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3月2日訊(記者 季宇軒 通訊員 寧宮新)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行為單獨設立襲警罪。襲警罪入刑五年來,南京市有60余名違法犯罪行為人因暴力襲擊阻礙民警正常執法被判處刑罰。
2025年2月14日,馬某在機動車道上違章騎行電動自行車,因不滿民警現場處罰,對執勤警力進行口頭辱罵、身體頂撞,在民警對其控制過程中暴力反抗,揮拳擊打民警面部至民警左下頜骨骨折。后馬某因犯襲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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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孫某某酒后在酒吧鬧事被帶至派出所大廳醒酒時,情緒激動并用身體抵住民警,在民警對其控制過程中,孫某某激烈反抗并襲擊民警,造成民警頭部、手部挫傷。后孫某某因犯襲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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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提 示:配合人民警察執行公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如對民警執法行為存在異議,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進行投訴、復議。不得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或公然侮辱民警,更不能暴力抗拒民警執法或對民警進行襲擊。
違法犯罪行為人實施暴力襲警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襲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
(一)實施撕咬、掌摑、踢打、抱摔、投擲物品等行為,造成輕微傷以上后果的;(二)實施打砸、毀壞、搶奪人民警察乘坐的車輛、使用的警械等行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與人民警察發生輕微肢體沖突,或者為擺脫抓捕、約束實施甩手、掙脫、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為,危害不大的,或者僅實施辱罵、諷刺等言語攻擊行為的,不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
第二條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一)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工具的;
(二)駕駛機動車撞擊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車輛的;
(三)其他嚴重暴力襲擊行為。
第三條實施襲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造成人民警察輕傷的;
(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犯罪嫌疑人脫逃、關鍵證據滅失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三)糾集或者煽動多人襲警的;
(四)襲擊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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