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3月3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典型案例,“柴懟懟”詆毀胖東來案入選。最高法指出,商業評價、監督應基于客觀事實,若蓄意捏造虛假信息、惡意詆毀他人名譽,以此謀取不正當利益,則逾越法律邊界,應承擔法律責任。
案情顯示,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溫某某實名注冊的某平臺賬號“柴懟懟”在網絡社交媒體發布短視頻或進行直播,公開聲稱某知名企業在玉石銷售中“利潤達幾十、幾百倍”“假的撐不過幾個月”,并指責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勾結黑惡勢力”“偷稅漏稅”等。柴某某在以“打假”為名發布相關內容的同時,還將流量引導至其實際控制或受益的溫州某公司與武漢某公司,用于推廣帶貨,兩家公司經營范圍包含珠寶首飾零售、制造、批發、回收修理服務等。
2025年4月,該知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以商業詆毀、侵害名譽權為由將柴某某、溫某某及上述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索賠經濟損失及維權開支共計人民幣600萬元(幣種下同)。
訴訟中,該知名企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持律師調查令從某平臺運營公司調取了案涉30個視頻的相關數據,累計播放量達7213977次,點贊量達18645次,評論數達23789條,在網絡上形成輿情和熱搜。另查明,2025年5月5日,市場監管部門對案涉企業銷售的和田玉開展檢查,經檢查,2025年1至4月銷售和田玉商品平均毛利率不超過20%;被隨機抽查的和田玉商品進貨手續齊全,進貨臺賬完備,鑒定機構具有合法資質,鑒定證書有效。2025年7月21日,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顯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案涉和田玉整體毛利率為18.08%,不超過20%。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9日判決認為:被告柴某某的被訴行為構成對原告某知名企業的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告知名企業與柴某某及其關聯企業在玉石消費市場整體客戶資源爭奪上存在競爭關系,被告柴某某利用“柴懟懟”網絡平臺賬號進行直播或發布某知名企業玉石質劣價高的言論,旨在引導潛在消費者轉向柴某某或其關聯企業產品,爭奪相同客戶,與原告存在明顯利益沖突,符合商業詆毀競爭關系要件。柴某某實施了編造、傳播虛假和誤導性信息的行為,引發公眾對原告的不當猜疑,導致原告商業信譽受損,并造成其玉石業務退貨,對其他業態商品銷售亦產生間接負面影響,擾亂了正常市場競爭秩序。
法院同時認為,柴某某被訴行為構成對原告知名企業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名譽權的侵權。柴某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損害他人的名譽,仍在視頻中使用帶有侮辱性的低俗詞語,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發布針對原告的虛假負面言論,對于某某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且在雙方訴訟期間,柴某某仍繼續發表指向于某某的侮辱、謾罵等攻擊性言論。柴某某視頻發布后,公眾對原告的負面認知迅速產生,且該負面認知均源于柴某某的虛假指控,客觀上導致公眾對其的品德、聲望產生負面認知,使其社會評價降低,損害事實已客觀存在。
此外,出借賬號的溫某某、柴某某賬號引流的溫州某公司、武漢某公司被判構成共同侵權。法院依法判決柴某某等四被告停止對原告于某某、某知名企業的名譽侵權、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刪除侵權視頻;柴某某在視頻賬號發布致歉聲明;柴某某、溫州某公司、武漢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60萬元;考慮到溫某某僅實施出借賬號的幫助行為,未直接獲取商業利益,過錯程度較小,酌定溫某某對柴某某的侵權行為責任在20%即賠償金額52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在發布該典型案例時指出,近年來,一些針對知名企業和企業創始人的網絡謠言不時出現。發布者通過歪曲事實、制造話題、炒作熱點、吸引流量并從中獲利,已超出正當商業評價的范疇,屬于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規制。本案即是判決網絡“黑嘴”惡意詆毀抹黑企業商譽和企業家名譽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強調,柴某某編造案涉企業虛假不實信息,蓄意抹黑案涉企業的產品質量,惡意詆毀案涉企業和企業家形象聲譽,其實質目的是吸引公眾關注、獲得網絡流量,并借機吸粉引流帶貨。其行為不僅損害了案涉企業的商譽和企業家的名譽,更破壞了網絡空間和市場的正常秩序,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本案判決進一步明確了“網絡言論有邊界,侮辱誹謗要擔責”的法律規則。
最高法提醒廣大網民,必須基于客觀事實進行網絡商業評價和輿論監督,不得惡意詆毀企業商譽和他人名譽,更不允許通過侵權手段非法牟利。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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