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員工偶爾出現遲到、早退情況,用人單位能否以此為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勞動者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也迪律師解答
僅以偶爾遲到早退為由直接開除員工,通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條款必須同時滿足多個條件:一是單位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勞動者公示告知;二是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何種遲到早退情形屬于嚴重違紀;三是勞動者違紀行為達到嚴重程度;四是解除程序合法。
司法實踐中,偶爾、輕微的遲到早退,一般不認定為 “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直接開除屬于違法解除。只有勞動者多次、長期違反考勤規定,經警告、處罰后仍不改正,達到嚴重程度,單位才可依法解除。
勞動者被無故開除的,可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維權時應保存好勞動合同、考勤記錄、處罰通知、聊天記錄等證據,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糾正單位違法解除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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