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3月3日,最高法發布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典型案例。黃某某、呂某某敲詐勒索案入選典型案例,最高法強調,在網上發布、轉載企業負面信息并以有償刪帖方式敲詐勒索的,依法定罪處罰。
據介紹,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間,被告人黃某某與韓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打傳防騙”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平臺發布、轉載足以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負面信息,涉及天津某生物工程公司、廣州某信息科技公司等21家民營企業。
后黃某某主動聯系被害企業索要錢財,或在被害企業聯系其刪帖時,以不支付指定數額的費用則拒絕刪帖且將進一步炒作負面信息相威脅索要“合作費”“公關費”,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55.6萬元(幣種下同)。
其間,為方便實施敲詐勒索及收取勒索款,黃某某還申請成立了某文化傳媒公司,并以該公司名義與部分被害企業簽訂了所謂的“商務合作協議”。被告人呂某某明知黃某某實施上述行為,仍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及微信、支付寶賬戶幫助黃某某收取款項共計12萬元。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1日判決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與他人共謀利用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平臺發布或轉載企業負面信息,進而多次勒索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呂某某明知黃某某實施敲詐勒索犯罪,而為其提供支付賬戶收取贓款幫助,收取犯罪所得數額巨大,其行為亦構成敲詐勒索罪。
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呂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指出,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民營經濟組織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傳播渠道,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惡意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
近年來,利用網絡制造、散播謠言或負面信息進行敲詐勒索的案件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和企事業單位的名譽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危害網絡安全、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一些不法人員利用網絡傳播門檻低、速度快、影響大的特點,在網絡空間肆意制造、散播謠言或負面信息非法斂財,曝光企業“黑料”后尋求“商務合作”,以發布、不刪除負面帖文相要挾,向企業經營者索要財物。
此類行為的本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威脅、要挾手段迫使他人基于心理強制交付財物,系以監督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應當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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