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審判,裁判不是終點,修復關系才是。近日,固陽縣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養母女法定繼承糾紛。

案件背景
親情與財產交織的
繼承糾紛

本案原、被告是養女與養母的關系。養父于去年因故去世。原告以養母日常行為舉止不當、缺乏家庭責任感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養父留下的遺產。法院經初步了解發現,雙方因長期家庭瑣事積怨已深,表面訴求是財產分割,實則根源在于復雜的情感糾葛與親情裂痕。

調解過程
法官傾力搭建溝通橋梁
喚醒親情記憶

面對家庭內部矛盾,承辦法官選擇將工作重心前置,積極展開多輪調解。
耐心傾聽,找準癥結:承辦法官多次與雙方進行溝通,耐心傾聽各自陳述,不局限于財產訴求,更深入探尋情感心結,厘清雙方矛盾根源在于長期缺乏有效溝通與理解。
釋法明理,明晰后果:承辦法官在調解中詳細闡釋了法定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同時也坦誠分析訴訟可能帶來的結果:即便獲得部分財產,也可能導致親情關系徹底破裂,形成“贏了官司、失了親情”的局面。
借助外力,親情疏導:法院創新引入“親情修復”機制,邀請雙方共同信任的親友參與調解。借助親情力量,從倫理常情角度進行勸導,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回顧過往共同生活中的溫暖點滴,有效緩和了對立情緒。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案件啟示
情理法融合的司法智慧

本案的成功調解,是固陽縣人民法院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實踐的典型范例。在家事審判中,裁判不是唯一目的,修復關系同樣重要。對于涉及親情、倫理的案件,司法應展現更多柔性,注重矛盾根源的疏導。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條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
供稿:民事審判庭 李東菊
簽發:史小波
編輯:固法融媒體工作室
審核:朱麗娜 楊靜茹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