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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刑訴〔2026〕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30日以簡易程序立案,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2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一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及其辯護人黃友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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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
2023年2月至2025年9月,被告人馮某在擔任被害單位溫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倉庫主管期間,先后伙同公司客戶萬某、鄭某、倉庫班長黃某甲、張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利用其擔任倉庫主管的職務便利,在萬某向某公司采購貨物時,多次采用超出采購范圍裝貨的方式侵占該公司位于瑞安市倉庫內的乳膠制品邊角料、打孔釘等貨物。
其中被告人馮某參與期間,伙同他人累計侵占貨物238余噸,被害單位某公司共計損失人民幣47萬余元,被告人馮某非法獲利人民幣31萬余元。
2025年9月24日,被告人馮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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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人馮某一方已賠償被害單位某公司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310009.5元,并取得某公司的諒解;萬某、鄭某、張某、黃某乙對包括本案在內的犯罪事實已分別賠償被害單位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0元、30000元、86878元、102554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馮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告人馮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李某、萬某、鄭某、黃某甲、張某、羅某的證言,提取、扣押、辨認等筆錄,íí交易流水,乳膠制品清單,出庫記錄,貨款轉賬記錄,情況說明,收款證明,諒解書、公司營業執照,調取證據通知書,入職、應聘人員登記表,戶籍信息,歸案經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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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來源AI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結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馮某已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并依法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馮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為嚴明國法,懲罰犯罪,保護公司企業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蔡振宇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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