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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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訴訟實務中,當事人經常會因利益取舍而在不同案件中對同一事實作出前后矛盾的陳述。
那么,因另案于己不利而否定一審已獲支持的主張,二審會支持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申某某訴重慶某建設公司、盤州某房產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當事人因另案結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獲一審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張,有違訴訟誠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爭議焦點為,關于盤州某房產公司支付給劉某某的300萬元是否應當認定為申某某已收工程款的問題。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參與訴訟的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濫用訴訟權利。
本案中,申某某及朱某某、萬某某在一審庭審中多次陳述與劉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了結,劉某某所收款項為替重慶某建設公司收取,并非歸還其對劉某某的欠款。正是由于申某某等人的一再否認,才致盤州某房產公司認可劉某某的收款與申某某等人的借貸無關,從而引發劉某某另行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形成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8612號案。
現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庭審時,申某某提交了借條、委托支付函、承諾書等證據,擬證明盤州某房產公司支付給劉某某的300萬元系抵扣其欠付劉某某的債務。上述證據并非二審新證據,申某某在一審中對上述證據的三性均予以否認。二審中,盤州某房產公司也不認可300萬元已作為工程款支付給了申某某。申某某在一審中的陳述并不存在重大誤解或受欺詐、脅迫等情形,為訴訟中的真實意思表示。現由于劉某某提起另案民間借貸訴訟,且另案一審已判決申某某等人承擔還款責任,申某某為獲得有利于本方的另案最終判決,并在總體上獲益,欲推翻其在一審中主張的行為有違訴訟誠信,屬濫用訴訟權利,應承擔相應后果。
其次,申某某對爭議的300萬元不具有上訴利益。為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資源耗費以及對各方當事人的程序利益保障,當事人僅對未獲一審法院支持的訴訟請求具有上訴利益,有權對該部分訴訟請求提起上訴。
本案申某某關于將300萬計為未付工程款應予支付的訴訟請求已經獲得了一審法院支持,其對該300萬元已不具有上訴利益,不應在二審中獲得支持。
最后,本案不能損害案外人劉某某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劉某某并未參加本案訴訟,且已提起了另案訴訟,并獲得了一審判決,如本案二審直接認定劉某某接收300萬元為沖抵借款將有損劉某某的程序權利。同時,劉某某在案涉款項收取中,除了爭議的款項之外,還代表重慶某建設公司收取了其他多筆工程款,申某某所舉證據也未能充分證實劉某某對300萬元的收款行為是代表重慶某建設公司還是其本人。
綜上,申某某關于盤州某房產公司支付給劉某某的300萬元為已付工程款的主張,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當事人因另案結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獲一審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張,二審將不予支持。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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