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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原告陳景明系債權人,被告林博文系債務人,第三人林建軍系林博文之父。林博文曾擔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景明曾擔任甲公司某分公司負責人,雙方存在多筆借貸往來。
2012年至2014年期間,林博文先后向陳景明借款共計340萬元,出具多張借條,雙方約定相應利息;同時,甲公司曾向陳景明借款50萬元,林博文為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上述借款期限屆滿后,林博文未按約定償還借款,陳景明多次催要無果。
2019年9月,陳景明就上述借貸糾紛訴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先后作出A號、B號民事判決,判令林博文償還陳景明借款本金340萬元及相應利息,甲公司對其中部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林博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C號、D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陳景明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以林博文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終結執行程序。林博文曾就部分判決申請再審,再審法院作出E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其再審申請,陳景明對林博文的債權已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
另查,一號房屋原登記在林博文名下,系單位福利房(集資合作建房),建筑面積154.85平方米。2019年6月17日,林博文與父親林建軍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林博文將一號房屋以100元的價格轉讓給林建軍,3日后該房屋正式登記至林建軍名下,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
陳景明在借貸糾紛審理及執行過程中,查詢房產信息時發現上述房屋轉讓事宜,于2019年10月14日調取到房屋產權轉移相關材料,認為林博文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房屋,與林建軍惡意串通規避債務,損害其合法債權,遂訴至法院,提出兩項訴訟請求:1. 撤銷林博文將一號房屋轉讓給林建軍的行為,并責令林建軍將房屋恢復登記至林博文名下;2. 訴訟費由林博文承擔。
庭審中,林博文辯稱:1. 本案應移送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2. 陳景明行使撤銷權已超過1年除斥期間,其在2019年6月即知曉房屋轉讓事宜;3. 一號房屋系林建軍借其名義購買,林建軍系實際所有權人,轉讓行為僅是將房屋恢復登記至實際權利人名下,并非惡意避債;4. 雙方借貸糾紛曾進入再審程序,債權尚未最終確定,轉讓房屋無惡意。林建軍的陳述意見與林博文一致。
為證明借名買房事實,林博文、林建軍提交物業公司及房屋原所屬單位出具的證明,主張一號房屋自1999年起由林建軍居住使用,相關水電、物業費均由林建軍繳納,且林博文購買房屋時正在讀本科,無購房能力;同時主張一號房屋系單位福利房,僅林建軍具備購房資格。陳景明對上述證明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林建軍未提交出資憑證,無法證明借名買房關系,且房屋產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林博文的轉讓行為明顯系惡意避債。
另查明,林博文、林建軍未提交證據證明陳景明在2019年6月知曉房屋轉讓事宜;雙方均認可借貸糾紛立案時間為2019年9月,早于房屋轉讓時間3個月;林建軍認可其知曉林博文與陳景明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林博文亦認可其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裁判結果
一、撤銷被告林博文將一號房屋轉讓給第三人林建軍的行為;
二、第三人林建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現登記于其名下的一號房屋恢復登記至被告林博文名下。
該判決生效后,陳景明的合法債權實現障礙被清除,一號房屋恢復至債務人名下,可作為執行財產用于清償債務;林博文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債務的行為被認定無效,林建軍的借名買房抗辯未被支持,需配合辦理房屋恢復登記手續。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為:1. 陳景明對林博文是否享有有效到期債權;2. 陳景明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是否成立;3. 陳景明行使撤銷權是否超過法定除斥期間。結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具體說理如下:
第一,陳景明對林博文享有合法有效到期債權。陳景明對林博文的債權形成于2012年至2014年期間,借款事實有借條、轉賬記錄等證據佐證,且經一審、二審、再審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債權合法有效。林博文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陳景明作為債權人,有權依法行使撤銷權維護自身權益。林博文關于“借貸糾紛再審、債權尚未確定”的抗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第二,陳景明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條件全部成立。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有權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其一,林博文將一號房屋以100元價格轉讓給林建軍,該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值,屬于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其二,林博文在未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轉讓唯一可供執行的房產,導致陳景明的債權無法通過執行實現,損害了陳景明的合法權益;其三,林博文與林建軍系父子關系,轉讓房屋的時間與陳景明起訴借貸糾紛的時間高度接近,結合雙方親屬關系及林博文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事實,足以認定林建軍知曉林博文對陳景明負有到期債務,且知曉該轉讓行為會損害陳景明的債權,雙方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
第三,林博文、林建軍的借名買房抗辯不成立。二人主張一號房屋系林建軍借林博文名義購買,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在房屋購買時形成借名買房的合意,亦未提交林建軍支付購房款的相關憑證;林建軍居住使用房屋、繳納相關費用,基于雙方父子關系具有合理性,不能單獨作為認定借名買房關系的依據;房屋產權登記在林博文名下,具有公示效力,在無充分證據推翻登記的情況下,應認定林博文為房屋所有權人,其轉讓房屋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之外的惡意轉移財產行為,該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第四,陳景明行使撤銷權未超過法定除斥期間。根據法律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林博文主張陳景明在2019年6月即知曉房屋轉讓事宜,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佐證;不動產登記屬于個人隱私,結合陳景明提交的房屋產權查詢材料,可認定其于2019年10月14日知曉撤銷事由,距其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1年,故其行使撤銷權符合法律規定,林博文、林建軍的該項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勝訴辦案心得
結合法院裁判思路,針對“債權人撤銷權糾紛+借名買房抗辯”的勝訴關鍵、實務要點及債權人維權技巧,總結如下心得,為有類似需求的債權人提供參考。
1. 鎖定合法到期債權,筑牢撤銷權行使的核心前提。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首要條件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到期的債權。本案中,我們重點梳理了陳景明與林博文的借貸證據,包括借條、轉賬記錄、生效判決書、再審裁定書等,完整佐證債權的形成、金額及合法性,徹底反駁了林博文“債權尚未確定”的抗辯,為撤銷權的行使奠定了堅實基礎。這提醒債權人,遇到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時,務必先確認債權已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或留存完整的債權憑證。
2. 精準拆解“明顯不合理低價”,鎖定惡意轉移財產的核心事實。本案中,林博文以100元價格轉讓百余平米房屋,明顯違反社會常識,屬于典型的不合理低價。我們在辦案中,重點強調該價格與市場價值的巨大差距,結合林博文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事實,論證該轉讓行為對陳景明債權造成的損害,最終獲得法院認可。實踐中,債權人遇到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時,需及時固定價格證據,精準論證“不合理低價”的認定標準,強化惡意轉移的主張。
3. 破解借名買房抗辯,擊穿債務人的避債借口。本案中,林博文、林建軍以“借名買房”為由抗辯,試圖否定房屋轉讓的惡意性。我們重點從三個角度反駁:一是借名買房無書面協議及出資憑證,證據不足;二是居住使用、繳費記錄不能單獨證明借名關系;三是物權公示效力優先,房屋登記在債務人名下,應認定其為所有權人。該抗辯思路被法院完全采納,成功擊穿對方避債借口。
4. 精準把控除斥期間,避免維權時效風險。債權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超過時效則喪失權利。本案中,林博文主張陳景明知曉撤銷事由已超1年,但我們結合不動產登記的隱私屬性,提交陳景明查詢房產信息的相關證據,精準證明其知曉事由的時間,成功論證撤銷權行使未超時效,規避了時效風險。這提醒債權人,發現債務人轉移財產后,應及時查詢、固定證據,盡快委托律師提起訴訟,避免因時效問題喪失維權權利。
5. 緊盯親屬間轉讓的惡意串通,強化維權主張。本案中,債務人與受讓人系父子關系,且轉讓時間與債權人起訴借貸糾紛的時間高度接近,屬于典型的親屬間惡意串通避債。我們在辦案中,重點強調雙方的親屬關系、轉讓時間的關聯性,結合債務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事實,論證受讓人知曉債務情況及轉讓行為的損害后果,最終讓法院認定雙方存在惡意串通。實踐中,親屬間惡意轉移財產是常見避債手段,委托專業律師可精準捕捉惡意串通的證據,強化債權人的維權主張。
最后,提醒廣大債權人:在債權到期后,若發現債務人存在低價轉讓、無償贈與財產等惡意避債行為,切勿拖延,應及時委托專業的律師介入。律師可協助梳理債權證據、固定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事實、破解對方各類抗辯、把控維權時效,通過行使債權人撤銷權,追回被轉移的房產等財產,掃清債權實現障礙,最大程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本律師團隊專注于債權人撤銷權、借名買房糾紛、房產維權多年,擁有豐富的勝訴案例及實務經驗,可全程代理債權人維權,助力客戶順利實現債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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