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龍港市某某海鮮排檔無證從事食品經營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龍市監處罰〔2026〕63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
龍港市某某海鮮排檔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
鄧某某
執法部門
龍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2026-02-27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主要違法事實:2025年12月11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龍港市某某海鮮排檔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行為,于2025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5年10月20日,當事人龍港市某某海鮮排檔取得《營業執照》,經營場所位于龍港市逸合城*期*幢***-***室,經營面積為380平方米,場所內設有包廂11個、烹飪間1個、前廳1個(前廳設有菜品柜、前臺、熟食間)。
2025年11月17日,當事人龍港市某某海鮮排檔開始對外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于2025年12月11日被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檢查發現,現場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用于餐飲服務經營的工具:鐵鍋1個,勺子1把予以扣押。現場在經營場所的收銀臺上發現抬頭為“錢庫大酒店”的點菜單(附酒水單)3份(顧客消費后的結算單),3份結算單的最終結算金額分別為980元、670元、2200元,合計3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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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沒有建立使用、銷售臺賬,根據現場查獲賬單,其經營期間違法經營額及違法所得為3850元。當事人已于2025年12月25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當事人龍港市某某海鮮排檔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之規定,構成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屬首次違法,無證經營時間不足一個月,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社會危害性較小,當事人在案件調查終結前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按規定完成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同時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之規定,予以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處罰:一、沒收當事人用于經營的鐵鍋1個、勺子1把;二、沒收違法所得3850元,處罰款15000元,合計罰沒款18850元,上繳財政。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來源:浙江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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