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崗位被AI取代了。”
隨著人工智能技術迅猛發展,“AI替崗”已從科幻想象變成現實場景。
4月28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涉人工智能企業與從業人員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公司引進AI技術代替崗位
員工被大幅降薪解除勞動合同
倘若公司欲引進AI技術代替某崗位職能,公司能以“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對該崗位人員進行降薪或解除合同嗎?
余杭法院審理的某網訊科技公司與周某勞動爭議案,劃定了技術變革中企業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邊界。
周某從事AI大模型問答質檢工作,月薪25000元,公司以項目受AI技術沖擊為由協商調崗,將薪資降至15000元,協商未成后直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周某申請仲裁,要求某網訊科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某網訊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訴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企業主動引入AI技術是為適應市場競爭而實施的技術革新,并不必然等同于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客觀情況重大變化”。
法院認定公司構成違法解除,支持仲裁結果,判決其按2N標準支付小周賠償金。
法官強調,AI技術的發展可以用于提升企業效率、解放勞動、增進員工福祉,企業可以順勢轉型,但同時應兼顧勞動者合法權益,不能以技術變革之名行單方降薪解約之實。
領導微信圈要求員工加班
拒付加班費被員工告上法庭
孫某入職杭州蕭山一家智能科技公司后,先后擔任算法工程師、算法部負責人等職務,主要負責語音識別技術的研發工作。
在職期間,孫某的領導多次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正常全勤時間為早上9點半,晚上10點半”,并在群內發布“公司同事加班情況公示”,且表示要對加班人員提供后勤保障。
孫某存在經常性加班或工作日晚上參加公司運營例會的情況。
離職后,孫某索要加班費,并訴至蕭山區人民法院。
蕭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提供的釘釘打卡記錄,顯示其在部分工作日存在考勤打卡的情況。
對此,某智能科技公司辯稱公司設有加班審批制度,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公司安排孫某加班。
法院進行穿透形式審查,根據微信聊天記錄、例會紀要等證據,認定公司實際安排了延長工作時間的工作,判決公司支付相應加班費。
法官解釋,判斷是否應當支付加班費,關鍵在于勞動者是否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實際提供了加班勞動,用人單位不得僅以內部審批流程為由拒絕支付。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記者 程瀟龍
通訊員 魏瀾 宋嘉玲
編輯 成嘉怡
審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對 陳潔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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