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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原告林秀娟與被告林秀敏系親姐妹,被告張磊系林秀敏的丈夫。因林秀娟之子結婚需住房,而林秀娟不具備北京市限價商品房購房資質,遂與具備資質的林秀敏口頭達成借名買房協議,約定由林秀娟全額出資,以林秀敏的名義購買一號房屋(限價商品房),房屋所有費用由林秀娟承擔,待房屋具備上市交易條件后,林秀敏配合將房屋過戶至林秀娟名下,林秀敏僅出借購房資質,不享有房屋任何權益。
2011年5月1日,林秀娟以林秀敏的名義,與開發商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限價商品房),購買一號房屋。合同簽訂后,林秀娟于2011年5月11日支付購房款670952元;2013年7月11日房屋交付后,林秀娟又支付專項維修基金17590元、契稅6764.61元、房屋面積差價款5509元、產權代辦費585元,并出資76000元對房屋進行裝修。
裝修完成后,一號房屋一直由林秀娟占有、使用或支配,房屋的物業、水、電等日常維護費用均由林秀娟承擔,購房合同、繳費票據等全部相關手續也由林秀娟保管。雙方未就借名買房事宜簽訂書面協議。
2016年底,林秀敏擅自以掛失方式補辦了一號房屋的相關購房票據,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2017年7月,林秀敏又擅自將配偶張磊添加為房屋共有人。2018年10月,林秀敏私自撬開一號房屋門鎖,搶占房屋并出租給他人,拒絕配合林秀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林秀娟訴至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 判令林秀敏、張磊返還購房款、專項維修基金、契稅、面積差價款、產權代辦費、裝修款等全部出資;2. 判令林秀敏、張磊支付房屋差價損失2000000元;3. 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庭審中,林秀敏、張磊辯稱:雙方不存在借名買房關系,林秀娟的出資行為系親屬間的互相幫助;同意返還林秀娟主張的全部出資,但認為林秀娟主張的房屋差價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同意賠償。
庭審中,雙方一致確認,一號房屋現有市場價值(不含應向政府繳納的土地收益等價款)為3500000元。林秀娟提交了購房合同、繳費票據、裝修憑證、房屋日常維護費用單據等證據,結合其長期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實,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借名關系成立及自身全額出資的事實。
裁判結果
一、被告林秀敏、張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林秀娟返還購房款670952元、專項維修基金17590元、契稅6764.61元、面積差價款5509元、產權代辦費585元、裝修款76000元,以上款項共計777400.61元;
二、被告林秀敏、張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林秀娟支付房屋差價損失1787500元;
該判決生效后,林秀娟的全部出資得以全額返還,同時獲得近180萬元的房屋差價損失賠償,核心財產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林秀敏、張磊否認借名關系、拒絕賠償增值損失的抗辯未被支持,需承擔返還出資、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其擅自搶占、出租房屋的行為被認定為侵害實際權利人權益的行為。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為:1. 林秀娟與林秀敏之間是否成立借名買房關系;2. 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是否有效;3. 林秀敏、張磊應承擔的返還出資及賠償損失范圍如何確定。結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具體說理如下:
第一,雙方之間成立借名買房關系。雖雙方未簽訂書面借名合同,但借名買房關系的認定應以實際出資、借名合意、實際占有使用等事實為核心。本案中,林秀娟提交的購房合同、繳費票據、裝修憑證等證據,能夠充分證明其系一號房屋的全額實際出資人;同時,林秀娟長期占有、使用該房屋,承擔房屋日常維護費用,且持有全部相關手續,上述事實均系認定借名買房關系的關鍵依據。林秀敏、張磊主張林秀娟的出資系親屬間互相幫助,但未能就該主張提供任何證據佐證,亦無法對林秀娟長期占有使用房屋、持有全部手續的事實作出合理解釋。綜合上述情況,法院認定林秀娟與林秀敏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第二,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應屬無效。一號房屋的性質為限價商品房,系政府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推出的政策性保障住房,有嚴格的申購資格限制,其分配機制直接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和住房保障的公平性。林秀娟明知自己不具備限價商品房購房資質,仍通過借用林秀敏名義的方式購買房屋,規避政府資格審查;林秀敏明知限價商品房的政策性屬性,仍違規出借購房資質,雙方的行為破壞了政策性住房的公平分配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法律規定,該借名買房合同應屬無效。
第三,林秀敏、張磊應依法返還出資并賠償合理損失。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一,林秀敏、張磊同意返還林秀娟的全部出資,法院予以確認,該部分款項系林秀娟的實際支出,應全額返還;其二,關于房屋差價損失,一號房屋的增值部分系客觀存在的財產利益,林秀娟作為實際出資人,對房屋增值作出了主要貢獻,雖借名合同無效,但林秀敏、張磊因無效合同獲得了房屋增值利益,應向林秀敏賠償合理的增值損失。法院綜合考慮房屋現有市場價值、購買價、雙方的過錯程度(林秀娟規避政策、林秀敏違規出借資質,雙方均有過錯),以及張磊作為房屋共有人應承擔共同責任的事實,酌情確定差價損失賠償金額為1787500元;其三,林秀敏擅自補辦票據、添加共有人、搶占房屋并出租的行為,加重了其過錯程度,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勝訴辦案心得
結合本案辦理過程、法院裁判思路,針對“限價商品房借名買房”這一特殊類型糾紛,總結核心勝訴要點、實務維權技巧及風險提示,為有類似需求的借名人提供參考,助力借名人守住合法財產權益。
1. 無書面協議,完整證據鏈是認定限價房借名關系的核心前提。本案中,雙方未簽訂書面借名合同,這是限價房借名糾紛中最常見的風險點,也是被告否認借名關系的主要理由。我們在辦案中,重點梳理了三大類核心證據,形成閉環:一是實際出資證據(購房款、稅費、裝修款的轉賬記錄、繳費票據),直接證明委托人全額出資;二是實際占有使用證據(房屋日常維護費用單據、居住痕跡、出租收益記錄),印證委托人的實際權利人身份;三是借名合意佐證證據(親屬證言、雙方溝通記錄),補充證明借名事實的存在。最終,法院結合上述證據,依法認定借名關系成立,這是本案勝訴的基礎。專業律師可協助當事人梳理證據、優化舉證思路,破解“無書面協議”的維權困境。
2. 明確限價房借名合同的效力邊界,精準主張損失賠償。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借名買房,限價房作為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合同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大概率會被認定為無效,這是此類糾紛的核心特點。但合同無效不等于“血本無歸”,我們在辦案中,重點論證“實際出資人應享有房屋增值利益”,同時考量雙方過錯程度,精準主張合理的差價損失,最終說服法院酌情支持巨額增值賠償。這提醒借名人,即便借名合同無效,也應委托專業律師,通過合法途徑爭取最大權益,避免因不懂法律而放棄增值損失索賠。
3. 精準鎖定出名人違約/侵權事實,加重其過錯責任。本案中,林秀敏擅自補辦票據、添加共有人、搶占房屋并出租,不僅違反借名約定,更構成對實際權利人權益的侵害。我們在辦案中,重點固定上述行為的證據(掛失記錄、產權變更登記信息、開鎖記錄、出租合同),主張該行為加重了林秀敏的過錯程度,應承擔更多的增值損失賠償責任,該主張得到法院采信。實踐中,借名人遇到出名人擅自處分房屋、搶占房屋等行為時,應及時固定證據,為索賠提供有力支撐。
4. 警惕政策性住房借名風險,提前規避維權隱患。本案雖最終勝訴,但也充分暴露了限價房等政策性住房借名買房的高風險:一是合同必然無效,無法實現過戶目的;二是出名人易因房價上漲違約,侵占房屋及增值利益;三是雙方均有過錯,增值損失無法全額主張。我們在此特別提醒,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借名購買是法律紅線,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協議,合同均大概率無效,哪怕是親屬之間,也切勿輕易嘗試;若已發生借名行為,務必全程留存出資、占有使用等相關證據,一旦發生糾紛,及時委托專業律師介入,避免權益受損。
5. 明確共有人責任,確保損失足額追償。本案中,林秀敏擅自添加配偶張磊為房屋共有人,張磊作為共有人,應與林秀敏共同承擔返還出資、賠償損失的責任。我們在辦案中,重點論證張磊對借名事實知情且享受房屋權益,主張其承擔共同責任,最終法院支持了該主張,確保委托人的損失能夠足額追償。這提醒借名人,維權時不僅要起訴出名人,還要關注房屋共有人的情況,避免遺漏責任主體,導致執行困難。
最后,若您正面臨“限價房借名、無書面協議、出名人違約搶占、合同無效索賠”等借名買房糾紛,切勿盲目協商或起訴,應及時委托專業的房產律師介入。律師可協助您梳理證據鏈、認定借名關系、精準主張損失、鎖定全部責任主體,通過訴訟或協商的方式,追回全部出資、索賠合理增值損失,最大程度維護您的合法財產權益。本律師團隊專注于借名買房糾紛、政策性住房維權多年,擁有豐富的勝訴案例及實務經驗,可全程代理當事人維權,助力客戶挽回經濟損失。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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