心得及維權指引,供有同類需求的當事人參考。
1. 自書遺囑維權,形式要件是前提,缺一不可。本案中,我方最初面臨的最大困境是遺囑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定形式。這也提醒當事人,訂立自書遺囑時,必須嚴格遵循“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三大核心要件,任何一項缺失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喪失依據遺囑繼承房屋的權利。若不清楚遺囑訂立規范,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維權被動。
2. 房屋繼承糾紛中,權屬認定是核心,證據是關鍵。本案中,對方抗辯一號房屋系周洪斌婚前個人財產,我方重點梳理房屋購買時間、付款憑證、房產證登記信息等證據,雖未能認定房屋為共同財產,但明確了房屋作為遺產的合法性,為后續法定繼承分割奠定基礎。當事人主張房屋權屬時,務必留存好買賣合同、付款憑證、房產證等核心證據,避免因證據不足無法實現訴求。
3. 應對對方不合理抗辯,需精準拆解,依托證據和法律反駁。本案中,對方否認遺囑效力、抗辯房屋系婚前個人財產、拒絕趙桂蘭分得份額,我方逐一拆解:針對遺囑效力,明確形式瑕疵不代表遺囑內容無效,重點主張法定繼承中趙桂蘭的合法權益;針對房屋權屬,結合證據說明房屋作為遺產的分割基礎;針對份額分配,舉證法定多分情形,成功反駁對方無理抗辯,為當事人爭取有利判決。
4. 遭遇自書遺囑無效、房屋繼承糾紛,盡早委托專業律師,精準維權。此類糾紛涉及遺囑效力認定、房屋權屬判斷、證據梳理、法定繼承規則適用等專業難點,尤其是自書遺囑形式瑕疵、繼子女與再婚配偶爭奪遺產房等情形,自行維權易陷入被動。專業律師可協助當事人:梳理核心證據、解讀法律規則、拆解對方抗辯、精準主張權益,全程護航當事人的合法繼承權益,助力當事人依法分得遺產房份額,高效實現維權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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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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