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平陽縣順溪鎮中心衛生院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平市監處罰〔2026〕92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
平陽縣順溪鎮中心衛生院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
李某某
執法部門
平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2026-02-27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5月1日至2025年11月5日期間,平陽縣順溪鎮中心衛生院存在重復收費、串換收費的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項目,當事人違反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之規定,在進行診療項目操作時向消費者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構成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6906元并處罰款6374元,兩項合計13280元,上繳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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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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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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