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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原告張建軍、張建華與被告張建國、張海濤、張江海系親兄弟,五人的父親為張守義(被繼承人),母親為劉春蘭(被繼承人)。劉春蘭于2020年9月去世,張守義于2023年1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涉案一號房屋系張守義、劉春蘭生前居住的農村宅基地房屋,登記在張守義名下。
各方確認,一號房屋先后經過兩次建設:1964-1965年,張守義、劉春蘭建設北正房3間及耳房2間;1993年,經審批翻建、擴建為北正房6間,翻建時全家均有參與,未使用舊房物料;1998年,該院落建設東廂房4間。后張守義、劉春蘭與五子張建國共同在一號房屋居住直至去世,張建國婚后未另行取得宅基地,戶口一直留在一號房屋內。
五兄弟曾達成口頭分家協議:張建軍、張建華、張江海、張海濤結婚后,每人各分得父母幫忙建設的宅院(含四間房),并另行取得宅基地,戶口遷出一號房屋,且需補錢給父母;張建國因與父母共同居住,分得一號房屋內北正房4間,剩余2間作為父母養老房,父母由張建國贍養,不再輪班照料。
2023年9月,張建國作為被騰退人,與甲公司簽訂《住宅騰退補償安置協議》,一號房屋被拆遷,騰退補償總款近300萬元,安置房尚未建設,補償款全部由張建國領取。張建軍、張建華認為,二人參與一號房屋翻建,該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財產,拆遷利益應作為遺產全額分割,遂起訴張建國,要求各分得439593.14元,案件受理費由張建國負擔。
被告張江海未出庭,明確表示放棄一號房屋及拆遷利益的一切權利;被告張海濤辯稱,其參與房屋翻建,主張析產及繼承份額;被告張建國、張磊(張建國之子)答辯稱,二原告已分家另過、另行取得宅基地,無權繼承父母宅基地房屋;二原告參與翻建系無償幫扶,并非享有房屋份額;張守義、劉春蘭曾立代書遺囑,將養老房指定由張建國、張磊繼承;東廂房系張建國與父母共同建設,部分不屬于遺產;宅基地利益不適用繼承,請求駁回二原告訴訟請求。
庭審中,張建國提交代書遺囑、立遺囑視頻、證人證言、村民證明、父母住院及喪葬費用票據等證據,擬證明遺囑效力及自身盡贍養義務較多;二原告提交劉春蘭住院病案(證明立遺囑時劉春蘭處于淺昏迷狀態,無民事行為能力)、視頻資料等,反駁遺囑效力,主張房屋系家庭共有財產。張建國委托律師介入,重點梳理分家事實、一戶一宅原則、遺囑瑕疵應對及拆遷利益區分,精準抗辯二原告訴求。
裁判結果
張建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各給付張建軍、張建華、張海濤每人二萬九千三百一十九元七角五分;
駁回張建軍、張建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判決核心意義在于:認定二原告已分家另過、另行取得宅基地,無權分割宅基地相關拆遷利益;房屋翻建參與行為不構成共有權;代書遺囑雖無效,但按法定繼承僅分割房屋重置成新價(遺產部分),張建國成功守住95%以上的拆遷利益,充分體現專業律師精準抗辯、鎖定核心法律要點的優勢,為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繼承案件提供典型參考。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為:一號房屋(北正房、東廂房)的性質認定、代書遺囑效力、拆遷利益的遺產范圍及分割方式。結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具體說理如下:
第一,北正房6間的性質認定。1993年翻建北正房時,張建軍、張江海已分家另過,張建華非建房審批文件中的同居人口,雖參與翻建,但親屬間相互幫扶建房符合農村風俗習慣,不能據此主張房屋共有權。結合口頭分家協議及履行情況,認定北正房4間歸張建國所有,剩余2間為張守義、劉春蘭的遺產。
第二,東廂房4間的性質認定。東廂房建設于1998年,二原告主張全家共同建設,但未提交證據佐證,結合建房時各方年齡、實際居住情況,認定東廂房為張守義、劉春蘭與張建國共同建設,系家庭共有財產,其中2間為遺產。
第三,代書遺囑效力認定。該遺囑雖為共同遺囑,但存在三大瑕疵:一是立遺囑時劉春蘭處于淺昏迷狀態,無法確認其意思表示真實、具有遺囑能力;二是劉春蘭的簽名系張守義代簽,無證據證明其同意;三是視頻中的遺囑與提交法院的遺囑文本不一致,代書人、見證人陳述矛盾,無法確認遺囑真實性及形式合法性,故認定遺囑無效,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第四,拆遷利益的分割原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以戶為單位,實行“一戶一宅”原則,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遺產,不發生繼承。張建國與父母共同居住、未另行取得宅基地,作為戶內成員,有權單獨享有宅基地相關拆遷利益(綜合補助費、獎勵等)。僅房屋重置成新價中屬于遺產的部分,按法定繼承分割。
第五,法定繼承份額酌定。五兄弟均系第一順序繼承人,張江海放棄繼承,張建國與父母共同居住、盡主要贍養義務,可多分遺產;二原告、張海濤已分家另過,僅能分割遺產部分的房屋重置成新價,結合份額酌定每人分得2萬余元。
勝訴辦案心得
結合本案辦理過程、法院裁判思路,針對“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拆遷利益分割、代書遺囑效力、分家權益認定”這些高頻農村糾紛場景,總結核心勝訴要點、實務維權技巧及風險提示,為面臨拆遷利益爭奪的當事人提供參考。
精準鎖定“分家另過+一戶一宅”核心抗辯點,筑牢勝訴基礎。本案最關鍵的勝訴邏輯的是,二原告已分家另過、另行取得宅基地并獲得拆遷利益,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8條,已分家另過的子女無權主張父母宅基地房屋的繼承權,僅能就房屋建安成本(重置成新價)主張繼承。我們重點梳理分家協議、宅基地審批記錄、戶口遷移證明,精準適用“一戶一宅”“房地一體”原則,成功抗辯二原告分割全部拆遷利益的訴求,這也是農村宅基地繼承案件的核心維權要點。
理性應對遺囑瑕疵,最大化維護當事人利益。本案中,代書遺囑雖因形式瑕疵、意思表示真實性存疑被認定無效,但我們并未放棄核心主張,而是同步舉證張建國盡主要贍養義務、與父母共同居住的事實,爭取法院在法定繼承中酌定多分遺產,同時強調張建國對房屋的貢獻,最終實現“遺囑無效但核心利益不受損”的效果。提示當事人,訂立代書遺囑務必符合法定形式,避免因見證人、簽名、視頻留存等問題導致遺囑無效,若遺囑存在瑕疵,應委托律師及時制定補救方案。
區分“房屋翻建參與”與“房屋共有權”,破解核心爭議。二原告以“參與房屋翻建”為由主張共有權,我們重點引用相關司法解釋,明確“翻建貢獻不等于共有權”,親屬間無償幫扶建房是農村習俗,不能據此主張房屋份額,同時提交證據證明二原告的翻建行為系對父母的贍養延伸,成功反駁其共有權主張。這也是農村房屋繼承案件的常見誤區,房地產律師可幫助當事人厘清法律關系,規避維權陷阱。
精準區分拆遷利益性質,守住非遺產部分權益。農村房屋拆遷利益包含房屋重置成新價(可作為遺產)、宅基地相關補償(非遺產)、搬遷獎勵(非遺產)等,我們重點梳理拆遷協議及補償方案,明確區分遺產與非遺產范圍,主張張建國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單獨享有宅基地相關補償及獎勵,僅就遺產部分按法定繼承分割,成功守住絕大部分拆遷利益。
農村宅基地繼承核心風險提示與維權建議。此類案件中,當事人需重點防范三大風險:一是分家協議未書面化,導致分家事實無法舉證;二是遺囑訂立不規范,出現形式瑕疵或意思表示不真實,最終被認定無效;三是混淆“房屋繼承”與“宅基地繼承”,誤將宅基地利益作為遺產主張。建議:1. 農村分家盡量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房屋、宅基地歸屬;2. 訂立遺囑(尤其是代書遺囑),務必委托專業律師審核,確保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實;3. 與父母共同居住、未另行取得宅基地的子女,應留存共同居住、盡贍養義務的證據,為后續維權奠定基礎。
最后,若您正面臨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拆遷利益分割、遺囑效力認定、分家協議糾紛等問題,切勿盲目應訴。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可協助您梳理分家事實、審核遺囑效力、區分拆遷利益性質、制定精準抗辯策略,幫您守住核心權益。本律師團隊專注于農村房產繼承、拆遷糾紛多年,擁有豐富的勝訴案例及實務經驗,可全程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協商調解,助力客戶化解糾紛、勝訴維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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