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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被告劉芳與原告趙梅系親屬關系,陳子軒(趙梅之子、劉芳外甥)與妻子李娜系夫妻關系,劉芳之夫為王浩。2006年,陳子軒因原有房屋拆遷,獲得一套經濟適用房購買指標,因自身已有房產、無購房意愿及資金,且不愿浪費指標,便在親屬間詢問轉讓意向,最終決定將指標轉讓給劉芳。
2007年10月,陳子軒、李娜與劉芳簽訂《購買經濟適用房遠期協議》,明確約定陳子軒自愿將涉案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無條件轉讓給劉芳,房屋全部購房款、稅費由劉芳承擔,陳子軒協助辦理選房、付款、入住及過戶手續,國家允許過戶時,陳子軒配合將房屋過戶至劉芳名下。協議簽訂后,劉芳通過王浩賬戶向甲公司(開發商)全額支付了一號房屋的購房款及相關稅費,房屋交付后,由劉芳一家實際居住使用。
2015年,一號房屋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為規避過戶稅費,陳子軒與趙梅協商,先將房屋以贈與方式過戶至趙梅名下,贈與及經濟適用房轉商的相關費用均由劉芳承擔。后趙梅提出需劉芳支付20萬元“過戶費”,劉芳考慮親屬關系,向趙梅支付該筆款項。2015年9月,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在趙梅的安排下,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格220萬元,未約定付款時間及其他核心條款,當日完成產權變更登記,房屋過戶至劉芳名下。
2018年,劉芳將一號房屋出售給案外人。后趙梅以雙方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為依據,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芳支付220萬元購房款及相應利息,主張雙方存在真實房屋買賣關系。劉芳辯稱雙方無真實買賣合意,買賣合同僅為過戶避稅所用,其系借陳子軒指標購房,已全額支付購房款,委托律師應訴反駁原告訴求。陳子軒、李娜述稱認可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王浩述稱雙方系借名買房,不同意原告訴求。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判決,核心內容如下:
駁回原告趙梅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判決生效后,被告劉芳成功駁回原告的全部訴求,無需支付所謂220萬元購房款及利息,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維護;原告以虛假房屋買賣合同主張權利的行為未被法院支持,充分體現專業律師精準梳理借名事實、鎖定虛假合同核心、構建抗辯證據鏈的維權優勢。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為:原、被告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存在真實的買賣意思表示,原告主張支付購房款及利息的訴請是否應得到支持。結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具體說理如下:
第一,虛假意思表示的認定。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結合《購買經濟適用房遠期協議》的明確約定,能夠確認陳子軒將經濟適用房指標轉讓給劉芳、劉芳系實際購房人的核心事實,雙方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僅為辦理房屋過戶、規避稅費,并無真實的房屋買賣合意,該買賣合同系虛假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借名買房事實的認定。劉芳提交的《購買經濟適用房遠期協議》、購房款及稅費支付憑證、房屋實際居住使用的相關證據,結合雙方親屬關系、劉芳支付20萬元過戶費的行為,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劉芳系一號房屋的實際購房人,全額履行了出資義務,且長期占有使用房屋,陳子軒、趙梅均未支付任何購房相關款項,不應享有房屋買賣的相關權益。
第三,原告訴求的駁回理由。原告以虛假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主張支付購房款及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涉案買賣合同僅為過戶形式,雙方無真實買賣合意,且原告未實際履行任何出資義務,其主張不符合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故法院對其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勝訴辦案心得
結合本案辦理過程、法院裁判思路,針對“經濟適用房指標轉讓、借名買房避稅過戶、虛假房屋買賣合同認定”這一高頻借名買房衍生糾紛,總結核心勝訴要點、實務抗辯技巧及風險提示,為類似案件中提供維權參考。
鎖定核心證據,夯實借名買房事實基礎。本案勝訴的關鍵的是完整證據鏈的構建,我們重點梳理并提交三組核心證據:一是《購買經濟適用房遠期協議》,直接證明指標轉讓及借名合意;二是購房款、稅費、過戶費支付憑證,印證被告全額出資的事實;三是房屋實際居住使用證據,證明被告對房屋的實際管控。
精準主張虛假意思表示,否定買賣合同效力。針對原告提交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我們重點論證該合同系雙方為避稅簽訂的形式性文件,無真實買賣合意,符合“虛假意思表示”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從根本上否定原告訴求的法律基礎。
緊盯案件細節,強化抗辯邏輯。我們重點挖掘案件中的關鍵細節:買賣合同僅約定價款、未約定付款時間等核心條款的不合常理之處;原告未支付任何購房款項的事實;被告長期占有使用房屋的證據,結合親屬關系及避稅初衷,形成完整抗辯邏輯,成功說服法院采信我方觀點。專業房地產律師可精準捕捉案件細節,放大對方證據漏洞,提升抗辯成功率。
警惕借名買房避稅風險,規范過戶流程。本案因避稅采用“贈與+虛假買賣”的過戶方式,引發不必要的訴訟,提示實際購房人:借名買房過戶時,應遵循法律規定,避免采用虛假合同、贈與等違規方式避稅,防止親屬反悔以虛假合同主張權利;若確需辦理過戶,應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明確過戶目的、款項性質,留存相關溝通記錄,避免后續糾紛。
借名買房(指標轉讓)核心風險提示。針對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指標轉讓,需重點防范三類風險:一是務必簽訂書面《借名購房協議》或《指標轉讓協議》,明確指標轉讓合意、出資責任、過戶條件及違約責任,避免口頭約定引發爭議;二是全程留存出資憑證、房屋占有使用證據(物業費、水電費票據等),為后續可能的糾紛提供支撐;三是面對他人以虛假合同起訴的情況,應及時委托專業律師介入,梳理證據、鎖定抗辯要點,避免因自身法律認知不足導致權益受損;四是政策性房屋過戶需符合政策規定,切勿違規避稅,否則可能引發合同無效、訴訟等風險。
最后,若您正面臨借名買房(指標轉讓)糾紛問題,切勿拖延,應及時委托專業的借名買房律師介入。律師可協助您梳理案件事實、構建完整證據鏈、精準主張法律觀點、強化抗辯邏輯,通過專業維權,幫您駁回對方不合理訴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律師團隊專注于借名買房糾紛、政策性房屋指標轉讓、房產過戶糾紛等案件多年,擁有豐富的勝訴案例及實務經驗,可全程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協商調解,助力客戶化解糾紛、勝訴維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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