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王女士看中了一套價值一千多萬的疊墅,并支付了5萬元定金。然而,當她準備辦貸款時,開發商卻提出,必須捆綁購買地下空間、車位和加裝包,總價高達四百多萬。銷售人員稱,如果不買這些,就辦不了貸款。最終,因為無法接受如此巨額的捆綁條件,貸款也未獲批,王女士沒能簽約。開發商隨后起訴,要求沒收其5萬元定金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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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在購房的過程中都遇到過類似的問題,定金交了,突然冒出來一些“捆綁包”,有些朋友最終可能會選擇妥協,有些朋友則可能會像王女士一樣收到一紙訴狀。那么,王女士是否構成違約?開發商是否有權沒收定金呢?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開發商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捆綁銷售,是一種明令禁止的違規行為。早在2016年,住建部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不得“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在本案中,開發商將地下空間、車位等與房屋強行綁定,作為辦貸款的前置條件,這已經嚴重侵犯了王女士作為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其次,這起糾紛的核心在于,購房合同未能簽訂的根本原因在于開發商的不當行為,而非王女士單方違約。支付定金,是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設下的擔保。如果是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雙方未能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從而導致合同無法簽訂,那么責任在于開發商。開發商以王女士未到場簽約為由沒收定金,是站不住腳的。
如果遇到王女士的情況,由于不肯接受開發商的捆綁銷售被開發商起訴,我們在應訴或訴訟時,可以抓住以下關鍵點:
1. 固定證據。我們曾經簽過的合同、單據以及與銷售人員的溝通錄音是本案最核心的證據。這些材料清晰證明了捆綁銷售的事實。在法庭上,這些證據至關重要。
2. 明確抗辯理由。在訴訟中,應明確指出未能簽約的原因在于開發商提出的非法捆綁條件,或者說是由于開發商的違規行為導致合同無法訂立,因此開發商無權沒收定金。
3. 向主管部門投訴。我們可以向當地的相關部門投訴,要求主管部門對開發商的捆綁銷售行為進行查處。
4. 如果相關部門對于開發商的行為進行了認定或處罰,我們可以憑此提起相關的民事訴訟,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或賠償相應的損失。
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通過信息公開等方式,對項目進行全面的調查、了解,如果發現項目存在其他問題,可以視情況一并投訴或者提起相關違法查處申請,請求相關部門對開發商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為維權增加籌碼。
這里要提醒大家,在購房時一定要從自身需求出發,切莫被銷售人員的話術裹挾。對于任何口頭承諾和附加條件,務必要求寫入合同;對于涉嫌捆綁銷售等違規行為,務必保留好證據并及時舉報。房子是一輩子的安居之所,購房一定要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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