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培養孩子的興趣愛好,
不少家長為孩子
報名了圍棋、籃球、跆拳道等興趣培訓班。
但報班后,
培訓機構卻多次變更授課地點,
消費者還能要求退還剩余學費嗎?
近日,
沭陽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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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01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原告歐某松為女兒小歐報名跆拳道培訓課程,與N市某跆拳道館簽訂《會員登記表》,約定培訓期限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培訓地點為Z市A地,原告支付培訓費用21880元。2021年12月,經N市某跆拳道館推薦,原告與Z市某跆拳道館簽訂新的《會員登記表》(系前合同延續),約定履行期限為2023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培訓內容涵蓋從白帶至黑帶三段的跆拳道課程,原告支付費用22500元。
合同履行期間,培訓機構先后兩次變更經營場所:2022年1月22日,原Z市A地場館關閉,遷至Z市B地;2024年2月28日,Z市B地場館又關停,后遷至Z市C地。因C地新場館面積縮減、距離原告居住地更遠,訓練設施及教學環境均不如前,小歐培訓體驗感與學習效果顯著下降,小歐亦遲遲未取得黑帶一段證書。自2024年10月起,小歐停止參訓。
另查明,Z市C地某跆拳道館系個體工商戶,且已注銷。姜某系該跆拳道館的經營者。
現原告歐某松認為Z市C地某跆拳道館多次變更經營場所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請求判令解除合同并退還全部培訓費用。姜某辯稱原告歐某松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構成違約,拒絕全額退還費用。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預付式教育培訓合同兼具服務合同人身依附性與買賣合同對價交換特征,經營場所作為預付式教育培訓合同的核心履行要素,直接關系到消費者接受服務的便利性以及合同目的的實現。經營者享有經營自主權,但需以不損害消費者權益、不違反合同約定為前提。
本案中,Z市某跆拳道館先后兩次擅自變更培訓場館,且第二次變更后的培訓場館與原培訓場館距離較遠,顯著增加了原告的交通和時間成本;變更后的場館硬件、環境均有所下降,培訓效果和體驗感均明顯降低。同時,該跆拳道館變更經營場所未與消費者協商,亦未采取補救措施,其行為超出合理邊界,構成根本違約,原告歐某松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權。
關于培訓費用的返還,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因跆拳道館現已注銷,被告姜某作為經營者,應當對該跆拳道館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綜上,結合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合同解除后,扣除雙方均認可的15個月培訓費、服裝費、考試費等費用,姜某還需退還原告歐某松1萬余元。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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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美容、培訓、養老、旅游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屬于預付式消費。
預付式教育培訓合同中,經營場所是消費者締約的重要考量因素,經營者未經協商擅自變更經營場所且降低服務標準,給消費者接受服務造成明顯不便的,構成根本違約,消費者可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權。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后,消費者請求經營者返還剩余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返還的預付款本金應為預付款扣減已提供服務的價款及相關物資費用的余額,經營者尚未提供的服務或未實際產生的費用,依法不予扣除。
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教育培訓服務時,一方面應盡量選擇正規可查的培訓機構,關注經營者的信用狀況,審慎判斷其履約能力;另一方面,消費者要注意留存消費憑據,在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時,應當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沭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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